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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4日通过 关于涉及教练何塞·路易斯·希拉·潘多的劳动争议 作者: Javier Vijande Penas, 阿根廷 申请人: Jose Luis Sierra Pando, 智利代表者为Salvatore Civale 受访者: 阿勒韦哈,沙特阿拉伯代表全球体育咨询公司 我. 案件事实 各方 1. 2022年10月13日,以下人员签订了自“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日期:技术工作人员抵达沙特阿拉伯以及他们在俱乐部总部开始工作的时间,并于2023年6月30日结束。此处以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在一方面: • 沙特俱乐部,阿尔韦达(以下简称:被诉方或俱乐部)。 在另一边: • 智利国家队主教练,何塞·路易斯·希拉·潘多先生(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主教练); • 西班牙助理教练,莫塞德·路易斯·桑切斯·莫雷蒂先生;• 智利体能教练,马塞洛·贾维尔·卡内萨·索托先生;• 智利守门员教练,埃德华多·埃里克·阿萨加多先生;以及• 西班牙翻译,穆罕默德·阿布-戴亚·加西亚先生。 尽管如此,只有主教练和俱乐部是当前争议的当事人。 《劳动合同内容》 第三条,劳动合同第四至六条内容如下: 第四条:合同价值 a) 合同总价值为900,000美元净额(九十万美元净额),应按月工资形式分配,每月支付100,000美元净额(一十万美元净额),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每月月底支付。 b) 付款将转至主教练的银行账户,由其负责支付其所有技术团队人员。 为了清晰起见,合同价值900,000美元净额代表上述合同各方技术人员的全部工资。 第五条:奖金 a) 主教练奖金 -联赛比赛奖金应按照俱乐部的内部规定确定。 -100,000美元净收入(一万美元净收入)如果他能在前几名完成第五名联赛位置。 -150,000 美元净收入(即十五万美元净收入),如果他赢得国王杯。 b) 技术人员其余成员的奖金:-联赛比赛奖金、位置奖金和泰国国王杯奖金应按照俱乐部的内部规定确定。 第六条:甲方义务 • 住宿: [俱乐部]合同期间,应向技术员工提供适当的住宿。 • 交通运输: [俱乐部]应在合同期间为技术人员提供合适的车辆。 • 票务: a)[俱乐部]应提供两张头教练、助理教练、体能教练和守门员教练的往返公务舱机票,以及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供他们的家人(妻子和子女)在该赛季使用。 b)[俱乐部]将向翻译人员和视频分析师提供两张经济舱往返机票,以及一张为他们的家人(妻子和子女)提供的经济舱往返机票,在旺季期间。 • 周末: 技术员工有权每周享受一天带薪休假,休假安排需经所有相关方协商一致,并符合工作福利规定。” 各方之间交换的函件 4. 于2023年6月19日,俱乐部向主教练提交了一份付款计划草案,然而该草案并未被签署。因此,俱乐部将支付主教练:(i)沙特里亚尔 150,000 作为月薪;(ii)2.5万元作为11月份工资的扣除额;(iii)390,000 沙特里亚尔作为比赛奖金;以及(iv)40,100沙特里亚尔作为机票报销。 2023年8月22日,主教练在接下来的10天内将俱乐部置于以下款项的违约状态: • 美元40万作为2023年3月至6月的工资;• 沙特里亚尔(SAR)390,000作为匹配奖金;及• 沙特里亚尔(SAR)40,100作为机票费用。 2023年8月24日,俱乐部向主教练支付了10万美元。 2023年10月21日,主教练第二次将俱乐部置于违约状态,并为纠正违约行为提供了额外的10天期限。 II. 国际足联前的程序 8. 2023年9月13日,主教练向国际足联提交了手头的索赔。各方立场的简要概述将在下文中详细说明。 a. 主教练职位 9. 在他的陈述中,主教练声称俱乐部未能履行其在雇佣合同下的财务义务。特别是,主教练提到了国际足联关于球员地位和转会规则(RSTP)的第12bis条,并要求获得以下金额: a.美元10万,另加5%的利息每一年(每年)自2023年5月1日起; b. 2023年6月1日起,净额100,000美元,年利率5%; c. 美元10万净额,自2023年7月1日起每年加收5%的利息; d. “利率为每年5%,针对2023年3月的月薪延迟支付,原定于2023年3月31日支付,但实际支付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 按146天(乘以13,70美元)计算,金额为2,000.20美元。 e. SAR 390,000 作为匹配奖金;以及 f. 40,100元作为航班退票补偿 10. 特别地,关于匹配奖金,主教练解释说,俱乐部通过支付计划承认了债务。然而,他也承认,该文件从未签署,因为双方未能就案件达成和解。 b.俱乐部位置 2023年9月30日,俱乐部提交了对该索赔的回复并作出此外关于主教练所寻求的概念的以下评论: •2023年4月至6月薪资:俱乐部承认薪资处于待决和逾期状态,“因与新董事会的选举和新行政团队的任命相关的某些财务困难而对此失败表示歉意。; • 奖金:俱乐部认为主教练要求获得30万沙特里亚尔(SAR 390,000)的无根据。它声称主教练安排的提前付款从未签署,因此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 机票:俱乐部仅对从吉达到马德里的机票负责支付,因此主教练需负责支付用于其个人假期的机票费用。 12. 因此,俱乐部得出结论,其对主教练的债务总额为300,000美元加上10,800沙特里亚尔,并提出了分期付款的日程安排。 第三章:关于参赛者状态委员会的考虑 首先,球员地位法庭的独任法官(以下简称:)单一法官)分析了其是否具备处理手头案件的能力。在这方面,他注意到本案于2023年9月13日提交给国际足联,并于2023年10月24日提交待决。考虑到《2023年3月版足球法庭程序规则》第34条的文字(以下简称:the 程序规则)上述程序的版本适用于当前事务。 此外,独任法官引用了《程序规则》第2条第1款,并指出,根据《国际足球联合会规则手册》第23条第2款与第22款第c)项的结合(2023年5月版),球员地位委员会有权处理俱乐部与国际教练之间的劳动争议,除非在国家层面上存在确保公平程序的独立仲裁法庭。 15. 在此阶段,独任法官充分考虑到以下因素:(i)当前争议涉及俱乐部根据与全体教练团队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欠的逾期应付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主教练;然而(ii)主张在审案件仅由主教练提出。(iii)如此主张无疑具有国际维度,因为它涉及一名智利教练与一家沙特俱乐部之间的对峙。因此,独任法官裁定,关于主教练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地位以及他根据雇佣合同是否有权获得任何金额的讨论,涉及案件实质,因此应在适当部分进行审议。 因此,独任法官确认,足球裁判庭一般而言,尤其是球员状态委员会特别,有权根据国际足联RSTP第22条第1款第c项审理主教练的索赔。 17. 随后,独任法官分析了应适用于该案实质内容的哪些规定。在这方面,他确认,根据国际足联RSTP(2023年5月版)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考虑到本案于2023年9月13日提出,上述规定的引用版本(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当前问题的实质。 b. 争议的优点 18. 在能力和适用法规确立之后,独任法官进入了争议的实质。在这方面,独任法官首先承认了上述所有事实以及文件中的论点和文件。然而,独任法官强调,在以下考虑中,他仅将参考他认为与评估当前问题相关的那些事实、论点和文件证据。 19. 首要的是,独任法官强调,这是一项由主教练根据俱乐部与整个教练团队签订的集体合同提出的逾期应收款项的索赔。即:主教练、助理教练、体能教练、守门员教练以及一名翻译员)。 20. 在此背景下,独任法官认为,现任主教练所要求的信贷不仅包括他自己的薪酬,还包括欠整个教练团队的款项。在他看来,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主教练能否有效主张所有要求的款项?换句话说:不考虑在此方面的合同规定,主教练是否有权代表整个教练团队提起诉讼以收取款项?与之相对的法规的内容? 21. 在此背景下,独任法官引用了《条例》附件2第2条第1款,其中规定:教练必须与俱乐部或协会签订书面合同,并且以个人名义执行。(重点强调)。 22. 此外,独任法官还回忆说:关于球员身份及转让规定的说明关于集体合同,提供了以下信息: 第一条标准是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第二条则不那么明显。在第一段末尾的“逐个执行”这一短语明确禁止所谓的“团体合同”。PSC决定的事项中,外国主教练通常会被其选定的6至7人教练团队陪同,该团队涵盖足球相关和非足球相关角色。为了避免那些未在足球相关角色中工作的个人不受国际足联管辖,外国主教练与俱乐部签订一份单独的合同,涵盖整个教练团队的支付,这些教练团队实际上充当了他的分包商(即外国主教练从俱乐部领取整个教练团队的工资,然后直接支付给他的教练团队)。此类机制现已被禁止,以保护规定不被规避。(强调内容;第458页)。 鉴于以上情况,独任法官强调指出:男立法者在《规定》附件2中包含的条款目的是防止与当前情况完全相似的情况:一项集体合同规定,一方(即:主教练有权代表不在足球特定职位上工作的人,因此不在国际足联管辖范围内的人向足球法庭寻求救济。例如,健身教练、翻译人员等。 24. 在单法官看来,承认否则不仅会被承认,而且——违背法律然而,也可能危及法律确定性,并对FIFA整体争议解决机制的完整性构成风险,因为它意味着授予个人无法成为足球裁判庭(参照规则定义第26条及程序规则第9条第1款)当事人地位的概念,而对此FIFA无管辖权,因为他们根据规定未被认定为教练。因此,集体合同被视为非法,并且不能据此强制执行。 25. 仅此一点就足以完全驳回该主张,因为它与雇佣合同一样,试图规避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 集体合同。尽管如此,独任法官并未回避审查索赔中存在的其他要素,这进一步证实了他的评估。 26. 在严格遵守规定的情况下,独任法官指出,主教练无权代表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成员主张金额,因为他缺乏代表同事起诉的资格,并且如果有的话,他仅应有权主张自己的会费。独任法官指出,资格问题被定性为——如上所述——实体法问题,而不是程序法问题,并且这种资格源于争议方是该争议权利的法定持有人的事实。换句话说,如果主张影响其自身的实体权利,则一方有起诉(或被起诉)的资格。独任法官强调,足球法庭的判例法和CAS的先例反复确认了这一考虑。 第27条,在此阶段,独任法官回顾了《程序规则》第13条第5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准则,根据该准则,基于某一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样,独任法官强调了《程序规则》第13条第4款的规定用语,据此,他可以考虑到当事人未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由或于TMS产生的证据。 28. 考虑上述情况,独任法官不可避免地注意到,雇佣合同并未为教练团队中的每一位成员设定具体的薪酬,而是规定了总体薪酬,并授权主教练代表整个教练团队提出索赔。最重要的是:(i)在雇佣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教练团队每位成员应得的金额,尤其是对于主教练本人更是如此;并且(ii)教练未能提供任何类型的证据,以证明其权益。与之相对的全球薪酬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9. 因此,独任法官认为,从现有文件中无法确定主教练应得未发放薪酬的份额,而这实际上是他唯一可以寻求并由独任法官审查的未发放薪酬。 30. 在这个意义上,独任法官希望阐明: • 尽管未经签署,由主教练提交的付款计划也未足以明确区分应付每位教练组成员的薪酬份额; • 由主教练提供的报销机票的发票仅部分翻译,且未附带相应的付款证明。因此,这并未令人感到满意。 满意度,即主教练确实承担了这些费用的程度;以及 • 俱乐部承认部分债务在这方面是不相关的与之相对的他的结论是,主教练无权代表其他教练组成员提起诉讼,以及后者未能提供所寻求金额的明细。 31. 为了完整性,独任法官认为,主教练在索赔中未偶然未作出此类说明:未明确指出哪些金额确实应支付以及支付给谁,主教练试图让根据规则不是教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