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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被移出私募债发行负面清单,将有助于缓解城投公司再融资压力

2022-12-13大公信用车***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被移出私募债发行负面清单,将有助于缓解城投公司再融资压力

1 / 4 城投行业 编号:【2022】12-01 大公国际: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被移出私募债发行负面清单,将有助于缓解城投公司再融资压力 公用一部 |常浩敏、韩熙良|010-67413300 2022年12月13日 2022年12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中证协发【2022】294号,以下简称“新版《负面清单》”),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大公对此解读如下: 新版《负面清单》针对私募债,修订内容为新《证券法》后公司债券监管政策的适应性修改,部分内容此前政策已有涉及。 公司债可分为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债,发行对象分别为公众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和合格机构投资者。相比大公募和小公募,私募债发行条件较为宽松,没有债项评级和利息支付倍数等条件限制,且审核程序较为简便,不需要证监会核准,交易所同意挂牌转让、证券业协会事后备案即可。新版《负面清单》针对私募债,相较2019年修订版本,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 第二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修订为“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新增一条负面清单情形“本次发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同时将原第十二条“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从特殊行业或类型的发行人负面清单中删除;  取消对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要求,同时要求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主要为新《证券法》出台后,相关公司债券监管政策做出的适应性调整,部分修订内容此前政策已有涉及。首先,2020年新《证券法》和2021年新《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均提及若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情形,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修改将非公开发行也纳入该条规定适用范围,这意味着,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只要存续公募债违约,将不能再发行公司债,私募债违约,公司债发行则不受限制;其次,2021年新《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附则中将“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删除,新增第七十七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上述修订适用于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本次修改更加聚焦于非公开发行;最后,取消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主体信用级别要求,与此前监管降 2 / 4 低对外部评级依赖的政策导向一致。 交易所对于城投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标准几经优化,新版《负面清单》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移出私募债发行负面清单,城投公司只要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私募债将没有任何条件限制。 新版《负面清单》中非常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移出负面清单,同时增加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要求,意味着只要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行为,城投公司发行私募债就没有任何条件限制。 交易所对于城投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标准经历了2015年参考原银监会名单和“双50%”标准、2016年将“双50%”标准调整为“单50%”标准,以及2021年将城投公司从负面清单中整体移出等重要变化。2015年1月,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债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同年4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纳入私募债发行负面清单。同年7月,交易所对退出原银监会平台名单的城投公司放开了发债限制,但以下两种情况不能发行公司债:一是被列入原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监管类);二是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即“双50%”标准。2016年9月,上交所修订地方融资平台甄别标准,将“双50%”的标准调整为“单50%”标准,仅要求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50%,取消现金流占比指标,同时优化指标计算方法。 2021年2月,证监会完善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此前“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相关表述删去,同时新增“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新版《负面清单》延续此思路,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从负面清单中移出,同时新增负面清单情形“本次发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该情形不只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对所有发行人均适用,意味着交易所审核城投公司发行私募债时将不再考虑融资主体身份,而主要考虑融资行为是否会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2022年以来,受交易所城投债融资政策收紧等因素影响,城投公司债发行额及净融资额同比均有所下降,城投公司再融资压力有所上升。 自2007年8月证监会颁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来,公司债市场不断发展,发行公司债也已成为城投公司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根据wind数据,截至2022年12月9日,城投公司债存量余额为5.72万亿元,占城投债余额的比重为 3 / 4 42.16%。由于私募债发行条件较为宽松,审核流程较为简便,城投公司债以私募债为主。截至2022年12月9日,城投公司私募债余额占公司债余额比重为79.46%。 2021年以来,交易所城投公司债发行政策有所收紧,包括严格限制债务高风险地区发行债券及募集资金用途,限制弱资质城投公司发债规模或用途等。2022年以来,受交易所城投债融资政策收紧等因素影响,城投公司债发行额及净融资额同比均有所下降。根据wind数据,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9日,城投公司债发行额和净融资额分别为1.70万亿元和1.14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0.54%和14.90%,其中私募债发行额和净融资额分别为1.35万亿元和0.89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0.35%和14.94%,城投公司再融资压力有所上升。 新版《负面清单》有助于缓解城投公司再融资压力,助力市场化转型;同时体现了未来城投公司融资监管政策将逐步由融资主体监管向融资行为监管转变。 新版《负面清单》明确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从私募债发行负面清单中整体移出,有助于缓解城投公司再融资压力,满足城投公司正常融资需求,促进其市场化转型。新版《负面清单》延续了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管理思路,有助于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同时,新版《负面清单》也体现了未来城投公司融资监管政策将逐步由名单制监管向融资行为监管转变,降低对融资主体身份方面的关注,将审查重点放在融资行为是否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上。 附表 新旧《负面清单》对比 2022年版 2019年版 修改内容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增加“公开发行” (三)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或者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修订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 (七)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或违反前次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尚未完成整改的。 (七)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 新增“或违反前次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尚未完成整改的” (十)“本次发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 无 新增本条 无 (十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删除本条 4 / 4 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十五)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公司:(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3年;(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3)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担保责任余额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十五)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公司:(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3年;(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3)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取消担保公司主体信用评级要求,增加担保责任余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十六)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最近两年连续达到最高等级。 (十五)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最近两年连续达到最高等级;(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取消小额贷款公司主体信用评级要求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大公国际整理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资信,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