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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锂电池类危险货物水路运输指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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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锂电池类危险货物水路运输指南报告

上海海事局2023年11月 目录 CONTENT 6. 装箱安全要求………………………………277. 检测机构要求………………………………298. 运输要求……………………………………309. 单证材料要求………………………………3110. 应 急 ………………………………………34 1. 术语和定义 …………………………………42. 锂电池分类 …………………………………63.锂电池类危险货物标牌、标志和标记要求 …84.锂电池类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105. 锂电池类危险货物安全要求………………24 附件 1 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件标志、标记张贴要求…………………………………………………35附件 2 锂电池类危险货物火灾应急处置建议…………………………………………………………39附件 3 指南引用文件……………………………………………………………………………………42 序言序言P R E FAC E 锂电池在水路运输中被划分为第9类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有起火爆炸的风险,而且一旦起火,所产生的火焰在短时间内难以被扑灭,这对水路运输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为规范锂电池运输和降低锂电池运输风险,上海海事局依据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编制本指南,汇总梳理了集装箱载运锂电池类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分类、包装、装箱、运输和应急的安全技术要求,帮助企业共同把好上海港锂电池类货物水路运输安全关。 本指南基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内容编写,同时还参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国际海事组织《1972 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以及 GB/T 36276《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GB/T 36545《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系统技术要求》等国内标准的部分内容,旨在向锂电池生产、销售、运输产业链上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简明扼要的指导,从而安全合规地进行锂电池的水路运输。本指南所指上海港是指上海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洋山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绿华山锚地水域。 本指南不适用于使用梯次电池和有安全缺陷、损坏的锂电池类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 本指南为推荐性指南。因锂电池水路运输规则变化比较频繁,在此特别提示使用者,在进行锂电池水路运输时,请遵守最新公约及法律法规要求。本指南也将适时进行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不当之处,请业界不吝指导,以共促上海港锂电池类货物水上运输安全有序。本指南修改完善建议可发邮件至wfc@shmsa.gov.cn或电话联系:021-66072810。 上海海事局2023 年 11 月 30 日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1 电池单体 单一的封闭电化学装置 ( 一个正极和一个负极 ), 两个电极之间存在电位差,可包含保护装置。 1.2 电池组 用电路连接的两个或多个电池或电池组,装有使用所需的装置,例如:外壳、终端 ( 极 )、标记或保护装置。主要功能是为另一设备提供电源的、通称“电池包”、“电池模块”或“集成电池”的、含有两个或多个电池的单元被视为电池组。 1.3 电池模块1 由电池单体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连接方式,且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的电池组合体,还可能包括外壳、管理与保护装置等部件。 1.4 电池簇2 由电池模块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连接方式,且与储能变流器及附属设施连接后实现独立运行的电池组合体,还可能包括电池管理系统、监测和保护电路、电气和通讯接口等部件。 1.5 集装箱 具有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设备: a) 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能反复使用; b) 适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途中无需倒装; c) 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d) 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e) 内容积大于或等于 1m3; f) 为了系固和便于装卸,设有角件。 1.6 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 采用本指南 1.5 所述集装箱作为装载载体的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 1.7 柜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 以具有永久特性,坚固的金属或非金属外壳作为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装载载体,含锂离子电池系统、变流器及相关辅助设施等集成部件。外壳及其集成部件总重量通常大于 400Kg,体积大于3 立方的非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 1.8 设备中含有的锂离子电池 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仅为设备自身运行提供电力。 1.9 锂电池动力汽车 使用锂离子电池驱动的纯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包括乘用车、客车及特种车辆等。 1.10 车辆运输架 本指南所指车辆运输架系指置于集装箱内,用于放置、固定车辆的专用装置。 1.11 台架式集装箱 无侧壁,底部结构与平台式集装箱相似,包括标准尺寸台架式集装箱和非标准尺寸台架式集装箱。 锂电池分类 锂电池类危险货物标牌、标志和标记要求 3.1 集装箱箱体的标牌、标记要求 3.1.1 除以锂电池驱动(纯电或混动)的车辆以外,装有锂电池类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每侧和每端 ( 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两个相对的侧面 ) 应粘贴第 9 类危险货物标牌和联合国编号标记。 3.1.2 第 9 类危险货物标牌如图 1 所示,标牌最小尺寸为 250mm×250mm,内边缘线须与边缘线平行且相距 12.5 mm。标牌应贴在底色与集装箱本身颜色对比鲜明的位置,或有虚或实线边框。 3.1.3 联合国编号应以黑色数字表示,数字高度不小于 65mm,可如图 2 所示粘贴在危险货物标牌中的符号与类别号之间的区域;也可如图 3 所示粘贴在高不小于 120mm,宽不小于 300mm,四周带有 10mm 黑框的桔黄色长方形板上,位置紧靠危险货物标牌。 3.2 包件的标志、标记要求 3.2.1 除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及以锂电池驱动(纯电或混动)的车辆以外,每个装有锂电池的包件都须标有正确运输名称和冠以字母“UN”的相应的联合国编号。联合国编号和字母“UN”的高度须至少 12 mm。 3.2.2 除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及以锂电池驱动(纯电或混动)的车辆以外,装有锂电池或锂电池组的包件应按要求张贴如图 4 所示的 9A 危险货物标志或如图 5 所示的锂电池标记。张贴要求见附件 1。 上半部分为 7 条竖直条带:黑色下半部分为电池组,一个损坏的电池并发出火焰:黑色。 100mm标 记 须 在 矩 形 阴 影 轮 廓 线 内。 尺 寸 须 满 足 最 少 100mm 宽×100mm 高,阴影线宽须 5mm。符号 ( 电池组,一个损坏的且发出火焰的电池,在联合国编号上方用于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组或电池 )须白底黑色图案或与背景色反差明显。阴影线须为红色。如果包件尺寸有特殊要求,尺寸 / 线厚可以减少到不少于 100mm 宽 ×70mm高。当不是指定的尺寸时,所有的要素须以大概的比例显示。 当包件内含有联合国编号不相同的锂电池或电池组时,所有适用的联合国编号须在一个或多个标记上标明。 *联合国编号位置**电话号码额外信息位置《国际危规》41-22 修订版己去除该双星号及注释。新增注,内容如下:“注:《国际危规》40-20修订版中 5.2.1.10.2 所示的标记,可继续使用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 3.2.3 除标志外,还应按照 SP348,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后生产的电池外壳上标记额定容量。 锂电池类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4.1 锂离子电池 4.1.1 单独运输的锂离子电池 4.1.2 安装在设备上运输的锂离子电池 4.2 锂金属电池 4.2.1 单独运输的锂金属电池 4.2.2.2 电池组 4.2.3.2 电池组 锂电池类危险货物安全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每个电池单体或电池组的型号均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以下简称 UN38.3)各项试验的要求。 5.1.2每一电池单体和电池组都装有安全排气装置,在设计上能防止在运输中发生普通事故的条件下受力破裂。 5.1.3每一电池单体和电池组都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 5.1.4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应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5.1.5锂电池单体和电池组应按照高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内容包括: (1)设计和产品质量方面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责任说明; (2)相关的检查和试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使用的程序作业说明; (3)包括防止和发现在电池制造过程中出现内部短路的相关活动控制程序; (4)质量记录。如检查报告、试验数据、校准数据和证书等; (5)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作的管理评审程序; (6)文件控制和修订程序; (7)对不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各项试验的要求试验型号的电池和电池组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8)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方案和资格审查程序;和 (9)确保最终产品没有损坏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设备等)。 5.2 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要求 5.2.1 锂电池应满足以下实验要求 : (1)电池单体应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 T6 挤压 / 撞击试验、T8过放试验。 (2)电池模块应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 T1 低气压试验、T2 高低温试验、T3 机械振动试验、T4 机械冲击试验、T5 短路试验和 T7 过充试验(如适用)。 (3)电池簇(大于 6200Wh)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 38.3.3(g)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电池簇短路保护、过充保护和过放保护功能的有效性;电池簇(不超过6200Wh)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 38.3.3(f)要求,应通过 T3 机械振动试验、T4 机械冲击试验、T5 短路试验以及适用时的 T7 过充试验。 5.2.2 集装箱应具有永久特性,经特殊设计便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须中间倒装。集装箱设计上应能够被系固和便于作业,且为此配有角件。 5.2.3 集装箱箱体应包含固定电池组的刚性材质的支架或柜子,支架或柜子应通过铆接、栓接或焊接等方式牢固固定在箱体内部,支架和柜子应有足够的强度,能够承受电池的载荷和在运输过程中承受的惯性力而不产生影响安全的变形或损坏,箱体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均应符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并持有有效的检验证书。如因改装导致结构改变,应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改装符合要求后,重新颁发检验证书。 5.2.4 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的检验合格标记和安全合格牌照或铭牌,其内容及张贴应符合《1972 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通过定期检验的集装箱的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应标记于其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照处。按认可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进行检验的集装箱,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者附近标明此连续检验计划的认可编号。 5.2.5 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的总质量不应超过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标识的最大总质量。 5.3 柜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要求 5.3.1 锂电池应满足以下实验要求 : (1)电池单体应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 T6 挤压 / 撞击试验、T8 过放试验 (2)电池模块应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 T1 低气压试验、T2 高低温试验、T3 机械振动试验、T4 机械冲击试验、T5 短路试验和 T7 过充试验(如适用)。 (3)电池簇(大于 6200Wh)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 38.3.3(g)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电池簇短路保护、过充保护和过放保护功能的有效性;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