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昌微綫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中期業績連同二零二二年同期之比較數字如下。中期業績並未經外部核數師審核但已經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閱。 二零二二年港幣千元 (經審核)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註港幣千元 928,96128,8162574111020,79120,479216224 應付貿易賬款其他應付賬款及應計費用租賃負債應付稅項 租賃負債遞延稅項負債 100,672105,914 14161,328161,328(60,656)(55,414) 100,672105,914 二零二二年港幣千元 1.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6之適用披露條文而編製。 為編製符合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管理層須作出判斷、估計及假設,因而影響政策之應用及按年累計基準呈報之資產及負債、收入及開支等數額。實際結果可能與此等估計有異。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含 若 干 事 件 及 交 易 之 闡 釋,該 等 事 件 及 交 易 有 助 理 解 本 集 團 自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三十一日以來的財務狀況及表現之變動,因此並不包括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全份財務報表所需的全部資料。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的所有適用的個別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上述財務報表應連同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按歷史成本基準編製。 除採納於本中期期間生效之新訂╱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以下統稱「新訂╱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詳情見下文附註2)外,編製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與編製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納者相同。 2. 於本中期期間,本集團首次採納下列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並於本期間生效之新訂╱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披露會計政策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之修訂會計估計之定義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單一項交易產生之資產及負債之相關遞延稅項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之修訂首次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比較資料 採納該等新訂╱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對本集團本期及過往期間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並無任何重大影響。 3.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活動為投資控股、製造及買賣綫路板、石油及能源產品貿易及相關業務、製造及買賣印刷及包裝產品,以及投資基金。 二零二二年港幣千元 10,19414,54527,09432,211 董事已獲識別為主要經營決策者,以評估經營分部之表現及分配資源予該等分部。根據風險及回報以及本集團之內部財務匯報,董事認為,本集團之經營分部包括: (i)製造及買賣綫路板;(ii)石油及能源產品貿易及相關業務;(iii)製造及買賣印刷及包裝產品;及(iv)投資基金。 分部業績指各分部所賺取之除稅前業績,當中並無計及公司辦公室產生之若干其他收入、若干行政開支及其他經營開支、取消一間附屬公司綜合入賬之虧損及融資成本。 3.(續) 所有資產均分配至可報告分部,惟不包括未分配資產,主要為有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以及其他公司資產。所有負債分配至可報告分部,惟不包括其他公司負債。 於釐定本集團之地區分部時,各分部應佔收益按客戶所在地點釐定;各分部應佔資產及資本開支則按資產所在地點釐定。 (A) 除稅前虧損所得稅抵免 3.(續)(A)(續)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 製造及買賣綫路板石油及能源產品貿易及相關業務製造及買賣印刷及包裝產品投資基金綜合港幣千元港幣千元港幣千元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主要客戶A––16,306–16,306主要客戶C7,096–––7,096其他客戶7,449–15,905–23,35414,545–32,211–46,756(273)(60)(765)–(1,098) 未分配其他收入未分配行政開支未分配其他經營開支取消一間附屬公司綜合入賬之虧損融資成本 (232) (20,190) 主要客戶為有關交易收益佔本集團收益10%或以上之客戶(包括受共同控制實體群)。 附註:該客戶於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貢獻佔本集團的總收益少於10%。 3.(續) (A)(續)本集團按經營分部劃分之資產及負債分析載列如下: 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經審核) 製造及買賣綫路板石油及能源產品貿易及相關業務製造及買賣印刷及包裝產品投資基金未分配綜合港幣千元港幣千元港幣千元港幣千元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3.(續)(B)(i) 二零二二年港幣千元 香港29,25228,58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3,3824,151歐洲3,2745,122南韓6811,686北美洲6427,096日本57121 收益資料以客戶所在地點劃分。 (ii) (經審核)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港幣千元 上述非流動資產資料按資產所在地點劃分,並撇除應佔一間合營企業業績及遞延稅項資產。 4. 5.除稅前虧損已扣除(計入): 二零二二年港幣千元 無形資產攤銷154154存貨成本(附註)29,22437,545折舊2,1393,311匯兌收益淨額(340)(132)出售物業、機器及設備之(收益)虧損(3)35其他租金及相關開支160219員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14,63215,710 存貨成本包括有關若干員工成本及折舊之合計金額約港幣8,032,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約港幣10,268,000元),已計入上文分別披露之相應總額。 6. 二零二二年港幣千元 於該兩段期間內,由於本集團之中國實體就稅項而言錄得虧損,故並無就中國企業所得稅計提撥備。 於該兩段期間內,由於本集團之香港實體就稅項而言錄得虧損,故並無就香港利得稅計提撥備。 於該兩段期間內,由於本集團之新加坡實體就稅項而言錄得虧損,故並無就新加坡企業所得稅計提撥備。 7. 董事會決議不宣派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任何中期股息予本公司股東(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無)。 8. (a)基本每股虧損乃根據期間內歸屬本公司擁有人之虧損及已發行加權平均普通股數目計算如下: 二零二二年 (b) 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並無已發行之潛在攤薄普通股。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攤薄後之每股虧損與基本每股虧損相同。 9. 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產生物業、機器及設備開支成本總額約港幣2,498,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約港幣22,000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出售若干物業、機器及設備約港幣9,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約港幣35,000元)。 (經審核)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港幣千元 合營企業貸款的貸款年利率為1%,為無抵押並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償還。 (未經審核)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港幣千元 合營企業於本集團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中採用權益法入賬。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合營企業本身並無資本承諾及或然負債。 11. (經審核)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註港幣千元 本集團與其貿易債務人之業務主要以記賬形式進行,而信貸期介乎30至120天(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30至120天)。於報告期末,按交付日期計算之應收貿易賬款(於虧損撥備前)之賬齡分析如下: (經審核)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港幣千元 於報告期末,按到期日劃分之應收貿易賬款(扣除虧損撥備後)之賬齡分析如下: (經審核)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港幣千元 11.(續) 11(b) 報告期內應收貿易賬款虧損撥備之變動概述如下: (經審核)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港幣千元 於報告期初3616,211撥備增加(減少)39(248)取消一間附屬公司綜合入賬–(5,302)匯兌重整(9)(300)391361 11(c) 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所有應收票據均為免息並由中國境內銀行擔保,而且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該等應收票據其後已於二零二三年十月結算。 12. (經審核)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港幣千元 按金及其他應收賬款3,82612,289減:虧損撥備(937)(937) 13. 應付貿易賬款為免息,而本集團一般獲授予介乎30至90天(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30至90天)之信貸期。 於報告期末,按發票日期計算之應付貿易賬款之賬齡分析如下: (經審核)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港幣千元 少於一個月一至兩個月兩至三個月三個月以上 14. 根據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的普通決議案,透過增設額外2,000,000,000股每股港幣0.1元新普通股,本公司的法定股本增加了港幣200,000,000元。 15. 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大昌微綫有限公司(「大昌微綫」)接獲債權人德成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呈請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向香港原訟法庭就大昌微綫提出的清盤呈請,金額約為港幣418,000元。清盤呈請已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進行聆訊。 大昌微綫接獲香港原訟法庭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之蓋印清盤令(「清盤令」),據此,大昌微綫因未能償還約港幣418,000元之判定債項而被頒令清盤。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黎嘉恩先生及甘仲恒先生於二零二二年八 月 二 十 六 日 獲 香 港 原 訟 法 庭 委 任 為 大 昌 微 綫 的 共 同 及 個 別 清 盤 人。根 據 清 盤 令,大 昌 微 綫 自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二十九日起不再受本公司控制。因此,本集團已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取消大昌微綫綜合入賬,而取消一間附屬公司綜合入賬之虧損約為港幣15,309,000元已於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損益中扣除。 清盤令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及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的公告中披露。 取消大昌微綫綜合入賬之虧損詳情概述如下: 物業、機器及設備 應收貿易賬款其他應收賬款、按金及預付款項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其他應付賬款及應計費用附息借貸 16. (a)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本集團收到法國興業銀行新加坡分行(「原告」)發出的經修訂傳票(「傳票」),內容關於(其中包括)本公司當時兩間全資附屬公司新長和(香港)能源有限公司(「新長和」)及大昌微綫新增成為高等法院訴訟(案件編號:HCA 1617/2019)(「訴訟」)的其他被告人,訴訟原來的被告人計有(其中包括)(1)張麗娜女士(「張女士」),彼為本公司前董事(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辭任)兼本公司前股東(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以信託方式代其家庭成員持有本公司約20.84%權益);及(2)Inter-Pacific Petroleum Pte Ltd(「Inter-Pacific Petroleum」,Inter-Pacific Group Pte Ltd(「Inter-Pacific Group」,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石化產品貿易業務,分別由張女士擁有85%及一名獨立第三方擁有15%)之全資附屬公司)。根 據 傳 票,原 告 向Inter-Pacific Petroleum就(其 中 包 括)Inter-Pacific Petroleum獲 授 予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八 月二十八日未償還為數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