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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研究 主银行制简介 日本专题研究系列一 报告日期:2023-12-1证券分析师:徐超电话:18311057693E-MAIL:xuchao@tpyzq.com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1190521050001 研究助理:万琦电话:18702133638E-MALL:wanq@tpyzq.com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编码:S1190122070011 日本主银行制1日本主银行制的借鉴意义有多大?2主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3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4国内AMC对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6美国对金融机构问题资产的救助5 01日本主银行制 含义 ➢主银行制是日本惯例式的银企结合制度。一家企业通常只与唯一一家银行建立密切的业务关系,银行通常是企业最大的贷款人(占其借款的15%~25%)或最大的股东,或两者兼备,这样的银行即为主银行。➢主银行致力于与客户建立绝对的信任关系。1)为企业提供包括长短期贷款、外汇交易、结算在内的各种银行服务,即使企业陷入 财务困境,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主银行也应继续为该企业融资;2)主银行可以派遣前雇员担任该企业董事,正常情况下可以大股东的身份派遣人员至企业,监督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出现问题时也可派遣人员接管企业,引导其扭亏为盈。 前身 ➢二战期间金融管制模式。1944年起日本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控制资金分配以保证军需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从而保障军用品的生产。各军需企业与银行“配对”,银行保证“配对”军需企业的资金供应,并积极参与“配对”军需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 ➢战后金融企业对上述银企“配对”关系予以保留,逐渐发展成为主银行制度。 01日本主银行制 制度完善的背景 ➢企业部门赤字,存在融资需求。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家庭部门是主要的盈余部门,政府预算基本平衡,企业部门是主要的赤字部门,对于重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投资需求旺盛。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吸收家庭储蓄,并为企业创造信贷。➢严格资本监管下间接融资占据主要地位。一方面股票市场成长受到抑 制。20世纪80年代之前企业被迫以低价出售股票。另一方面债券发行受限。所有公司债券必须有抵押品(实物资产)作为担保。严格的管制抑制证券业发展,利好银行,使其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日本政府对银行系统施以保护。一是控制城市银行资格,保证现有城 市银行的垄断地位,降低银行业的竞争程度;二是政府维护银行体制的安全运行。如果银行出现问题,政府会采取措施防止其破产。 ➢银行持股比例呈上行趋势。日本银行被法律允许持有股票。1947年《禁止垄断法》中规定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票的比率不得超过发行总数的5%;1953年第二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把持股限制提高到10%;1977年再次修改《禁止垄断法》,虽然把持股限制比例从10%降低到5%,但规定了10年的期限,允许机构在10年后达到5%的要求。从日本股票市场中银行的持股比例来看,1949年、1964年、1974年、1990年分别为9.9%、21.6%、33.9%、41.6%,不断上行。 注:数据涉及东京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以日本财政年度为基础,(例如,“1949”指1950年3月31日) 01日本主银行制 作用 ➢保险机制。主银行对于企业的资金支持和接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保险”,增强企业对于高收益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意愿。➢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在银企的长期合作中积累有关企业的信息,了解企业投资项目的可盈利性,增加企业外部资金的供给,降低企业投资对于内部资金量的敏感度。 ➢降低财务困境的成本。当企业无法履行其财务责任时,主银行可以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干预。具体包括金融支持和人员接管两方面。 •一方面可领导协调,组织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债务重新谈判,包括推迟债务本息偿还、减少或豁免利息、注入增量资金等,持续时间在3-5年左右。考虑到主银行的主导作用,一般主银行的利率下降幅度相对更大,同时可能会购买其他债权银行的债权。•另一方面,当企业财务困境较为严重时,主银行会接管企业并对其实行重组。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注入紧急援助资金、委 派新的管理人员、安排企业资产重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裁员降薪、调整股权结构等。 风险 ➢企业融资软约束。导致企业非效率投资,降低银行资源配置效率,助长激进投资最终形成经济泡沫。➢不良贷款累积。企业陷入不良资产风险时主银行出于援助目的发放贷款,会造成不良资产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风险的传导效应。企业危机通过债权、股权关系传导至银行体系,导致银行资本缩水、形成不良债权,救助能力因此受到负面冲 击从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01日本主银行制 主银行对于企业的治理为“相机治理”模式,即企业经营状态良好时不会介入,一旦企业出现问题,主银行作为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会对企业内部事务实施干预。 案例一 案例二 马自达 松下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后马自达陷入财务困境。油价上涨导致马自达生产的高耗油汽车销量大幅下滑。➢主银行住友银行开展救助活动。1)住友银行和住友信托银 ➢以住友银行为主银行,2000财年住友银行股权占比为4.69%,为第一大股东。➢金融方面,松下1927年开始与住友银行交易,借入一笔3万日元的无条件约束贷款,1929年又获得15万日无担保贷款。后松下存贷款主要都是由住友银行操作。2001财年松下为对冲日元走强风险,与主要银行签订远期外汇合约和货币期权合约。➢人员方面,住友银行高管担任松下董事。根据松下2001年6月28日股东大会中的董事信息,自2000年6月起森川敏夫(1997年为住友银行董事长)担任松下公司董事。 行将其高管派驻马自达,出任董事或部门主管;2)向马自达提供优惠贷款,实施资金援助;3)鼓励公司出售股份作给银行作为额外的资金来源;4)其他住友经连会企业专项购买马自达汽车来改善销售情况。最终马自达公司恢复盈利。 02日本主银行制的借鉴意义有多大? 日本主银行制是问题出现时的既存机制 主银行作用机制 经济持续低迷,主银行资金短缺,机制可能失灵。主银行拒绝按照账面价值购买非主银行的债权,并要求非主银行共同承担损失。主银行与非主银行协调失败致使企业债务重组无法顺利进行,企业财务情况不断恶化,最终超出主银行的可控范围 02日本主银行制的借鉴意义有多大? 日本主银行机制下房企的破产 ➢1991-1992年,日本有2000多家房企集中破产。➢2000年,日本包括房地产商在内的建筑行业有6000多家公司破产,占当年全体破产企业的33.6%。➢2002年,日本有28家上市公司倒闭,其中有1/3以上是房地产公司。 03主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 主银行救助是否有效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2000-2001年日本经济和公共财政年度报告,“从主要银行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的经营业绩来看,救助并不一定成功。” 经历困境的企业是否接受金融支持,平均没有显著差异 03主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 04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不良贷款风险不断暴露 ➢不良债权问题从零星显现演变为集中爆发。 ➢1992至2001财年所有银行(城市银行、长期信贷银行和信托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核销和其他费用)的累计金额约为90万亿日元。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6年至1990年)贷款增长规模的80%。 社会认识逐渐深入 ➢“护送船队”的金融监管体系。财务省和日本银行提供行政指导和监管,限制系统内银行的竞争以便银行以大致相同的速度增长。要求商业银行为竞争对手的安全承担责任,财务省通常会将陷入困境的小银行与大银行合并来处理问题。 ➢公众端,战后日本并未经历过重大的银行倒闭事件,民众认为银行不会被允许倒闭,银行的监管机构(财务省)必要时会采取补救措施。随着倒闭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加,公众担忧情绪渐浓。银行端,1992年起大银行开始披露不良贷款的预估信息,对不良贷款的定义较为狭窄;1998年所有银行以扩展后的统一标准披露不良贷款。政府端,初期过于乐观,认为经济会重回正常增长轨道。1995年、1997年经济白皮书中分别称不良债权在1993年已触顶、泡沫经济的清算高潮已过。1998年则承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导致了日本经济低迷。 政府处置力度由弱到强 ➢由被动的事后处理转为主动的早期处置。处理方式趋于系统化,设立法律法规、建立配套机构,采取注资、暂时国有化、破产重组等应对措施。 04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04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早期阶段(1991-1994年中期),政府持观望态度,金融机构自主消化不良债权 ➢间接冲销。在资产负债表上将不良债权计入资产栏目,等额的呆帐准备金计入负债栏目并作为当期成本进行冲销。➢成立民间回收机构。1993年1月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共同债权收购公司,收购各金融机构以不动产为抵押的不良债权,主要以出售担保物的方式收回资金。 04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风险逐渐暴露(1994年末-1996),一事一议,针对破产金融机构推出特定解决方案,以整理回收不良资产为主 ➢新设资产管理机构。1)1995年日本央行和私营金融机构成立东京共同银行(TKB)、私营金融机构和当地工业企业设立Midori银行接管倒闭银行;2)1996年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住房贷款管理公司(HLAC),处理住宅金融专业公司不良贷款问题,同年东京共同银行(TKB)改组成为整理回收银行(RCB),接管已破产的金融机构,收回处理不良债权。 ➢政府部门及私人金融机构合力提供资金援助。1)政府部门方面,央行为受困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同时为资产管理机构注资,财政方面使用税收收入填补住专公司的坏账,存款保险机构为银行提供纾困资金。2)私人部门方面,除认购资本金外,还为资产处理机构提供低息贷款。 ➢成立稳定基金。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新的金融稳定基金(NFSF),主要投资于日本政府债券,产生的回报转移回政府以减轻负担。 ➢修改资金援助相关法律。1996年6月修改《存款保险法》,允许存款保险公司提供的资金援助超出赔付投保储户的成本。 04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金融大爆炸改革(1996-2002),系统性管理危机,明确引入公共资金和注资 ➢政府加大注资力度。1998年出台《金融稳定紧急对策法》、《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法》,明确引入公共资金,规模起初为30万亿日元(资金来源包括特别国债和政府担保信贷),后增加至60万亿日元。 ➢实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1998年创建综合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FSA),将监管职能从大藏省中剥离。同年成立金融重建委员会,赋予其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的权力。2000年7月金融监督厅与隶属于金融重建委员会的大藏省金融规划局合并成立金融厅。2001年金融重建委员会被撤销,由金融厅行使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职能。 ➢分类处置受困金融机构。1)政府及监管机构判定问题银行破产,指定存款保险机构作为管财人;2)整理回收机构(RCC,1999年住房贷款管理公司(HLAC)与整理回收银行(RCB)合并成立)购买优先股等向问题银行注资,处理不良资产;3)健康资产在一年内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超过一年则设立过渡银行,在三年内合并、转让出售或清算;4)对于具有系统风险性的大型金融机构实行暂时国有化,股票价格折算后由存款保险机构收购。 04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04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金融复兴计划”(2002-2003),处置力度加大,大规模整顿消除银行过剩,遵循“优胜劣汰”原则 ➢明确目标加快处置节奏。到2005年3月,将主要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降至2001财年(2002年3月底)的一半左右。这一方面要求加强对主要银行的检查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快对不良债权的处置速度。 ➢试图再造金融系统。政府认识到持有不良债权的金融体系造成了经济的紧缩倾向,计划缩减银行数量缓解过剩问题,一方面力图集中主要银行为银行集团,另一方面统合地方金融机构。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