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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P / EA.2 / 11 : 执行主任关于环境署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关系的报告

2017-10-12联合国李***
UNEP / EA.2 / 11 : 执行主任关于环境署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关系的报告

Summary本报告是根据联合国环境大会第 1 / 12 号决议第 3 段提交的,概述了执行主任设立的工作队的工作,该工作队是一个协商机制,旨在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环境署) 与环境署提供秘书处或秘书处履行职能的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之间协商产生的建议进行联合审查 ,根据联合国全系统和全秘书处的相关新行政要求,以及不断改进环境署成果交付的愿望,对这些建议采取后续行动,以及行政安排和方案合作的现状和效力水平。摘要之后是环境署的分析及其关于提高环境署与多边环境协定在体制框架和问责制,行政和财务框架以及方案合作领域的合作效力的方法的建议。关于这一主题的进一步资料见 UNEP / EA.2 / 11 / Add.1 号文件。联合国UNEP/ EA.2 / 11Distr.: General 2016 年 2 月 25 日原件 : 英文联合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大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环境大会第二届会议内罗毕 ,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7 日临时议程项目 4 (k)国际环境政策和治理问题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关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关系执行主任的报告 UNEP / EA.2 / 1 。K1600401 290316EP UNEP / EA.2 / 11I.Introduction1.国际环境治理的体制架构包括一个复杂的,广泛的多边机构,协定,进程和协商机制网络,以解决环境和与环境有关的问题。应在可持续发展体制框架的背景下考虑这些机构、协定、进程和机制。其中,根据大会 1998 年 12 月 15 日第 53 / 187 号决议的授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环境署) 是制定全球环境议程的全球主要环境机构 ,促进在联合国系统内协调一致地执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层面,并充当全球环境的权威倡导者。2.作为其额外任务的一部分,即促进就国际社会关注的新出现的环境问题采取国际行动,并支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 ,自成立以来,环境署一直支持各国政府努力制定和执行多边环境协定,特别是通过其《制定和定期审查环境法蒙得维的亚方案》。环境署还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向秘书处提供机构支持,并在区域一级支持各区域各国政府努力制定环境领域的区域协定 ,包括一些区域海洋公约和议定书,如地中海公约 (巴塞罗那公约) 、加勒比公约 (卡塔赫纳公约) 、东非区域海洋公约 (内罗毕公约) 和西非和中非区域海洋公约 (阿比让公约) 。3.多边环境协定是独立的国际法律实体,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系统的组织不同,即使它们在体制上与它们有联系。它们由各自的当事方管理,包括通过其理事机构,例如缔约方会议,并根据这些协定的规定和这些机构的决定运作。多边环境协定理事机构的政策和财务决定指导其执行和相关工作方案,并就所有实质性问题向秘书处提供政策指导。原则上,执行协议的资金由各自协议的当事方提供。自 1970 年代以来缔结的许多多边环境协定为此目的建立了临时体制安排。每一项公约所载的具体规定都规定了相关理事机构和秘书处在实施协定方面的关键职能、特权和责任。负责提供秘书处的实体必须确保在提供的资金范围内有效执行当事方的决定,并满足当事方的要求。4.环境署执行主任受权为若干多边环境协定提供秘书处职能,这些协定的规定是这些协定的规定,或者是各缔约方大会根据这些协定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决定所授权的。这些安排已得到环境署理事机构 ( 以前是理事会,现在转变为环境署的联合国环境大会 ) 的批准,该机构委托执行主任履行这些职能。享有此类安排的多边环境协定列于 UNEP / EA.2 / 11 / Add.1 号文件附件一。尽管已委托环境署为这些公约提供秘书处,但环境署和这些公约都有自己独立的治理结构,决策机构和程序。5.各多边环境协定的成员国和缔约方要求分析管理环境署与协定之间关系的体制安排,特别是环境署提供的秘书处服务的有效性。在这方面,在过去几年中,包括在 2011 年理事会第二十六届会议上,多次提请环境署各自的理事机构和理事机构注意环境署与各项协定之间的关系。有关决定和决议的清单载于文件 UNEP / EA.2 / 11 / Add.1 的附件二。6.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 环境署执行主任于 2014 年 2 月成立了一个工作组 , 作为一个协商机制 , 旨在对环境署与环境署为其提供秘书处的那些多边环境协定的秘书处之间过去的协商所提供的建议进行联合审查 ( 称为 “公约秘书处 ” ) , 其后续行动以及行政安排和方案合作的现状和有效性2 UNEP / EA.2 / 11和全秘书处的行政要求 , 并响应不断改进环境署基于成果的交付的愿望。II. 工作组关于环境署与环境署提供秘书处或履行秘书处职能的那些多边环境协定之间行政安排和方案合作的有效性的工作A.任务组的建立7.工作组由公约秘书处和环境署相关办公室的代表组成 , 由副执行主任担任主席。《养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执行秘书担任副主席。8.工作组的第一个目标是向执行主任提出建议,以提高环境署,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公约秘书处之间的成本效益,有效和质量驱动的行政安排。该小组的第二个目标是向执行主任提出建议,以加强环境署与公约秘书处之间的方案合作。该小组于 2014 年 2 月 3 日开始磋商,此后在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举行了六次会议。在第一次会议上,它设立了两个工作组 — — 一个负责行政安排,另一个负责方案合作。他们担任主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的代表。9.如文件 UNEP / EA.2 / 11 / Add.1 附件三所述 , 工作组及其两个工作组在审议中审议了一些相关进程和文件. 在工作组活动期间 , 一些多边环境协定召开了其会议或缔约方会议 , 会上提供了有关任务的最新情况小组根据联合国环境大会第 1 / 12 号决议开展的工作。还向环境署常驻代表委员会提供了小组工作的最新情况。B.行政安排工作组10.行政安排工作组包括环境署,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和以下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的成员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 《持久性斯德哥尔摩公约》。有机污染物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移栖物种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 ; 区域海洋公约和行动计划 ;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喀尔巴黎群岛框架公约》 ( 《喀尔巴黎群岛公约》 ) ; 和《保护里海海洋环境框架公约》 ( 《德黑兰公约》 ) 。11.工作组主席编写了一份报告草稿 , 并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提交工作组主席 , 在完成必要的验证过程后 , 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提交了报告的最终版本。请行政安排工作组审议工作组职权范围的以下方面 :(a)澄清环境署、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各公约秘书处之间的行政关系 ;(b)确定公约秘书处所需的行政服务范围 , 并说明目前是否全部提供 ;(c)确定具体服务的各自服务提供者和必要的资金来源 ;(d)审查环境署、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和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目前向公约秘书处提供的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成本效益 ;3 UNEP / EA.2 / 11(e)确定新的联合国全系统行政要求 , 即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和新全秘书处企业资源规划系统 (“团结 ”) , 以及执行这些要求的备选方案和对公约秘书处的相关影响 ;(f)制定框架草案,以确定不同服务提供者在通过环境署向公约秘书处提供有效和高效的行政支持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司的作用和责任,以及联合国服务提供者 (特别是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和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的作用和责任。C.方案合作工作组12.方案合作工作组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成员包括环境署和以下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的代表 : 《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移栖物种公约》 ; 《生物多样性公约》 ;《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在某些情况下,还制定了与《汞水 am 公约》和区域海洋公约和行动计划有关的建议。13.工作组完成了工作 , 并向任务主席提交了最后报告小组于 2015 年 2 月 24 日举行。要求考虑任务小组职权范围的以下方面 :(a)确定方案合作的优先领域 ;(b)明确理事机构的指示 , 如缔约方大会和环境署理事机构的决定 , 以及其他战略和规划文件 , 如中期战略、工作方案等 ;(c)澄清和重申全球性决议和建议 , 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的成果和联合国内部监督机构 , 例如联合检查组关于联合国系统内环境治理管理审查的报告和内部监督事务厅的相关审计 ;(d)为环境署和公约秘书处之间更好的方案合作制定一个框架 , 包括根据各自的一般和具体任务 , 确定可能更大的协同增效和方案合作的专题和职能领域。D.审议情况和总体建议摘要14.过去,环境署与公约秘书处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许多磋商的主题。这些协商主要侧重于行政安排,尽管有些协商也涉及方案合作。这种协商还考虑了各公约秘书处,如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公约》秘书处的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和职能。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及其与环境署的相互关系。15.工作队发现,环境署与各公约之间已经进行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方案合作。应在各级和许多问题上进一步开展和加强这种合作。恢复和加强合作的可能领域 — — 今后为环境署和各项公约带来互利 — — 包括: 及时协调方案事项,包括编制工作方案、在国家一级支持各国政府和技术援助、区域交付以及通信和外联。鉴于可能涉及的费用和人员配置问题,未来的联合协商应评估这些领域具有成本效益的行动和优先事项的确定。此外,环境署和各项公约开展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在各自的任务和优先事项范围内,这些任务和优先事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环境署与各项公约之间的行政和方案关系是分开和不同的,行政关系不会对方案关系产生自动影响。16.在评估如何改善方案合作时 , 工作组还考虑了环境署和公约的不同任务和作用。环境署和公约在法律性质和职能上有所不同。环境署是4 UNEP / EA.2 / 11促进在联合国系统内协调一致地执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层面,并成为全球环境的权威倡导者。其秘书处由执行主任领导。就多边环境协定而言,它们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对可持续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相互协调与合作,与联合国系统协调与合作。公约秘书处的作用和职能在各自公约的规定中以及缔约方的决议和决定中都有规定。每个公约秘书处都有一名行政首长。环境署或其执行主任在提供公约秘书处方面的作用也在公约的规定、缔约方的决议和决定以及环境署理事机构的相关决定中加以规定。公约秘书处的作用和职能差异很大,但所有这些秘书处的共同点是协助其缔约方实现和执行各自协定中所载的目标和承诺。一般来说,公约秘书处的作用是在有关公约理事机构的授权下召开会议,并提供其他类型的支持 (技术、政策等。) 向缔约方履行承诺的努力,尽管一些公约秘书处在监测和协助遵守情况、审查执行情况、提请缔约方注意事项以及对修正案草案、决议和决定草案发表评论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具体活动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总体方案目标保持不变,尽管一些秘书处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很大变化。17.环境署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实体作为各公约秘书处的伙伴,支持各国履行多边环境协定规定的义务。这些伙伴可能是与环境有关的机构,但在许多情况下,它们也可能具有非常不同类型的任务和专门知识,处理发展、自然资源或贸易。环境署是全球环境基金 ( GEF ) 的执行机构之一,也是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执行机构之一。在这方面,环境署协助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履行其条约义务,这些缔约方属于全球环境基金或多边基金的范围。相比之下,这些公约通常不是为了协助环境署执行其工作方案,而是可能具有与环境署共同的目标和利益,从而通过在其专门知识领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