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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康美药业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8财报-
ST康美:康美药业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简称:ST康美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卢奇永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适用□不适用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 公司先后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9月3日、2022年10月29日、2023年8月17日披露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情况。康美实业由于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一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支付义务,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资产的拍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8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维持一审判决第2、3、4、5项判项,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司2022年度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一审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916.28万元。本判决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具体影响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为准。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8月5日、2023年8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全资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中药城)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及进展公告,普宁中药城的债权人深圳中科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或申请人)以普宁中药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揭阳中院申请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收到揭阳中院(2023)粤5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揭阳中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普宁中药城的破产清算申请。中科恒基于普宁中药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事由,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3)粤5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受理对普宁中药城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宣告对普宁中药城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10月26日,普宁中药城与中科恒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截至目前,中科恒已向法院提起中止执行申请并撤回对(2023)粤52破申5号的上诉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临2023-037)。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9月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并根据准则解释要求,对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2023年年初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