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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扬集团中期报告2023

2023-09-20港股财报M***
飞扬集团中期报告2023

公司資料2 財務摘要4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5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7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8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9 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附註10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27 其他資料46 執行董事何斌鋒先生(董事長及行政總裁)熊笛先生黃宇先生吳濱先生陳惠玲女士 非執行董事沈陽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李華敏先生易凌先生趙彩紅女士 趙彩紅女士(主席)李華敏先生易凌先生 李華敏先生(主席)何斌鋒先生趙彩紅女士 何斌鋒先生(主席)易凌先生李華敏先生 中國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大沙泥街30號(1–140) 香港皇后大道中149號華源大廈4樓 中正天恆會計師有限公司執業會計師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本期間收益大幅增加人民幣471.6百萬元或6,769.9%,乃主要由於(i)隨着中國旅遊業的復甦,本集團旅遊相關產品及服務的銷售額增加;及(ii)由於本集團於本期間將其提供貨品及提供服務的角色由代理轉變為委託人,並取得對航空公司╱酒店經營者及旅行社提供的貨品及服務的控制權,本集團於本期間按總額基準(而去年同期則按淨額基準)確認大部分自由行產品銷售。 本期間毛利增加人民幣28.0百萬元或1,031.5%,乃由於收益增加所致。 •本期間錄得淨溢利人民幣15.9百萬元。 飛揚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未經審核綜合中期業績連同2022年同期比較數字如下: 該等儲備賬包括於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中的綜合儲備人民幣75,578,000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幣77,323,000元)。 1.公司資料 本公司是一家於2018年10月18日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註冊 辦 事 處 地 址 位 於Suite #4-210, Governors Square, 23 Lime Tree Bay Avenue, PO Box 32311,Grand Cayman, KY1-1209, Cayman Islands。主要營業地點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大沙泥街30號。 本公司是投資控股公司。於本期間,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主要從事(i)出境跟團遊的設計、開發及銷售;(ii)自由獨立旅客(「」)產品的設計、開發及銷售;(iii)提供其他旅遊配套產品及服務;(iv)提供保健品;及(v)提供信息系統開發產品及服務。董事認為,本集團的最終控股股東是何斌鋒先生及何先生之配偶錢潔女士(統稱「」)。 本公司股份(「」)於2019年6月28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2.編製及呈列基準 該等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16的披露規定所編製。該等中期財務報表已按歷史成本慣例編製,惟按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及按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物業除外。該等中期財務報表以人民幣(「」)呈列,除另有指明外,所有價值均約整至最接近的千元(「」)。 本集團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並不包括年度財務報表中要求的所有資料及披露,並應與本集團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編製本集團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時遵循編製該等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所採納的會計政策,惟預期將反映於本集團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的會計政策變動除外。會計政策變動及披露的任何變動詳情載於附註3。 2.編製及呈列基準(續) 持續經營基準 儘管本集團於2023年6月30日的淨流動負債約為人民幣35,023,000元,經計及以下情況及措施後,本公司董事認為自報告期末後至少十二個月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綜合財務報表乃屬恰當: (i)本集團一直積極就重續其到期短期借款與銀行協商,且無跡象顯示於本集團申請重續時,銀行將不會重續現有借款; (ii)本集團正在實施各種措施,如提升其整體銷售網絡及實施有效的成本控制以提高其業務之利潤率及經營現金流量;及 (iii)本集團亦會繼續尋求其他融資(如配售新股份),以撥支償付其現有財務責任及未來經營以及資本支出。 本公司董事認為,經考慮上述計劃及措施,本集團將有足夠營運資金撥支其營運,並於2023年6月30日起計至少十二個月到期時履行其財務責任。因此,綜合財務報表已根據持續經營基準編製。倘本集團無法持續經營,則必須進行調整,將本集團資產之賬面值調減至可變現淨值,為可能產生之進一步負債作出撥備,並將非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負債分別重新分類為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並無反映該等調整之影響。 3.會計政策及披露變動 編製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所採納的會計政策與編製本集團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所應用者一致,惟就當前期間的財務資料而首次採納的下列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除外。 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及香港詮釋第5號(2020年)的相關修訂會計政策之披露 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修訂本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 會計估計之定義與單一交易產生之資產及負債相關的遞延稅項國際稅務改革-第二支柱模型規則 除下文所述之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外,本公司董事預期應用所有其他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於可見未來將不會對綜合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會計政策之披露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本以「重大會計政策資料」取代「主要會計政策」一詞的所有情況。倘連同實體財務報表內其他資料一併考慮,會計政策資料可以合理預期會影響通用財務報表之主要使用者根據該等財務報表所作出之決定,則該會計政策資料屬重大。 3.會計政策及披露變動(續)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會計政策之披露(續) 該等修訂本亦澄清,即使涉及款項並不重大,但基於相關交易性質、其他事項或情況,會計政策資料仍可屬重大。然而,並非所有與重大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有關的會計政策資料本身即屬重大。倘一間實體選擇披露非重大會計政策資料,有關資料不得掩蓋重大會計政策資料。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作出重大性判斷(「」)亦經修訂,以說明一間實體如何將「四步法評估重大性流程」應用於會計政策披露及判斷有關一項會計政策的資料對其財務報表是否屬重大。實務報告已增加指導意見及實例。 應用該等修訂本預期不會對本集團財務狀況或表現產生重大影響,但可能影響本集團主要會計政策之披露。有關應用影響(如有)將於日後本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中予以披露。 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修訂本會計估計之定義 該修訂本定義會計估計為「存在計量不明朗因素的財務報表之貨幣金額」。會計政策可能規定財務報表的項目須以某種涉及計量不明朗因素之方式進行計量—即會計政策可能規定有關項目以不可直接觀察而須予以估計的貨幣金額進行計量。於此情況下,一間實體應編製會計估計,旨在達到會計政策載列的目標。編製會計估計包括根據最新可得的可靠資料作出的判斷或假設用途。 此外,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的會計估計變更的概念予以保留,惟有進一步澄清。 應用該等修訂本預期不會對本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 4.經營分部資料 本集團的主要經營決策者為執行董事。就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而言,向執行董事呈報的資料並不包含分立的經營分部財務資料,並且執行董事審閱本集團的整體財務業績。 地域資料 本集團主要於中國內地及香港經營。 來自外部客戶之收益按客戶所在地區劃分。 本集團來自外部客戶之收益及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稅項資產及金融資產)按地理位置劃分的分析如下: 主要客戶相關資料 於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向單一客戶的銷售收益概無達到本集團收益的10%或以上。 5.收益、其他收入及收益 收益指於本期間產品及服務的總收入。 收益及其他收入及收益的分析如下: 附註: 於2022年10月10日,寧波真航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浙江飛加達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及海南真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意向浙江飛揚國際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於保證期內,浙江飛加達及海南真旅的淨利潤不得少於每年人民幣50,400,000元及每月人民幣4,200,000元。由於浙江飛加達及海南真旅未能滿足淨利潤要求,本期間內確認的補償收入人民幣14,024,000元乃按每月淨利潤要求與浙江飛加達及海南真旅的實際淨利潤之間的差額相加,乘以本集團於浙江飛加達的持股比例(即60%)計算得出。 5.收益、其他收入及收益(續) 附註: (a) 6.財務成本 7.除所得稅前溢利╱(虧損) 本集團的稅前溢利╱(虧損)乃扣除╱(計入)以下各項後得出: 8.所得稅開支 本集團須就本集團成員公司在居籍及經營所在司法管轄區產生或所得的溢利按實體基準繳付所得稅。 根據開曼群島及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規則及法規,本集團無須於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繳納任何所得稅。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稅務法例,本期間在香港產生的估計應課稅溢利按16.5%的稅率計提香港利得稅。由於本集團於本期間並無在香港產生任何應課稅溢利,故並無作出所得稅撥備(2022年6月30日:無)。 於本期間,除本集團若干附屬公司有權享有小型及微型企業的優惠所得稅稅率20%,年度應課稅收入首個人民幣1.0百萬元符合扣減75%,而人民幣1.0百萬元至人民幣3.0百萬元之間收入符合扣減50%,中國即期所得稅撥備乃基於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釐定的中國附屬公司應課稅溢利法定稅率25%計提。 8.所得稅開支(續) 9.每股盈利╱(虧損) (a)每股基本盈利╱(虧損)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盈利╱(虧損)乃基於以下數據計算得出: 9.每股盈利╱(虧損)(續) (b)每股攤薄盈利╱(虧損) 由於截至2023年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個月均無已發行潛在普通股,故於該等期間均無呈列每股攤薄盈利╱(虧損)。 10.中期股息 董事會並不建議就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派付中期股息(2022年6月30日:無)。 11.物業、廠房及設備 於本期間,本集團分別收購及出售約人民幣3,780,000元及人民幣27,000元的物業、廠房及設備(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個月:人民幣27,354,000元及零)。 12.貿易應收款項 本集團授予的信用期一般不超過兩個月,若干客戶延長最多一年。本集團致力維持對其未收回應收款項及逾期結餘的嚴謹監控,並由高級管理層定期作出檢討。本集團並無就其貿易應收款項結餘持有任何抵押品或其他信用增級。貿易應收款項為不計息。 12.貿易應收款項(續) 於各期末,貿易應收款項總額按發票日期的賬齡分析如下: 13.貿易應付款項 於期末,貿易應付款項按發票日期的賬齡分析如下: (a)本集團的銀行貸款以本集團位於中國內地的投資物業按揭(其於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6月30日的賬面淨值總額分別為人民幣6,467,000元及人民幣6,467,000元)作抵押。 (b)於本期間,控股股東共同擔保本集團最多人民幣366,8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幣240,500,000元)的若干銀行融資。 (c)於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的若干中國附屬公司董事張大益先生及張曉珊女士(張大益先生的配偶)已共同擔保本集團最多人民幣46,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幣46,000,000元)的若干銀行融資。 (d)所有貸款均以人民幣計值,來自金融機構的貸款以港元計值除外。 15.股本 股份 2023於2022年63012月31日人民幣千元(經審核) 16.金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