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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企业经营中的财税及法律风险防范

2023-07-28-铂略野***
《民法典》时代,企业经营中的财税及法律风险防范

主讲人:张老师 讲师简介 张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师资库成员某市律师协会财税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院命题专家组成员 张老师有二十余年税务征管、稽查工作经验,多次参与过总局的文件讨论和税务系统比武练兵的出题工作。多年来潜心研究税收政策和法制业务,对各税种的政策研究有很深的造诣,善于解决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痛点。授课风格贴近生活、诙谐生动,善于从实务工作总结提炼,深受广大学员的好评。 讲解内容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与股权架构的优化模块1 企业筹资的平衡点与不公允增资的争议解决方案模块2 模块3企业订立合同的法律及税务风险防范 企业年终奖的筹划方案与股权激励的最优选择模块4 模块5企业破产清算及注销环节的法律税务风险防范 模块1 企业设立环节的法律税务风险防范与筹划 一、企业注册的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制企业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 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设立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023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投资人: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出资: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法律风险:个体工商户出资未注明以“家庭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未注明以“个人财产”出资。 税务风险:税法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单位”。 链接:28号公告: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以填写规范的内部凭证或外部凭证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印花税法》与个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合伙企业的类型: 有两名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每一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构成。 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依托自己技能提供服务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设立: 1、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当中要注明合伙期限,有限合伙人不能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法人制企业VS非法人制企业 法人制企业 合伙企业 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2、融资易,容易做大3、双重征税4、资合企业5、分配方式死板 1、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融资难、做大易3、避免双重征税4、人合企业5、分配方式灵活 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架构的搭建思路: 目的:既避免重复征税,又避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由法人制的创投企业(基金管理人)来做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GP),由实际投资人做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LP)。 马云如何实现对蚂蚁金服的控制权: 合伙企业持股架构搭建的要点: 合伙企业持股架构搭建的要点: (1)创始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2)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高管等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核心公司。 直接持股VS间接持股 混合型股权架构设计的筹划思路: 混合型股权股权架构分析: 1、创始人股权池架构分析: 既要持股套现又要保证控制权(做百年老店),还要税收优惠。 混合型股权股权架构分析: 2、家族股权池架构分析: ©2023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混合型股权股权架构分析: 3、二代传承池架构分析: 阮舒泓:是阮立平女儿,阮舒泓与丈夫朱赴宁,共同设立泓宁公司,由泓宁公司做GP,夫妻二人做LP,设立齐源宝合伙企业。 GP:掌握话语权 LP:获得税负的好处 混合型股权股权架构分析: 4、股权激励池架构分析: 优点:同家族股权池 5、外部资金池架构分析:吸引社会资金直接持股,方便炒短线,无税负。 隐名股东的成因及其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思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郎咸平)? 隐名股东的自我保护:基于善意取得,名义股东将股份进行了处置,隐名股东将无法取回股权。1、名义股东一定要找靠谱的。2、股权代持协议要约定,如果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置股权的,设定高昂的违约金加以震慑。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转正”的法律障碍: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转正路径(一) 可以考虑由直系亲属等人员代持,隐名股东转正时采用赠与或者平价转让等方式处理。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隐名股东转正路径(二) 模块2 企业筹资的平衡点与不公允增资的争议解决方案 一、筹资模式对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影响: 股权筹资: 债权筹资: 1、按照利股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1、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2、税后利润进行分配,需要缴纳利股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筹措1000万元资金用于某高科技产品生产线的建设,相应制定了A、B、C三种筹资方案。假设该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比例)如下,三种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25%。假设息税前利润率为:10%,则三种方案的息税前利润都为100万元。 A方案:全部1000万元资金都采用权益筹资方式,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共计500万股。 B方案: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向银行借款融资2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00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 C方案: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但二者适当调整,向银行借款6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00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 三种方案的投资利润率如下表所示: 假设息税前利润率改为6%,其他条件不变,三种方案的投资利润率如下表所示: 筹资无差别平衡点: 总结: 1、当息税前利润=借款利率时,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每股利润相等,2、当息税前利润大于借款利率时,则负债筹资比权益筹资较为有利;3、当息税前利润小于借款利率时,则权益筹资较负债筹资有利。 当息税前利润比较高的情况下,足以弥补借款的利息时,应当多利用财务杠杆,使得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允出资VS不公允出资 一、公允增资:新股东增资额等于其净资产对应份额 1、新股东增资额超过其净资产对应份额 2、新股东增资额低于其净资产对应份额 不公允增资的税务处理: 思考:1、自然人C投资50万元,应当占股多少?2、自然人C欲和AB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需要投资多少钱? 思考:1、自然人C投资50万元,应当占股多少? 解析:增资以后,甲企业的公允价值应该达到的金额为:150+50=200万元原股东A和B两名的净资产占增资以后净资产的比例为150÷200=75%C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75%=25%,ABC持股比例为:37.5%、37.5%、25%是公允的。增资以后甲公司的实收资本公允价值为=100÷(1-25%)=133.33万元故:C投入的50万元33.33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剩余的16.6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自然人C打算和AB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需要投资多少钱?增资以后,甲企业的公允价值应该达到的金额为:150÷66.67%=224.99万元。对应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100÷66.67%=149.99万元。公允价值增加了=224.99-150=74.99万,注册资本增加了=149.99-100=49.99万元。C需要投入74.99万元才是公允的,其中:49.99万元计入实收资本,25万元记入资本公积。 不公允增资税务处理的疑难问题解析: 不公允增资通常是指增资人增资时,投入资本与增资后在被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股权比例不相吻合的情形。 A、B两名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X,持股比例为80%和20%,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X引入新的合作伙伴C自然人,增资500万元。增资基准日X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留存收益500万元) 1、增资以后A的股权比例为:1500×80%÷(1500+500)=60%2、增资以后B的股权比例为:1500×20%÷(1500+500)=15%3、增资以后C的股权比例为:500÷(1500+500)=25%增资以后X公司的实收资本公允价值为=1000÷(1-25%)=1333.33万元故:C投入的500万元333.33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剩余的166.6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不公允增资的具体情形: 1、若约定C所占比例低于25%(即增资方高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 存在C向AB进行利益输送,(增资人向原股东进行利益输送) 2、若约定C所占比例高于25%(即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