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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重启稳步推进,林业碳汇总汇篇 华西证券轻工团队 2023年8月2日 分析师:徐林锋邮箱:xulf@hx168.com.cnSAC NO:S1120519080002 分析师:戚志圣邮箱:qizs@hx168.com.cnSAC NO:S1120519100001 联系人:宋姝旺、周雷 前言 生态环境部在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CCER的制度建设、方法学遴选,以及交易平台筹备等工作进展顺利,生态环境部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前全面重启CCER。7月7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是CCER的底层游戏规则的制定。明确了CCER项目必须是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同时,项目必须具备真实性、唯一性与额外性,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我国的碳交易体制主要参考了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主要涉及到配额市场和碳信用市场。同时根据交易市场的不同,也分为一级市场(拍卖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期货市场)。在一级市场,政府可通过免费发放或者拍卖的方式将EUAs发放给企业。在每个阶段,免费发放的配额比例逐年递减。当免费配额不足以抵消二氧化碳排放量时,企业可通过在一级市场拍卖获得或在二级市场购买需要的配额。而碳信用市场则是对配额市场的一个有效补充,碳排放权互换主要基于两个原因:1)为发挥碳减排信用机制的碳抵减(Carbon Offset)作用,以提高《京都议定书》的履约灵活性。2)碳排放权互换使得EU ETS控排主体可以更低的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并且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林业碳汇的重要性:由于部分行业很难真正做到完全的零排放(例如航空等),因此负排放技术是达成净零排放目标不可或缺的一环。同时由于其它碳捕捉技术成本高昂,因此林业碳汇是目前能够大规模实施的负排放技术路径。林业碳汇和减排不是对立,而是互补的措施。欧盟方面,2023年3月欧洲议会以479票对97票和43票弃权通过了土地利用、林业和农业(Land Use, Land-Use Change andForestry ,LULUCF)条例的修订,而该案文还需得到理事会的正式批准。我们认为欧盟也正在积极推动LULUCF纳入欧盟排放交易计划(EU ETS)交易体系进程(在EU ETS的碳信用项目中,现在没有把所有的造林/再造林项目纳入其中)。 前言 CCER的市场规模主要取决于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行业规模、CCER的抵消比例以及CCER碳汇的价格。假设全部8大行业全部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而CCER的抵消比例为5%,CCER碳汇价格为50元/吨,则CCER的市场规模约为250亿元。后续随着碳价的提升,以及CCER抵消比例有可能会提升的情况,CCER的市场规模会不断扩大。而由于林业碳汇的负排放技术,林业碳汇CCER项目具有较高的优先级,长期有望受益。按照最新的征求意见稿里规定CCER项目必须是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我们预计目前符合林业碳汇造林&再造林项目开发的林地约为4亿亩(2012年之前的林地后续可以通过林地哺育方法学重新开始项目建设以及开发),约为3.2亿吨碳汇指标。 目前来看,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主要有自有林地开发以及代运营两种模式。自有林地需要开发方自己负担林地的养护成本,而代运营林地的常规养护成本则由业主方完全承担。碳汇项目的开发成本则由项目开发方完全承担。一般情况下,项目注册备案完成后,业主方和项目开发方将会联合引进一套智慧林业系统,在项目运营周期中,起到防火、防盗、防病虫等危害的作用。在盈利模式上,林业碳汇项目开始交易后,市场上的碳汇需求方将会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协议价格)购入该项目抵消自己的碳排放量。如果是自有林地项目,则收益全部归开发方所有。如果是代运营项目,收益则由项目方与业主方按照协商好的比例分成。 假设某公司自有林地大约有200万亩,同时代运营林地约有5000万亩(均为造林方法学)。自有林地所在地为中国南部地区,则其养护成本大约为每年10元-20元/亩。自有林地与代运营林地的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成本约为10元-20元/亩。项目开完成后,项目开发方将与业主方共同购入一套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智慧林业系统(一般业主方负担大部分成本)。假设代运营林地的林业碳汇收益为业主方与代运营方按五五分成,并且林业碳汇的价格为100元/吨,则在项目进入稳态后,公司林业碳汇项目每年的营业利润约为26.7亿元,其中自有林地预计将贡献1.7亿元,代运营林地预计贡献25亿元。假设税率为16%,则林业碳汇业务每年贡献净利润22.43亿元。 前言 投资建议: 我们认为森林碳汇是目前世界上最为经济的“碳吸收”手段,要完成巴黎协定,林业碳汇必不可少。因此林业碳汇具有较大的开发价值,特别是国内生态红线制度下,林业碳汇无疑是盘活林业资产的最有效手段。同时,林业碳汇的开发具有一定的壁垒,各项测量指标均将影响项目的收益甚至有可能导致项目备案注册失败,成熟的项目开发团队将有效的帮助业主方规避风险。我们认为,在CCER重启稳步推进的背景下,目前保有大量林地资源以及成熟林业碳汇开发团队的企业将最为受益,受益标的为党政文化纸龙头企业、永安林业、东珠生态。 风险提示: 林业碳汇的可逆性: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等均会对林业碳汇资源造成较大的损失。政策风险:由于碳汇价格过高,导致实体经济增速严重放缓,从而引发政策变化,导致碳汇价格下跌。 目录 01国内市场有望重启 CCER重启有望在年内达成 1.1生态环境部:CCER有望在年内重启 在6月29日生态环境部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CCER的制度建设、方法学遴选,以及交易平台筹备等工作进展顺利,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前全面重启CCER。 继2021年碳交易配额交易市场重启之后,生态环境部重启CCER的步伐继续加快。此次官方给出相对明确的时间表,又将CCER的启动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我们认为CCER的重启将只是个时间问题。 回顾我国CCER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9年,发改委启动国家自愿碳交易行为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其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随后,2012年10月,又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2012年的这两份文件,建立了CCER交易机制,确定了CCER项目工作流程,明确了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的备案要求、工作程序和报告格式。2015年,国家发改委上线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CCER开始进入交易阶段。 然而到了2017年,国家发改委又发布公告,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CCER实际进入停滞阶段。 1.2《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3年7月7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是CCER的底层游戏规则,这次公布是我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CCER的重启又往前进了一步。目前征求意见稿共分为8章46条,从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环节,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权利和责任。 相较于发改委老版的暂时管理办法,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将三氟化氮(NF3)也纳入温室气体的范围中。同时申请项目的主体由“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拓展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项目类型也大致包括了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同时,CCER项目必须是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对于林业碳汇项目,其项目起始时间相较于原来要求的2005年之后有所延后,可以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的林地有所减少。 同时,项目必须具备真实性、唯一性与额外性,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三类项目不能成为CCER项目: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即没有政策额外性的项目;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即CCER减排不能与配额减排重复计算,比如在碳市场中利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产生的绿电,使企业间接排放减少的项目本身,就不能申请成为CCER项目了;不是唯一性的项目,即申请了其他减排机制的项目,比如CDM、VCS、GS等。 1.3林业碳汇有望迎来新局面 随着国内“碳减排”新政策的不断出台,预计林业碳汇将迎来新局面。在国内,目前林业碳汇的开发体量较小,截至2017年3月CCER窗口暂停申请前,中国林业CCER项目仅公示审定98个,备案15个,签发三个。自2017年始,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林业相关碳减排新政策。2017年7月,国家林业局发布《省级林业应对气候变化2017-2018年工作计划》,目标增加森林碳汇,稳定湿地碳汇,推进碳汇交易。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致力于形成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参与碳汇交易的有效途径;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中央财政继续通过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支持乡村绿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制定林业草原碳汇行动方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02碳交易机制解读 欧盟碳市场的核心框架 2.1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解读 欧盟: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总量约占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50%,覆盖欧盟约40%的温室气体排放。EU ETS的起源可追溯到1992年,当时180个国家同意避免人类造成的危险水平的全球变暖,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为明确履约目标,京都议定书(KP)最终于1997年达成一致,引入了建立EU ETS的两个原则: 1)规定了工业化国家的绝对数量排放目标; 2)KP包括一套所谓的灵活机制,允许控排主体在不同国际碳交易系统内交换碳排放单位。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原则是“总量管制与交易”,交易标的主要是”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及衍生出来的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品和其他减排项目,参与主体国家包含所有欧盟国家和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EEA-EFTA国家)。 EU ETS重点关注可测量、可报告、可准确核准的温室气体排放,涵盖行业和气体包括: •发电和产热部门产生的CO2;•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产生的CO2,包括炼油厂、钢铁、铝、金属、水泥、石灰、玻璃、陶瓷、浆纸、纸板、酸和散装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厂商;•对于航空部门,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位于欧洲经济区区域内的往来商业航班产生的CO2;•生产硝酸、己二酸、乙醛酸和乙二醛释放的一氧化二氮(N2O)和铝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全氟碳化合物(PFCs)。 2.2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解读 EUAs一级市场——配额来源市场: •在一级市场,政府可通过免费发放或者拍卖的方式将EUAs发放给企业。在每个阶段,免费发放的配额比例逐年递减。当免费配额不足以抵消二氧化碳排放量时,企业可通过在一级市场拍卖获得或在二级市场购买需要的配额。 •现阶段,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的配额拍卖平台覆盖了所有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