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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2022-05-27招股说明书十***
2022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Bolex Food Technology Co.,Ltd. (上海市松江茸北工业区茸兴路43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4,001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0,001.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臻品致信承诺: 1-1-2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公司主要股东宝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公司主要股东上海厚旭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办理完成受让取得公司股份之日(2020年7月31日)起36个月内,二者以较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1-1-3 5、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驹的配偶杨雪琴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6、公司股东刘建荣、彭熹、何伟国、花佳音、秦华、胜辉永晨、徐海帆、邵邡、王娟、陈秋芸、许晓天、孙峰、钱晟磊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宏武、杨哲和梁冬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1-1-4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8、公司监事张绚和任英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