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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研究报告:农村“三块地”改革释放的消费潜力

2019-01-07魏涛太平洋改***
宏观研究报告:农村“三块地”改革释放的消费潜力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守正出奇宁静致远 [Table_Title] 农村“三块地”改革释放的消费潜力 [Table_Summary] [Table_Summary] 核心观点: 2018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此背景下,市场对2019年的经济形势预判更偏悲观。若顺应“以今年看明年”的逻辑,中国经济近几年内将难有起色。通过对92年改革开放的总结分析,我们认为,改革取得根本性的成功在于,一方面通过“土改”激活内需,一方面通过“入世”激活外需。从经济增长的索洛模型,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经济增长依靠生产要素的投入及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在生产要素的投入中,我国目前在资本及劳动力的投入日趋饱和。在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缓慢的前提下,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流转激活将为经济增长再造活力。2018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待两法修订完成后,将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扫清法律障碍。“三块地”的流转将大幅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进而扩大国内需求。这或许将成为2019年乃至未来十年中国经济的一大看点。 通过测算,宅基地制度改革带来的宅基地转让,粗略估算将会带来总计5万亿的收入增加。叠加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收入增长,未来两年农民收入将有13万亿的扩张空间。相比与目前农民人均1.4万元的劳动性收入,土地改革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增长相当可观,从而成为拉动消费的主要一极。 另外,为弥补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短缺。我们认为,一方面,可以向日韩台等地区的“退地”制度借鉴,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房产税的开征进行相应的补偿。 除了财税制度之外,由于全国土地供需情况的差别较大,在东部沿海地区,建设用地需求紧俏,集体性建设用转让较为畅通。但是在中西部的广大农村,集体性建设用地到底有没有市场,还是一个未知数。在这个问题上,“地票”跨省调剂制度向全国推广或许是一个可能的选择。 风险提示:经济超预期下滑,处置地方政府债务过速,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宏观研究报告 [Table_ReportInfo] 证券分析师:魏涛 电话:010-88321708 E-MAIL:weitao@tpyzq.com 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1190517030001 联系人:袁野 电话:15810801367 Email:yuanye@tpyzq.com 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1250117080032 相关研究报告: 1.《思想的格局:刘鹤30年经济思想脉络梳理与思考》--2018/01/30 2.《中美贸易战:从宏观到行业的影响分析》—2018/03/27 3.《本轮欧美经济同步复苏的逻辑:警惕再度出现的分化》—2018/05/28 4.《3200条“推特”分析:读懂特朗普的政治手腕》—2018/06/04 [Table_Author] 5.《中国财政政策手册:详解中央与地方的收支博弈》—2018/07/05 6.《房产税究竟合适推出?》—2018/07/27 7.《特朗普加征2000亿产品关税对美国通胀的影响》—2018/08/02 8.《从省级到市级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测算》—2018/08/29 9.《中国经济减税的时机、效果与可操作性》—2018/09/27 10.《2019年中国减税规模测算与分析》—2018/11/07 11. 《40年的改革开放,40年的思潮激扬——效率与公平的再出发》—2018/12/13 [Table_Message] 2019-01-07 宏观研究报告 宏观研究报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报告 宏观研究报告 P2 农村“三块地”改革释放的消费潜力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守正出奇宁静致远 目录 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回顾 ........................................................................................................... 1 二、本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焦点 ....................................................................................................... 4 (一)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国有 ............................................................................................... 5 (二)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探索宅基地自愿退出机制 ............................................................... 5 (三)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 6 三、土地改革是改革开放的关键起点 ........................................................................................... 6 四、土地改革或将释放巨大消费潜力 ........................................................................................... 8 五、土地改革还需其他措施配套 ................................................................................................. 10 宏观研究报告 P3 农村“三块地”改革释放的消费潜力 图表目录 图1:征地规模与审批规模走向一致........................................................................9 图2:征用农地在建设用地审批面积中比重稳定.........................................................9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守正出奇宁静致远 2018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此背景下,市场对2019年的经济形势预判更偏悲观。若顺应“以今年看明年”的逻辑,中国经济近几年内将难有起色。2019年,在投资、出口目前难看到回暖迹象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扩内需”应有超预期变化。通过传统的需求理论我们知道,需求扩张无非依靠国民收入的增长与边际消费倾向的提高。在国民收入增速基本同步与经济增长的前提下,通过再分配提高农民的收入,进而提升边际消费倾向,应是未来几年扩内需的主要抓手。 通过对92年改革开放的总结分析,我们发现,改革取得根本性的成功在于,一方面通过“土改”激活内需,一方面通过“入世”激活外需。从经济增长的索洛模型,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经济增长依靠生产要素的投入及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在生产要素的投入中,我国目前在资本及劳动力的投入日趋饱和。在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缓慢的前提下,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流转激活将为经济增长再造活力。2018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待两法修订完成后,将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扫清法律障碍。“三块地”的流转将大幅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进而扩大国内需求。这或许将成为2019年乃至未来十年中国经济的一大看点。 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回顾 三大改造完成之前,中国是一个以土地私有制为主的社会。《土地改革法》规定,“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农民在经基层政府审核证明后,可以转让土地。在此土地制度下,土地征收自然要给予相应补偿,1950年《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指出,“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需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从此来看,土地所有权可以相对自由的交易,土地的具体用途亦无特殊规定,土地征收也只是政府和土地所有者两者之间的一种交易,不过带有一定的行政性意味而已。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使得农村普遍建立了合作社,农民的土地也普遍入社,其土地所有权也随之从农民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在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里,农民社员的宅基地还属自己,不必入社,到1963年《中 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里,已明确规定,“社员的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农民拥有的只是使用权。随着所有权的变更,使用权也随之变化。一般情况下,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宅基地外,都应用于农业,而且具体如何使用,一般也是由集体和基层政府决定的。由于土地只是用于农业,因此补偿也就因此与农业产出挂钩。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里,规定对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土地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并且明确了土地一经征收,“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土地国有性质被明确确认。至于土地用途的转变也随之发生,但并无统一管理和规划,使用权变更较为混乱。 改革开放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及开来,但是实际上,农民的权利仍然局限于使用权。1981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指出,“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1982年修订的宪法进一步扩大了禁令,对于集体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应当指出的是,在此时,仍没有一个统一性的具有土地法性质的法律出现。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就提出,“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土地法”。但是,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出现了三个主要分歧,一是土地法是只局限于耕地还是所有土地,如果是后者,那么将涉及巨大的利益调整和法律修改,二是是否应当设立城乡统一的土地规划管理机构,在此问题上城乡利益冲突尖锐,三是是否应当设定土地建设指标长远规划,此种指标和规划有没有可行性? 由于三个分歧,导致了土地法制定过程缓慢,直到1986年3月,农林牧渔部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法案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土地管理的行政方面,因此被更名为《土地管理法》。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使用主要是通过无偿的计划划拨实现的,基本上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流通,因此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显得不适应。 由此,1988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修订了《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并且“国家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转让事宜实行各级限额审批。从此,土地开始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了市场,并且带动了矿山、林地、海域等的使用权转让制度的突破。 88年《土地管理法》打开了土地转让的大门,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土地的过度占用,农民失地,耕地乱占成为新的问题。1997年,新一轮的修订开始了,1998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此次修订的最核心问题就是建立起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从此,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之间形成了严格的界限,其使用用途的转变,更需要省部级甚至国家级审批,征地权限从而不断上收。 1998年《土地管理法》严格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