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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点评:从严监管委托受托行为,大型险企更受益

金融2022-05-14李嘉木、谢雨晟、刘欣琦国泰君安证券听***
《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点评:从严监管委托受托行为,大型险企更受益

事件:5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点评: 《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从严监管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委托投资风险:根据银保监会及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披露,截至2021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3.23万亿元,同比+7.1%,其中委托投资的占比高达74%,为保险公司采取的主要投资模式;对于保险资管机构而言,2021年末保险资管机构管理的保险资金(包括管理系统内和第三方保险资金)达17.52万亿元,占总体管理资产规模的83%。2020年以来,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一些委托受托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委托人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职、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受托人违反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因此,作为保险公司投资的主要委托机构,本次新规专门针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的规范。 放宽委托投资范围,压实保险资管机构作为受托人的独立管理责任:《办法》主要包括四大内容:1)明确适用的受托人主体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而原办法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人的要求在同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中予以明确。2)放宽委托投资范围。此前投资范围仅限于境内市场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办法》放宽至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明确放开不具备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股权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委托进行间接股权投资和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但直接股权投资、以物权和股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除外。3)压实受托人的独立管理义务,包括独立风险管理、投资管理和合规管理,其中投资管理应贯穿投资选择、决策流程及投后管理等。4)明确委托和受托的禁止行为。 同步强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大型险企更受益《办:法》同步强化了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以及保险资管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业化委托管理和受托投资等责任和能力要求。一方面,扩大了保险机构委托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自行确定决策和授权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的独立管理义务。预计大型险企得益于专业的投资优势和主动管理能力更为受益。 投资建议:《办法》从严管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有助于防范保险资产端委托投资风险,维持行业“增持”。大型险企得益于专业的投资优势和主动管理能力更为受益。建议增持中国平安。 风险提示:资本市场波动;长端利率下行;资产端违约风险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