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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气候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初探

2022-04-20杨安澜远东资信枕***
国内外气候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初探

1 / 7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绿色专题 2022年4月20日 国内外气候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初探 作者:杨安澜,CFA、FRM 邮箱:research@fecr.com.cn 摘 要 2021年2月7日,南方电网、三峡集团、华能国际、国家电投集团、四川机场集团、雅砻江水电等6家发行人注册的首批碳中和债成功发行,开启了我国碳中和债券市场的序幕。一年以来,我国碳中和债券市场总发行规模已突破3000亿元。 然而,同样作为气候债券,在信息披露标准与实行方面,我国碳中和债券与气候债券倡议组织认证的气候债券相比尚有差距。 目前国际上标识认证气候债券的标准为《气候债券标准v3.0》(CBS3.0),于2019年施行。CBS3.0对认证的气候债券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闲置资金管理方法、存续期更新报告的方式等信息提出了明确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选聘气候债券倡议组织认可的核查机构进行强制性的独立验证并且进行对外披露。 我国碳中和债券在信息披露标准方面,和CBS3.0的框架大体一致,然而在细分领域的具体要求上,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来看,我国对碳中和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相对宽松,例如,我国部分碳中和债券对于环境效益的披露不够充分,同时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另外,一些碳中和债券并没有披露出第三方独立评估的绿色评估认证报告。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碳中和债券募投项目目录标准,同时更多鼓励甚至强制要求披露第三方出具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报告,促进我国碳中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相关研究报告: 1.《中国蓝色债券发展情况浅析》,2022年4月8日 2.《风电、光伏发电环境效益评价方法初探》,2022年1月14日 3.《2021 年度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运行回眸与思考》,2021 年 12 月 31日 4.《银行间与交易所碳中和债券市场多视角观察》,2021 年 10 月 14日 5.《国内碳中和债券市场运行初探》,2021年4月14日 2 / 7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绿色专题 2022年4月20日 气候债券当前在我国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得益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碳中和债券的推出,债券这一传统的金融工具在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愈发显著。 一、我国碳中和债券发行历史概要 2021年2月7日,南方电网、三峡集团、华能国际、国家电投集团、四川机场集团、雅砻江水电等6家发行人注册的首批碳中和债成功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绿色建筑等低碳减排领域,并对碳中和债给予专项标识。自此,中国碳中和债券市场迅速兴起,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碳中和债券总发行规模已超三千亿。这与我国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双碳”目标所需资金巨大,以及相关支持政策陆续出台密切相关。 图1:中国碳中和债发行情况(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Wind资讯,远东资信整理 碳中和债券不仅有助于拓宽低碳项目发行人的融资渠道、为低碳项目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和资源,同时也在引领社会绿色发展理念、引导企业低碳转型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然而,我国碳中和债券在市场广度、深度、投资氛围、信息披露等方面与境外相比尚有不足。本文尝试通过对比和分析国际气候债券与国内碳中和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旨在吸取国外气候债券的先进经验,尽快完成我国碳中和债券与国际气候债券标准接轨。如此一来,可为发行人吸引国际投资者投资中国碳中和债券,也可提升中国碳中和债券发行人在全球市场的声誉与影响力。 0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2021年2月2021年3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2021年6月2021年7月2021年8月2021年9月2021年10月2021年11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2022年3月 3 / 7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绿色专题 2022年4月20日 二、国际气候债券披露标准 在全球范围内,最广为接受的绿色债券标准是《绿色债券原则》(GBP)。GBP是由主要市场参与者在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协调下制定的一套自愿指南。GBP为自愿性的流程指引,其框架主要由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标准构成,提出了债券具备绿色属性并确保真实性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而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于2011年年末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 CBS),用于标识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和认证气候债务工具。目前使用的版本为2019年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v3.0》(CBS3.0)。《气候债券标准v3.0》在绿色债券原则(GBP)广义的诚信原则基础上,建立了可信、灵活、有效的认证体系。 《气候债券标准v3.0》的主要特点包括:①与最新版本的绿色债券原则(GBP)、绿色贷款原则、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提案、东盟绿色债券标准、日本的绿色债券指引和印度的绿色债券披露及上市要求完全一致;②对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及资产的选择、募集资金管理报告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③针对低碳和气候适应型项目与资产的行业标准;④相关验证框架、独立的核查机构和统一的核查流程;⑤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所批准的认证;⑥气候债券认证在债券发行后得到确认,需要经过强制性的独立验证,且要求在投资期间提交年度报告。 (一)发行前需要披露的信息 根据《气候债券标准v3.0》的要求,发行人在编制《绿色债券框架》1文件中,若准备同时申请气候债券认证,除在满足《绿色债券原则》要求的内容外,在该文件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声明,可包括关于与其他适用的标准相一致的声明,如欧盟绿色债券标准、东盟绿色债券标准、中国国内的监管条例、日本的绿色债券指引等。 2.概述募集资金的计划用途,并阐述从而推动《巴黎协议》目标实现所作的贡献。 3.概述闲置资金的管理方法,包括计划用于管理闲置资金的短期投资工具类型。 4.计划提交更新报告的方式,该报告用于确认该债券在存续期间始终符合气候债券标准。 5.披露债券拟投资的项目和资产所属领域(需符合《气候债券分类方案》中指定的项目领域)。 6.若债券的净募集金额中有一部分用于再融资,应披露用于融资及再融资的净募集金额的预估比例,以及哪些指定项目和资产可进行再融资。 1 绿色债券框架:由发行人提供,说明其申请认证的债券、贷款、其他债务工具或其项目满足气候债券标准各项要求的情况。发行人必须公开披露这一文件。 4 / 7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绿色专题 2022年4月20日 7.选聘负责发行前及发行后强制核查工作的核查机构。 (二)发行后需要披露的信息 发行人如需希望保有气候债券认证标志,须每年更新一次报告,更新的报告包括三种类型:投放报告、资格报告、效益报告。 其中投放报告用于确认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了合格的项目和资产;资格报告用于确认项目和资产的特点或效益是否满足气候债券分类方案及相关的行业标准;效益报告对反映合格项目和资产预期或实际效益的参数或指标进行披露。三个报告中,除效益报告外,均为强制对外披露。 三、国内碳中和债券披露标准 我国碳中和债券目前主要适用的监管文件分别是2021年3月1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7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与普通的绿色债券相比,碳中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高。通常绿色债券在发行阶段主要聚焦于募集资金拟投项目是否具有绿色属性,信息披露仅停留在项目类别和财务报表的层面。 相比之下,对于碳中和债券而言。在发行阶段鼓励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认证报告。关于项目的环境效益和减排效果的相关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重点披露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参考依据,并对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同时鼓励披露的内容包括:募投项目每年理论上碳减排量和其他污染物减排量、企业整体的碳减排计划、碳中和路线图等。 四、国内外气候债券信息披露方面的异同 我国碳中和债券和国际气候债券在信息对外披露上,均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募投项目具体信息、项目环境效益的测算方法,以及要求存续期内披露更新报告。然而,在具体每一项细分的信息披露标准上,还存在些许差异,综合来看,国际认证的气候债券在信息披露标准上,要求更高。 2021年4月4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21中电投GN001”,作为我国首批发行的六只碳中和债券的其中之一,被国际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正式认证为气候债券,也是我国第一只得到国际认证的气候债券,亦是国内市场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首支国际国内双标认证碳中和债券。“21中电投GN001”发行规模总计6亿元,期限2年,并且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认证的核查机构,绿融(北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绿色评估认证报告。根据CBI信息披露的要求,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发布了债券存续期内的更 5 / 7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声明 远东研究·绿色专题 2022年4月20日 新报告。在更新报告中可以看到,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明细、绿色低碳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的碳减排效益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披露。 而同样由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于相近时期发行的“GC电投01”,虽可在募集说明书中可以看到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投项目的相关情况、环境效益的相关测算等信息。然而,该笔债券后续没有披露资金的具体运用情况和项目的符合性,以及环境效益的定量测算等。另外,在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资金的使用计划中可以看到,该笔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山东海阳核电一期工程项目前期金融机构借款,但是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印发的《气候债券分类方案》中,资金投向核能相关项目的债券,目前尚无法得到气候债券认证。我国在气候相关债券的认证上,标准相对偏宽。 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我国共计发行295只碳中和债券,目前有163只债券有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绿色评估认证报告。通过对上述碳中和债券公告披露出的信息进行大致梳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与国外气候债券信息披露相比,我国部分碳中和债券对于环境效益的披露不够充分,同时对于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另外,一些碳中和债券并没有披露出第三方独立评估的绿色评估认证报告。 图2: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估认证碳中和债券数量 (单位:只) 资源来源:Wind资讯,远东资信整理 五、对国内碳中和债券披露标准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碳中和债券募投项目目录标准 根据交易商协会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