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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商品期货套保中的增值税处理

2022-03-28刘高超、唐运中信期货秋***
专题报告:商品期货套保中的增值税处理

103 105 107 109 111 113 115 2019/06/142019/09/142019/12/142020/03/14中信期货十年期国债期货指数中信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指数中信期货商品指数 2022-03-28 重要提示:本报告中发布的观点和信息仅供中信期货的专业投资者参考。若您并非中信期货客户中的专业投资者,为控制投资风险,请取消订阅、接收或使用本报告的任何信息。本报告难以设置访问权限,若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我司不会因为关注、收到或阅读本报告内容而视相关人员为客户;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证监许可【2012】669号 产业咨询组 研究员: 刘高超 01 0-57762988 从业资格号F30 11329 投资咨询号Z0012689 唐运 010- 58135957 从业资格证F1024390 投资咨询号Z0015916 中信期货研究|专题报告 摘要: 本报告主要分析了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开展商品期货套保业务时,可能涉及到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增值税对套保方案的影响及相关应对建议。 首先明确的是,对于增值税在商品套保业务中的涉税环节是交割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货物期货在交易(开仓、平仓)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其交割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次,在考虑增值税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套期保值方案的收益会受到影响:现货端损益需要乘以系数1/(1+税率),这意味着现货端收益的情况下收益变少,而损失时损失也变少,或者说税率系数的存在放大了使用期货套保的效果;而根据系数本身计算可以显而易见的是,企业现货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越高,其对方案效果的影响越大。 对于上述影响,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采取措施进行应对:1、在制定套保方案之初设定套期比率时就考虑到增值税因素,通过设定合理期现比例达到抵消效果;2、在特定市场环境和产业链中,本企业有一定议价权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此部分额外的税负成本转嫁给上下游相关企业,尽可能保证自己的理想收益;3、在现货标的和方案期限都满足条件时,企业合理选择进入交割环节,这样可以取得与现货贸易无异的发票,避免期货端平仓的损失。 最后,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两套规范体系,通常来说企业是否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对于套保方案中现货端缴纳增值税的多少没有任何影响;但是由于套期会计方法处理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等指标数据可能会造成影响,而这些指标又可能会作为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因此这些指标数据的变动可能会影响企业是否适用一些优惠政策,进而可能会对最终纳税额造成间接影响。由于具体情况复杂多变,每个企业及所属行业适用的制度和政策都有所差异,企业需要关注本企业及行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信息,在对具体问题做全面分析后进行处理。 商品期货套保中的增值税处理 中信期货研究|产业咨询专题报告 2 / 7 目 录 摘要: .......................................................................................................................................................................... 1 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一般规定....................................................................................................................... 3 二、增值税征收对套保方案效果的影响 ................................................................................................................... 3 (一)存货价值套保(卖出套保方案) ........................................................................................................... 3 (二)采购成本套保(买入套保方案) ........................................................................................................... 4 三、对于增值税影响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 5 四、套期会计方法对企业增值税纳税额的影响 ....................................................................................................... 5 免责声明 ...................................................................................................................................................................... 7 中信期货研究|产业咨询专题报告 3 / 7 在之前的报告中我们系统的介绍了企业以商品期货与期权作为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各类财务处理情况,为了简单清晰地对相关原理进行阐述,我们并未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但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税务处理是每项具体业务都必然涉及的要素。在本篇报告中,我们将对现货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中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对企业的实际业务处理有所帮助。 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等政策中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业务做出了规定: (1)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2)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3)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综上述,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业务情景中,企业在期货端进行的开仓、平仓等处理,也就是各个交易行为,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如果企业持有期货合约头寸进入了交割环节,则需要考虑相应的增值税应税情况,此时需要按照上述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及交易所的具体要求来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增值税征收对套保方案效果的影响 在两种常见商品期货套保业务中,增值税要素的存在对套保方案效果会产生什么具体影响呢?以下分析不考虑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现货价格为含税价格,方案中涉及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方案中涉及到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 (一)存货价值套保(卖出套保方案) 假设套保方案开始期初现货价格为C1,期末现货价格为C2,企业卖出对应期货合约价格为F1,期末期货合约价格为F2。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套期期间现货端价值变动为ΔC=C2-C1,期货端变动为ΔF=F1-F2,方案总收益为ΔF+ΔC。 在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现货端的价值变动有所不同。在此我们不需要考虑存货生产过程中的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因为这已经是一项确定值,我们只考虑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需要缴纳的销项税额的影响。假设期初企业出售现货收益应为C1/(1+t),而期末价格出售现货收益应为C2/(1+t),因此套保方案中 中信期货研究|产业咨询专题报告 4 / 7 现货端收益变动为ΔC/(1+t) 。而期货端进行平仓的收益ΔF不受影响,因此方案总收益应为ΔC/(1+t)+ΔF。 在正常情况下,期货现货价格相关性较高,变动趋势也应一致。假设期现价格上涨时,则C2>C1,ΔC=C2-C1>0,F2>F1,ΔF=F1-F2<0;期现价格下跌时,则C2<C1,ΔC=C2-C1<0,F2>F1,ΔF=F1-F2>0。可以看出在不考虑增值税情况下,方案收益仅受到两个价格变动差额(也就是基差变动)的影响;而在考虑增值税情况下,套保方案收益中现货部分变动还要受到税率系数1/(1+t)的 影响,由于t必为正数,因此此系数值小于1。 在现货端收益为正时,税率系数使得现货端收益减小,而在现货端收益为负,也就是现货端是损失时,税率系数同样使得现货端损失减小。其实这就是由于在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当期现价格如预期下跌时,现货端价格下跌将导致其缴纳的销项税较少,反之当期现价格同时上升时,现货端价格上涨将导致其缴纳的销项税较多,而期货端交易的收益损失都不会受到影响。 (二)采购成本套保(买入套保方案) 企业对采购成本套保的情况下,假设套保方案开始期店初现货价格为C1,期末现货价格为C2,企业买入对应期货合约,价格为F1,期末期货合约价格为F2。 跟存货套保的情况类似,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套期期间现货端价值变动为ΔC=C1-C2,期货端变动为ΔF=F2-F1,方案总收益为ΔF+ΔC。在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现货端的价值变动有所不同,期初企业购买现货的成本应为C1/(1+ t),期末购买现货成本应为C2/(1+t),因此现货端收益也应为ΔC/(1+t),而期货端收益不受影响,因此方案总收益同样可认为是ΔC/(1+t)+ΔF。 与存货保值区别是,在采购套保中企业最终收到的是进项税额,也就是增值税计算中可以作为抵扣的部分。由于在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当期现价格如预期上涨时,现货端价格上涨将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多,反之当期现价格同时下跌时,现货端价格下跌将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少,而期货端交易的收益损失都不会受到影响。 综上述可以看出,假设ΔC=ΔF(假设基差不变),在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时,不管价格走势是上涨还是下跌,期现变动都是完全对冲的;而在考虑增值税因素时,由于现货端受税率系数的影响,其价值变动“缩小”了,因此在商品价格变动趋势符合预期,也就是卖出套保中价格下降、买入套保中价格上升的情景下,期货端的收益能够超额覆盖现货端的亏损;而如果在商品价格调整的方向不符合预期,也就是说卖出套保中价格上升或者买入套保中价格下降的情景下,期货端的亏损也会超过现货端的收益。 除此之外另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是,税率数值本身也对上述分析中税率系数1/(1+ t)大小有影响,进而影响了企业套保方案效果。对于大多数适用于 中信期货研究|产业咨询专题报告 5 / 7 13%税率的工业品,此系数大约为88.5%,假设ΔC=ΔF则期现收益受到税率影响后差额将为1-88.5%=11.5%;而对于一些适用于9%税率的农产品,此系数大约为91.7 %, 假设ΔC=ΔF则差额影响约为1-91.7%=8.3%。因此对于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企业来说,其适用税率越高的,在制定套保方案时越应该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三、对于增值税影响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我们在上述分析中阐述的增值税问题,现货企业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角度入手找到解决方法和应对措施: 1、企业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