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中信期货]:专题报告:商品期货套保中的所得税处理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报告/报告详情/

专题报告:商品期货套保中的所得税处理

2022-12-27刘高超、唐运中信期货从***
专题报告:商品期货套保中的所得税处理

100110120130140150160103 105 107 109 111 113 115 2019/06/142019/09/142019/12/142020/03/14中信期货十年期国债期货指数中信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指数中信期货商品指数 2022-12-27 重要提示:本报告难以设置访问权限,若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我司不会因为关注、收到或阅读本报告内容而视相关人员为客户;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证监许可【2012】669号 产业咨询组 研究员: 刘高超 010-57762988 从业资格号F3011329 投资咨询号Z0012689 唐运 010-58135957 从业资格证F1024390 投资咨询号Z0015916 中信期货研究|专题报告 摘要: 本报告系统梳理了企业开展期货交易涉及到的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及纳税调整处理方法。 首先,无论企业开展的是套期保值还是单纯的期货投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原则都是相同的: (1)企业期货平仓的价格作为收入,而开仓的价格作为成本,【收入-成本】如果是正数(净额为正)就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负数(净额为负)就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这也就是常被我们理解的所谓“赚了要缴纳、亏了可以抵扣”。 (2)所得税纳税的时点是平仓后,也就是说浮盈浮亏(仍在持仓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需要做相关调整。 (3)采用什么会计处理方法并不影响最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结果。 其次,采用套期会计方法的纳税调整主要需要注意两方面:(1)套期关系持续的时间点是否跨期(期末时点持仓与否)的调整;(2)现货端的经营损益变动调整。 商品期货套保中的所得税处理 中信期货研究|产业咨询专题报告 2 / 7 目 录 摘要: .......................................................................................................................................................................... 1 一、企业所得税缴纳规定和计算方式....................................................................................................................... 3 二、期货交易的所得税基本处理 .............................................................................................................................. 3 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 4 免责声明 ...................................................................................................................................................................... 7 中信期货研究|产业咨询专题报告 3 / 7 马上又到岁末年关,各个企业的财税工作也到了一年一度的关键时间点,在此我们梳理企业开展套保业务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产业客户有所帮助。 一、企业所得税缴纳规定和计算方式 我国对于所得税的规定主要是由两个文件来进行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下文简称《实施条例》)。按照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思路是: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其次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期货交易的所得税基本处理 所得税与增值税不同,在当前国内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哪个文件对于企业进行期货交易的收益或损失直接做出明确描述或要求。因此对此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一些争议。 我们为此特别咨询了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除去一部分由于一些参与套保业务的企业较少,因此无法做出准确回应的省市,绝大部分国内税务机关当前认同的处理方式是:认同企业期货平仓的价格作为收入,而开仓的价格作为成本,收入-成本如果正数就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负数就是减少了。这也就是常被我们理解的所谓“赚了要缴纳、亏了可以抵扣”。而这个纳税的时点是平仓后,也就是说浮盈浮亏(仍在持仓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是不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的,需要做相关调整。 上述处理方法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于“收入”、“成本”等主要定义的规定: 图表 1: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收入方面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中信期货研究|产业咨询专题报告 4 / 7 成本方面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信期货研究所 另外通常来说,税务规定跟企业开展期货交易的用途和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都无关,所得税法并不区分企业的“收入”是资本利得还是经营利得,而是对所有的按照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因此无论我们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会影响最终缴纳所得税的结果,也就是说是否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实质缴纳总额没有实质性影响,只影响纳税调整的过程。最后,各地税务机关都普遍要求企业应当跟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确认和沟通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如果本级机关无法确认的,可以申请再向上级机关寻求意见建议。 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由于税法的计算要求和会计准则的核算情况存在较多差异,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在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做相应的调整,使纳税申报的最终结果符合税法的要求。 下面我们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分别对此进行分析说明: (一)单边期货投资处理的调整方法 已经平仓确认为投资收益的实际盈亏不需要做调整(正常填报缴纳所得税即可); 未平仓部分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浮动收益需要调整,例如企业浮盈80万,需要做纳税调减80万(本期浮盈不纳税);如果是浮亏80万也是相同的思路处理,纳税调增80万(本期浮亏不抵税)。 (二)套期会计处理的调整方法 相比单边投资的处理方法,套期会计方法的纳税调整会更为复杂一些,因为除了需要考虑套期关系持续的时间点是否跨期(换句话说期末时点持仓与否)的损益调整以外,还要涉及到现货端的经营损益变动。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企业对库存存货做卖出套期保值,按照公允价值套期处理(按照套期会计准则调整了现货端成本)。 假设存货账面价值初始是50万,做卖出套期保值,价格下跌导致期货端收 中信期货研究|产业咨询专题报告 5 / 7 益20万,现货端损失15万,按照套期会计处理的结果是最终转入成本的是50-15=35万,除此之外还有套期损益5万,整个套期保值方案在纳税时点前已结束。纳税调整时,由于税法要求的存货成本不能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因此纳税调减15万;套期损益的5万应当确认20万(实际收益),因此需要纳税调增15万,整体损益总额未变,只是注意应当在对应位置做出调整; 而假设在纳税时点,企业未做平仓,套期关系仍在持续。在持仓期间企业需要将套期损益影响的公允价值损益变动部分对整体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做纳税调整至0(持仓损益不影响、现货损益不能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在平仓期间考虑期现货的损益,按照上述不跨期的案例思路做纳税调整到税法要求。 (2)企业对预期采购或销售做套期保值,按照现金流量套期处理(现货端影响成本或收入的确认)。 按照现金流量套期处理的纳税调整,在不跨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套期关系与企业后续的现货处理都在同一年度完成)与公允价值套期的思路几乎完全一致,主要就是将套期有效部分影响到现货收入成本的进行纳税调整(调整为不受影响的情况),无效部分也需要做调整(调整为期货端单边的实际损益)。 图表 2: 不跨期的情况 资料来源:中信期货研究所 跨期情况要再分为两种讨论,情形一是期末还有期货持仓的情况,也就是套期关系持续期间跨期,此时其他综合收益中应有部分有效部分的余额,而无效部分计入了本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此时应做对无效部分做纳税调整至0(未平仓不能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而有效部分不需要做调整(其他综合收益中的部分本身就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等到下一期,期货平仓(实现了实际损益),且后续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现货影响的成本或收入,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利润总额,需要分别再做纳税调整(做调增或调减),做法与不跨期的情形相同。 01.01 12.31 套期关系持续期间 至现货影响损益期间 T0 T1 中信期货研究|产业咨询专题报告 6 / 7 图表 3: 跨期的情形一 资料来源:中信期货研究所 情形二则是期末虽然没有了期货持仓,但是转入影响现货的部分在期末时间点还未影响到企业的现货损益(通常是只影响了存货但还未结转到成本的情况)。此时本期实际上期货损益已经实现,因此应当将期货的账面损益(无效部分)做纳税调整至实际损益,现货部分因还未影响整体损益无需调整;等到下一期,后续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现货影响的成本,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利润总额,则需要再针对此部分做纳税调整(做调增或调减)至不受影响的情况。 图表 4: 跨期的情形二 资料来源:中信期货研究所 01.01 12.31 套期关系持续期间 至现货影响损益期间 T0 T1 01.01 12.31 套期关系持续期间 至现货影响损益期间 T0 T1 中信期货研究|产业咨询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