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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解读:存款利率改革,影响如何?

2021-06-22魏伟、郭子睿平安证券九***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解读:存款利率改革,影响如何?

证券研究报告·前瞻性研究点评 2021年06月22日 魏伟;郭子睿 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 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解读 存款利率改革,影响如何?  核心摘要 第一,本次利率自律机制会议改变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浮的定价方式,由现行的“基准利率×倍数”改为“基准利率+基点”;在转换定价方式的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设置不同的最高加点上限。 第二,对于四大行而言,活期存款采用两种模式,存款利率上限基本不变;1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抬升;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下降。对于国有四大行之外的银行,在加点模式下,活期存款利率和1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均有所抬升,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下降。 第三,新定价模式下,银行不同期限的存款利率上限影响不尽相同,整体表现为短端上限上升、长端上限下降,所以并不能说是“变相降息”。在实践中,四大行由于密集的网点优势,高息揽储的动力不强,其存款利率达到上限的比例要远低于中小银行,因此新的存款利率上限定价模式对大行的影响较小,对于中小银行尤其是长期存款占比较高的银行有助于减轻一定的负债端压力。我国LPR报价已经连续14个月保持不变,此举措属于以改革的方式来促进实际贷款成本的降低。 第四,优化存款利率上限报价,也是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这表现在:其一,引导银行存款利率回归合理的期限结构,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自主定价的自由度和精准度,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其二,与贷款利率报价方式一致。存款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居民和金融机构等各方利益,需要审慎推进,其改革节奏一直慢于贷款利率改革。其三,存款利率市场化仍需“最后一跃”,即如何改革基准利率。本次存款利率上限的定价模式虽然改为加基点,但其参照的基准利率仍是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改变。根据央行多次描述,存款基准利率是中国利率体系的“压舱石”,需要长期保留。因此,在存款利率市场化“最后一跃”之前,疏通不同利率之间的传导仍是重要任务。 2021年6月21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利率自律机制”)优化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将原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对此,我们解读如下: 1)存款利率上限报价新变化 2015年10月,我国放开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但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规范竞争存款,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仍对存款上限做出规定,大型银行相对基准利率浮动上限是30%,中小型银行相对基准利率浮动上限是40%,对于优质客户可以上浮50%。 本次利率自律机制会议改变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浮的定价方式,由现行的“基准利率×倍数”改为“基准利率+基点”;在转换定价方式的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设置不同的最高加点上限。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四大国有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基点上限分别为10bp、50bp、60bp,国有四大行之外的银行基点上限分别为20bp、75bp、80bp。 策略·策略点评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免责条款 2 / 4 可见,对于四大行而言,活期存款采用两种模式,存款利率上限基本不变;1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抬升;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下降。对于国有四大行之外的银行,在加点模式下,活期存款利率和1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均有所抬升,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下降。新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实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半年及以内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 图表1 存款“基准利率*倍数”改为“存款利率+基点”对比 存款利率 活期存款 利率 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1年定期存款利率 2年定期存款利率 3年定期存款利率 基准利率(%) 0.35 1.10 1.30 1.50 2.10 2.75 上浮30%(%) 0.455 1.43 1.69 1.95 2.73 3.575 上浮上限加点(BPs) 10.5 33 39 45 63 82.5 上浮40%(%) 0.49 1.54 1.82 2.1 2.94 3.85 上浮上限加点(BPs) 14 44 52 60 84 110 资料来源:WIND,平安证券研究所 2)新定价模式是“变相降息”吗? 根据上述分析,新定价模式下,银行不同期限的存款利率上限影响不尽相同,整体表现为短端上升、长端下降,所以并不能说是“变相降息”。那么,新定价模式对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影响如何? 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端存款以短期期限存款为主,其中1年期以上的存款占比只有20%左右;在所有商业银行中,四大行的存款规模占比超过50%。在实践中,四大行由于密集的网点优势,高息揽储的动力不强,其存款利率达到上限的比例要远低于中小银行,因此新的存款利率上限定价模式对大行的影响较小,对于中小银行尤其是长期存款占比较高的银行有助于减轻一定的负债端压力。 今日(6月21日)公布的LPR报价与上月一致,1年期品种报3.85%, 5年期以上品种报4.65%,两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已经连续14个月保持不变。在MLF利率不发生调整下,商业银行存款成本一直是制约我国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调的重要因素。2020年以来,银保监会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来缓解银行负债端的成本压力,如加强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结构性存款、异地存款的管理,防止非理性竞争,维护存款市场有序竞争,保持银行负债端成本稳定。本次存款利率上限定价方式的改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存款压力,为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创造良好环境。 3)有助于继续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 优化存款利率上限报价,也是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这表现在: 其一,引导银行存款利率回归合理的期限结构。按照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利率上限,存在明显杠杆效应。由于长期存款基准利率较高,在对应倍数的放大下,长短期利率期限之差被进一步放大,利率期限结构扭曲。在新的定价模式下,整体短端利率上行、长端利率下行,期限结构的扭曲得到缓解。这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自主定价的自由度和精准度,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策略·策略点评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免责条款 3 / 4 其二,与贷款利率报价方式一致。2019年8月,贷款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LPR+基点”,贷款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但存款利率改革始终相对较慢,这体现了对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审慎推进。存款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居民和金融机构等各方利益,这需要不断理顺存款利率的定价机制,采取“小步慢走”的渐进式改革方式。 其三,存款利率市场化仍需“最后一跃”。优化存款利率上限报价,是我国深入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但离存款利率完全市场化仍需“最后一跃”,即如何改革基准利率。本次存款利率上限的定价模式虽然改为加基点,但其参照的基准利率仍是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改变。根据央行多次描述,存款基准利率是中国利率体系的“压舱石”,对于维护存款市场正常秩序,防止非理性竞争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要长期保留。因此,在存款利率市场化“最后一跃”之前,疏通不同利率之间的传导仍是重要任务。 报告作者: 证券分析师:魏伟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060513060001 电话(021-38634015)邮箱(weiwei170@pingan.com.cn) 证券分析师:郭子睿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060520070003 电话(15010867669)邮箱(guozirui807@pingan.com.cn) 平安证券研究所投资评级: 股票投资评级: 强烈推荐 (预计6个月内,股价表现强于沪深300指数20%以上) 推 荐 (预计6个月内,股价表现强于沪深300指数10%至20%之间) 中 性 (预计6个月内,股价表现相对沪深300指数在±10%之间) 回 避 (预计6个月内,股价表现弱于沪深300指数10%以上) 行业投资评级: 强于大市 (预计6个月内,行业指数表现强于沪深300指数5%以上) 中 性 (预计6个月内,行业指数表现相对沪深300指数在±5%之间) 弱于大市 (预计6个月内,行业指数表现弱于沪深300指数5%以上) 公司声明及风险提示: 负责撰写此报告的分析师(一人或多人)就本研究报告确认:本人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公司研究报告是针对与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的签约客户的专属研究产品,为该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时提供辅助和参考,双方对权利与义务均有严格约定。本公司研究报告仅提供给上述特定客户,并不面向公众发布。未经书面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将采取维权措施追究其侵权责任。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请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免责条款: 此报告旨为发给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的特定客户及其他专业人士。未经平安证券事先书面明文批准,不得更改或以任何方式传送、复印或派发此报告的材料、内容及其复印本予任何其它人。 此报告所载资料的来源及观点的出处皆被平安证券认为可靠,但平安证券不能担保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观点不构成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询价,报告内容仅供参考。平安证券不对因使用此报告的材料而引致的损失而负上任何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客户并不能仅依靠此报告而取代行使独立判断。 平安证券可发出其它与本报告所载资料不一致及有不同结论的报告。本报告及该等报告反映编写分析员的不同设想、见解及分析方法。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分析员于发出此报告日期当日的判断,可随时更改。此报告所指的证券价格、价值及收入可跌可升。为免生疑问,此报告所载观点并不代表平安证券的立场。 平安证券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参与此报告所提及的发行商的投资银行业务或投资其发行的证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平安证券研究所 电话:4008866338 深圳 上海 北京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5层 邮编:518033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26楼 邮编:200120 传真:(021)33830395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5层 邮编: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