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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关于刑法修正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点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持续优化

金融2020-12-29戴丹苗、王剑、王鼎国信证券学***
证券行业:关于刑法修正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点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持续优化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行业研究 Page 1 证券研究报告—动态报告/行业快评 证券 关于刑法修正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点评 超配 2020年12月29日 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持续优化 证券分析师: 戴丹苗 075581982379 daidanmiao@guosen.com.cn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0980520040003 证券分析师: 王剑 021-60875165 wangjian@guosen.com.cn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0980518070002 证券分析师: 王鼎 0755-81981000 wangding1@guosen.com.cn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0980520110003 事件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二是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四是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Page 2 行业影响 此次刑法修正案和修订后的证券法相辅相成。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提出要全面推行发行注册制度。注册制的本质是市场化。注册制最重要的特征是,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其核心是信息披露。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自我经济约束,完善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和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注册制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形成多层次的市场结构和多元化的产品结构。 注册制下,券商应履行好信息披露“把关人”的职责。在项目承做环节,除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披露需求外,应本着方便投资者进行信息搜集和价值判断的原则,从以下方面入手提升招股书披露质量:一是重视风险揭示的信息披露,对不同类别的风险项目划分清晰,敢于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披露内容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二是主动披露有一定把握的预测性信息。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企业重点项目的可能发展趋势进行充分披露,提供详尽的数据支撑,避免泛泛而谈。三是披露内容确保逻辑清晰,剔除与发行人及其业务无关的表述,充分采用可视化工具改善投资者的阅读体验。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是对发行人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第一道防线。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程度持续提高,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变得越来越重要。 注册制促进投行从打价格战的通道中介转型为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核准制的发行价格由监管指导,对投行的专业能力要求较低,从而导致承销业务陷入价格战。在注册制下,发行审核侧重强化信息披露,不对项目质量发表意见,由市场投资者来对公司投资价值做出判断。发行时机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定,与投行的研究实力和机构销售能力紧密相关。而发行企业更愿意为差异化的能力付费,这将促进行业实现良性竞争。 本次刑法修正案的通过,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在信息披露机制、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中介责任机制方面,对证券公司的承销组织能力、研究定价能力、机构销售能力、业务协作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证券公司而言,需发挥好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桥梁的作用,从通道类中介向专业服务机构转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们认为,未来券商业务的发展趋势分为三个方面:行业格局上,头部集中趋势将更加明显;服务方向上,将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型;业务模式上,将逐渐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模式。 投资建议 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券商承担着服务新兴产业、配合经济转型的重任。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推进,证券行业的政策环境和生态体系继续改善,我们对证券行业维持“超配”评级。证券行业在资本市场改革的催化下,将加速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预计未来证券行业将实现“大而全”、“小而精”券商共存的局面。建议关注在资本实力、风险定价能力、业务布局方面均有优势的龙头券商,推荐中信证券、中金公司;此外,建议关注优势难以复制的特色券商,例如东方证券、东方财富。 风险提示 宏观经济大幅下行、市场下跌、市场竞争加剧、创新推进不及预期等。 表 2:重点个股估值表 代码 公司 评级 收盘价 总市值 EPS PE (元) (亿元) 2020E 2021E 2020E 2021E 600030 中信证券 增持 27.98 3,292 1.20 1.34 23.32 20.88 601655 中金公司 增持 67.43 2,263 1.40 1.40 48.16 48.16 600958 东方证券 增持 11.10 707 0.39 0.48 28.46 23.13 300059 东方财富 增持 27.42 2,362 0.61 0.94 44.95 29.17 资料来源: Wind、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预测 oPuMwOoMsQpRxPmPmPmNpR8O9R8OpNnNoMqQjMqRoMjMtRyR7NnMrNxNqRwPvPnOqQ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Page 3 相关研究报告: 《《关于证券公司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点评:债市互联互通更进一步》 ——2020-12-25 《证券行业12月投资策略:市场持续活跃,发展趋势向好》 ——2020-12-03 《证券行业三季报综述及11月投资策略:改革释放利好》 ——2020-11-05 《证券行业10月投资策略:政策环境改善,市场开放加速》 ——2020-10-1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点评:资本市场改革推动券商转型》 ——2020-10-11 国信证券投资评级 类别 级别 定义 股票 投资评级 买入 预计6个月内,股价表现优于市场指数20%以上 增持 预计6个月内,股价表现优于市场指数10%-20%之间 中性 预计6个月内,股价表现介于市场指数 ±10%之间 卖出 预计6个月内,股价表现弱于市场指数10%以上 行业 投资评级 超配 预计6个月内,行业指数表现优于市场指数10%以上 中性 预计6个月内,行业指数表现介于市场指数 ±10%之间 低配 预计6个月内,行业指数表现弱于市场指数10%以上 分析师承诺 作者保证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均来自合规渠道,分析逻辑基于本人的职业理解,通过合理判断并得出结论,力求客观、公正,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影响,特此声明。 风险提示 本报告版权归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所有,仅供我公司客户使用。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复制或传播。任何有关本报告的摘要或节选都不代表本报告正式完整的观点,一切须以我公司向客户发布的本报告完整版本为准。本报告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我公司不保证该资料及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本报告所载的信息、资料、建议及推测仅反映我公司于本报告公开发布当日的判断,在不同时期,我公司可能撰写并发布与本报告所载资料、建议及推测不一致的报告。我公司或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本报告中所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还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我公司不保证本报告所含信息及资料处于最新状态;我公司将随时补充、更新和修订有关信息及资料,但不保证及时公开发布。 本报告仅供参考之用,不构成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要约或邀请。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和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个人的投资建议。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投资者应结合自己的投资目标和财务状况自行判断是否采用本报告所载内容和信息并自行承担风险,我公司及雇员对投资者使用本报告及其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说明 本公司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 深圳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8层 邮编:518001 总机:0755-82130833 上海 上海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2楼 邮编:200135 北京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9层 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