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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重大事项点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巨头影响几何?

信息技术2020-11-11靳相宜华创证券为***
互联网行业重大事项点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巨头影响几何?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号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证 券 研 究报告 互联网行业重大事项点评 推荐(维持)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巨头影响几何? 事项: 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评论:  长期来看,互联网平台经济纳入监管体系内势在必行,但《指南》尚不构成立法,系套用《反垄断法》对互联网经营中可能发生问题的解读。《指南》系国家监管总局发布,其中针对互联网平台主要做出了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VIE架构的经营者纳入审查范围、二选一等具体举措的限定。目前来看,《指南》尚不构成立法,系套用《反垄断法》对互联网经营中可能发生问题的解读。后续执法机构的具体实施以及举证的方式方法都尚有探讨空间。  回顾历史,Facebook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案件主要涉及数据保护和反垄断两个领域,其中关于反垄断的部分或许可以作为中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参照。参考对反垄断行为的界定,只有在利用一个领域的垄断优势影响另外一个领域的公平竞争时,反垄断法才生效。反垄断法本质上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而仅仅反对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垄断优势地位并不构成反垄断法,关键在于是否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形判定。  目前互联网平台的竞争格局——电商、本地生活、线上娱乐等领域竞争激烈,但是否构成垄断仍不明确  风险提示:反垄断法趋严、平台扩张加速、平台之间竞争日益激烈 证券分析师:靳相宜 电话:010-66500831 邮箱:jinxiangyi@hcyjs.com 执业编号:S0360520080001 占比% 股票家数(只) 60 1.53 总市值(亿元) 9,212.72 1.13 流通市值(亿元) 7,111.44 1.19 % 1M 6M 12M 绝对表现 -0.94 23.32 84.55 相对表现 -1.15 2.6 54.55 《阿里巴巴(BABA.N/9988.HK)4Q20FY业绩梳理及发布会纪要》 2020-05-28 《互联网行业2020年中期策略:前浪与后浪,商业模式的交替》 2020-06-17 《互联网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直播电商——一场流量池与商品池的重新适配》 2020-06-21 -3%34%70%107%19/0819/1019/1220/0220/0420/062019-08-09~2020-08-07沪深300互联网传媒相关研究报告 相对指数表现 行业基本数据 华创证券研究所 行业研究 互联网研究 2020年11月11日 互联网行业重大事项点评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号 2 目 录 一、本次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及认定进行释义,后续推出势在必行 ............................................................................. 4 二、历史回顾——FB及谷歌过去面临反垄断法的解决方案 ............................................................................................... 4 三、互联网平台的竞争格局——电商、本地生活、线上娱乐等领域竞争激烈,但是否构成垄断仍不明确 ................. 5 四、风险提示:反垄断法趋严、平台扩张加速、平台之间竞争日益激烈 ......................................................................... 7 fZlYdWfXdYtVdYqQoP8OaObRoMpPoMpPlOoPrQeRnMnM9PsQqRvPsOoNwMpNtO 互联网行业重大事项点评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号 3 图表目录 图表 1 中国直播经济市场收入(亿元) ............................................................................................................................. 5 图表 2 中心电商2019年市场份额GMV口径(亿元) .................................................................................................... 5 图表 3 美团外卖与饿了么市场占比情况 ............................................................................................................................. 6 图表 4 2020Q1美团外卖VS饿了么单量市场份额 ............................................................................................................ 6 图表 5 互联网广告市场格局 ................................................................................................................................................. 6 图表 6 2018年6月-2020年5月主流视频平台MAU情况 .............................................................................................. 7 互联网行业重大事项点评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号 4 一、本次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及认定进行释义,后续推出势在必行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共24条内容,对指南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概念、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进行解释说明。 从总则部分我们可以提取到,反垄断指南针对的是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准则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坚持个案分析原则。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交易金额、使用时长、经营者财力、用户黏性均可用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指南征集稿中第十一条,在认定市场地位时可以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除了市场份额外,还可以考虑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习惯、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等多种互联网数据指标。 2、在垄断协议章节中,提到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以及协同行为的认定,加入技术、数据、算法等方式达成排他竞争的内容。在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中可考虑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3、差别待遇、低于成本销售、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公平价格行为均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次意见征集稿指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属于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4、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二、历史回顾——Facebook过去面临反垄断法的解决方案 回顾历史,我们认为Facebook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案件主要涉及数据保护和反垄断两个领域,其中关于反垄断的部分或许可以作为中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参照。参考德国对反垄断行为的界定,只有在利用一个领域的垄断优势影响另外一个领域的公平竞争时,反垄断法才生效。反垄断法本质上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而仅仅反对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自2016年开始,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就对脸书公司用户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展开调查。受调查的行为包括:Facebook收集用户社交网络服务数据、设备数据、用户通过跨平台接口对不同网站的访问数据、用户ID在被访问网站形成的Cookie数据等。在融合上述数据之后,形成用户大数据,并根据用户的访问行为、社交互动为用户建立了用户画像。 根据相关法律,在进行垄断行为认定时需要进行以下问题及行为界定: 1、 对于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调查范围为德国境内的反垄断情况,所以地域市场界定为德国市场。脸书公司提供给用户的服务为社交网络服务,在Google+退出社交网络服务市场后,LinkedIn、WhatsApp等均无法对脸书公司提供的服务形成替代效应,所以针对本案件中相关商品(服务)市场被界定为社交网络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对地域及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完成后,下一步就是对脸书公司的垄断地位进行界定。根据统计,脸书公司在德国社交网络相关市场占据90%的市场份额,而且脸书公司在德国不仅仅拥有极高的市场份额,用户也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进入壁垒极高,符合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行业重大事项点评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号 5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依靠在本市场的垄断地位取得其他市场的排他优势) 本案件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脸书通过其不公正的用户协议条款,收集用户数据并进行大数据分析,由于融合用户数据后产生的身份识别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脸书公司可以在广告精准投放中排除、限制其他新入者在广告投放方面的竞争。认定脸书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应取消用户必须同意第三方数据使用的协议。 脸书于2019年2月提起上诉,主要论点围绕在是否构成支配地位,以及数据融合后推送可选等方面进行辩诉。理由如下:1、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低估了社交网络的竞争程度,将受欢迎等同于支配地位。2、脸书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接收广告、同时脸书也将很快推出新工具,用户可以自行对浏览历史进行修改删除。最后脸书公司特别指出,用户数据融合在融合识别和预防犯罪方面甚至具有保护用户安全的效果。目前该案也在上诉过程中,并未有最终定论。 参考Facebook案,对支配地位认定以及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仍然是反垄断案件的焦点问题,本次指南征求意见稿对认定支配地位可参考的指标及滥用行为进行详细陈列,但实施以及举证的方式方法都尚有探讨空间。 三、互联网平台的竞争格局——电商、本地生活、线上娱乐等领域竞争激烈,但是否构成垄断仍不明确 在电商行业,淘系、京东和拼多多仍在市场上占有主要地位,但竞争逐渐激烈。从活跃消费者人数来看,随着拼多多“百亿补贴”后奋起直追,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