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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关于附带权益税务优惠的建议:进一步提升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生态系统

2020-08-21普华永道从***
香港关于附带权益税务优惠的建议:进一步提升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生态系统

建议摘要“如果相关条件满足,从一个基金的合资格交易中获取的附带权益应享受税务优惠”。有关建议未明确具体优惠税率,但亦提及该优惠将会“非常有竞争力”。税务优惠处理将具备追溯效力,适用于2020年4月1日开始的评税年度。何为合资格条件?背景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于二零二零年二月提交的香港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首次提出关于推出附带权益税务优惠的建议。因附带权益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在香港或者国际上至今仍然是一个复杂且颇具争议的行业问题,业界已对有关建议的细节期待良久。鉴于此,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主导成立了特别小组,邀请了来自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香港税务局的人员,以制定有关建议。征求意见将于2020年9月4日截止。-进一步提升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生态系统经过数个月的昂首期待,香港特区政府于2020年8月7日发布了关于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 税务优惠建议的征求意见稿。•符合香港税务条例关于统一基金免税法案中“基金”的定义,近似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关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要求: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一支经批准的基金”,参考本页背面的条件)委任一名当地授权代表•附带权益应为利润相关回报。“利润相关回报”具备三个条件:1.附带权益仅会在基金获取利润的情况下产生;2.附带权益的支付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获取的利润;以及3.分配给外部投资者的回报亦通过参考同样的利润来作出决定。•或者附带权益亦可以是经批准的基金从其“合资格交易”所获取的利润中支付的金额,而该金额应是在基金将其所有或大部分投资归还给外部投资者,并且每一个外部投资者已收取一个年混合收益率为6%的优先回报之后。•税务优惠仅适用于从私募股权交易中分配的附带权益。具体指香港税务条例附表16C所列投资于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的豁免合资格交易。在香港向一支经批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者安排此服务在香港进行。具体包括:1.一家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的法团或者一家授权金融机构2.一个在香港向一支经批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此服务在香港进行的人**,且该经批准基金符合香港税务条例第20AN(6)条关于“合资格投资基金”的定义3.一位受雇于上述(1)和(2)所提及的合资格人士,且代替雇主向经批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获取应评税收入的个人。*“服务”应定义为包括募资、调研、收购、管理或为基金处置资产等。** 包括一个自然人、法团、合伙、不论是否已成为法团的受托人,或者团体。香港关于附带权益税务优惠的建议2020年8月基金“附带权益”的定义合资格收取人 对附带权益收取人的实质活动要求•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全职雇员-不少于两名投资专业人士(或者一名投资专业人士以及一名法律、合规或财务相关的专业人士);以及•在该评税年度于香港有不少于三百万港币的当地运营支出。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以及后续监督机制•有关批准要求递交申请并附上支持性文档。•后续监督要求应由一名外部审计师认证–在分配附带权益的情况下,外部审计师将会认证相关“实质性活动”要求已满足,并且附带权益分配满足税务优惠制度中规定的条件。•要求向香港税务局长汇报分配至香港附带权益收取人的附带权益所有细节(包括名字 、商业登记号码、香港身份证号码、收取人的住址以及分配金额)。本文仅为提供下般性信息之目的, 不应用于替代专业咨询意见。© 2020罗兵咸永道版权所有。罗兵咸永道系指罗兵咸永道网络及/或罗兵咸永道网络中各自独立的成员机构。详情请访问www.pwc.com/structure。李珮君(PuayKhoonLee)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税务主管+852 2289 3828puay.khoon.lee@hk.pwc.com朱锦华(Jacky Chu)全球派遣服务/个人所得税中国区主管合伙人+86 (21) 2323 5509jacky.chu@cn.pwc.com我们的洞察以及关键信息如需了解更多请联系在过去几年间,普华永道和其他业内人士一起努力向香港特区政府游说,以期待明确附带权益的税务处理。此附带权益税务优惠征求意见稿无疑是一大进步,缓和了业内关于附带权益税务处理的顾虑,并且令香港成为颇具吸引力的基金管理人落户地点。虽然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关于附带权益税务优惠建议的简要总结,具体关于如何实施该优惠制度的立法规定仍有待于后续即将出台的税务条例草案明确。同时,我们认为有关建议亦留下了一些待明确的事项,期待在正式立法前修正或澄清。我们的观察包括:•总体而言,建议并没有清楚要求基金符合统一基金税务优惠,以享受附带权益税务优惠,但是建议中多处提及统一基金税务优惠制度表明该建议鼓励两者应同时考虑以作为私募基金更容易利用附带权益税务优惠的出发点。•建议要求附带权益必须在经批准基金赚取利润时才产生。此外,附带权益需要在有关投资全部或者大部分归还给外部投资人后方可分配。此规定似乎没有清楚表明应在分配当年“赚取利润”,亦或是指累计的概念。•关于定义“附带权益”的6%最低报酬率条件。实际的最低报酬率可能会因为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地域目标存在很大不同,并且可能会不时改变。我们预计业界会倾向于不要明确一个最低报酬率,而是应当交由投资人和发起人相互协商确定。•建议要求附带权益收取人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此要求会触发收取人的持牌考虑。同时,建议亦未明确非投资专业人士是否也可以成为合资格的附带权益收取人。•如果税务优惠税率并非0%,我们会建议:1.应当允许所有“净附带权益亏损”抵减未来评税年度适用优惠税率的净附带权益利润;以及2.新法案应当明确附带权益的征税时点以及收入来源地的划分,包括第三方托管、追回条款以及跨境工作的影响。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很及时并且跟进了政府为加强香港作为一个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而已实施的各种不同措施,包括统一基金免税法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以及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我们预计业界会踊跃向此征求意见稿提供建议,以确保香港拥有一个实用的附带权益税务优惠制度。叶招桂芳(Florence Yip)亚太区金融、资产及财富管理服务部税务主管+852 2289 1833florence.kf.yip@hk.pwc.com江秀云(Marie-Anne Kong)香港地区资产及财富管理主管+852 2289 2707marie-anne.kong@hk.pwc.com简教恒(David Kan)香港地区房地产税务主管+852 2289 3502david.kh.kan@hk.pwc.com关维端(Josephine Kwan)私募基金合伙人+852 2289 1203josephine.wt.kwan@hk.pw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