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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建议更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

金融2020-01-01普华永道九***
香港证监会建议更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

香港证监会建议更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概覽二零二零年一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最新消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已于2018年7月30日生效,香港证监会于2019年12月20日就加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进行谘询(“谘询”)。当中建议的加强措施旨在鼓励更多私募基金选择在香港设立,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发展香港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和首选的基金所在地。将有什么变更?谘询提出了以下变更::本文仅为提供一般性信息之目的,不应用于替代专业咨询者提供的咨询意见。© 2020 普华永道。版权所有。普华永道系指普华永道网络及/或普华永道网络中各自独立的成员机构。详情请进入www.pwc.com/structure。联系我们江秀云香港资产和财富管理服务合伙人+852 2289 2707marie-anne.kong@hk.pwc.com李琳金融服务部风险和监管合伙人+852 2289 2741helen.l.li@hk.pwc.com黎嘉扬金融服务部风险和监管合伙人+852 2289 2711carlyon.knight-evans@hk.pwc.com叶招桂芳亚太区金融、资产及财富管理服务部税务主管+852 2289 1833 florence.kf.yip@hk.pwc.com简敎恒合伙人+852 2289 3502david.kh.kan@hk.pwc.com李佩君合伙人+852 2289 3828puay.khoon.lee@hk.pwc.com从正轨脱颖而出金融服务部风险和监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拟定变更针对私募或公募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其托管人必须是香港银行、海外银行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注册计划之受托人。允许中介机构,即第1类牌照的受监管活动之持牌人/注册机构,担任私募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托管人。私募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将其至少90%的资产总额(GAV)投资于证券、期货合约和/或现金、银行存款、外币及外汇合约。允许将香港私营企业的贷款、股票以及债券纳入私募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范围中。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型基金可以通过诸如资产转移或股权互换等多种方式迁册香港。设下立法机制,利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架构(包括保留现有基金的法人身份、连续性和过往记录)促进海外公司型基金迁册香港,从而完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目前,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经理以及参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股份买卖的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或注册的中介机构务必承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义务。根据《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保留受益股东名册,其性质类似于根据《公司条例》保留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牌照申请:为管理层提供建议以协助申请相关证监会牌照,包括评估及分析申请相关证监会牌照的适合性和协助编制所需的牌照申请文件。监管谘询:协助管理层评估及分析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适合性,并向管理层解释有关他们需遵守的法定责任,和定时提供协助,以帮助管理层遵守证监会发出的守则。税务: 从税务角度协助管理层评估及分析法律和运作结构,当中包括“统一基金免税”(United Fund Exemption), 有关基金再注册之税务安排,获得香港的税收协定保护,为基金经理提出离岸费收入索赔,并提供持续的税务意见支援。我们的服务下一步行动•对托管人要求之拟定变更和关于投资范围之拟定变更将会更新《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有关重新注册海外公司基金和重要控制人的注册要求将需要法律修订。香港证监会正寻求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引入条文,以使其能够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作出补充修订。•谘询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