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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月15日报送)

2018-01-17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月15日报送)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Basda Medical Apparatus Co.,Ltd.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房A1402、A14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括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发行不超过6,600万股,本次发行过程中不进行老股转让,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0,01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建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卸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公司股票。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排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年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的最高额,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调整)。在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情况下,实施减持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文波、湛常君、胡军、彭颖、罗斌斌、张少斌、丁清洲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对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十八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满六个月后不满十二个月内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对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后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对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六个月。上述情况下,本人于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也同期锁定。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周春碧、赵立民、黄小兵、唐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对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十八个月,本人于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也同期锁定;若公司股票上市满六个月后不满十二个月内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对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后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对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六个月。上述情况下,本人于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也同期锁定。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富海银涛投资方、高特佳投资方承诺 1、富海银涛投资方承诺 富海银涛柒号和富海银涛贰号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时,在减持股票前,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充分履行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交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2、高特佳投资方承诺 深圳高特佳成长、合肥高特佳和深圳高特佳恒富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时,在减持股票前,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充分履行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交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五)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六个月内增资入股的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六个月内增资入股的股东西藏合富、广州赛富粤信、北京瀚华露笑、温氏投资、汉富资本、宁波泰格盈科、上海东证富厚、上海富厚乐、上海富厚族、王雪潮、李俊丽、陈智红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并且通过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六个月内定向增发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7年4月2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六个月内受让实际控制人股份的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六个月内受让实际控制人股份的股东嘉兴熙拍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七)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制订<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