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呀,其实不能直接仅凭“废旧回收企业在本地注册、采购端和销售端都不在本地”这个特征就判定属于虚开,核心判断标准还是业务本身的真实性,结合行业特性可以拆解成两种完全不同的定性情况:
- 不属于虚开的合规情形
废旧回收行业本身就有运输仓储成本高、上游供货多为散户的行业特点,如果所有中间贸易环节都做实物入库、再出库运输,会大幅推高运营成本,行业内普遍采用“指示交付”的货权交割方式,货物直接从散户处运到终端生产企业,中间的回收企业只做货权转让、不实际参与运输,这种“两头在外”的模式本身具备商业合理性 【1】 【5】 。
只要全链条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企业实际履行了对应的贸易职能,哪怕企业是依托地方合规的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业务链条设置了多个中间贸易环节,也不会被认定为虚开。比如就有涉案金额价税合计近70亿元的再生资源案件中,检察院最终认可了“散户—个体回收站—回收企业—生产企业”的两头在外模式,在核实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后作出了不认定虚开的结论 【3】 。
- 会被认定为虚开的违规情形
如果企业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单纯利用本地注册的空壳公司开票牟利,刻意设置多个无实际经营职能的中间环节分利,仅靠地方财政返还政策赚取开票手续费,本质上没有发生货权的真实转移,这种情况下哪怕形式上做了部分交易材料包装,也会被认定为虚开。比如就有相关司法判例中,法院查明涉案企业没有真实业务,仅依托返税政策空转开票,最终认定其向下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虚开犯罪的刑事责任 【2】 。
另外还要补充一点,哪怕业务是真实的,如果回收企业受下游蒙蔽,根据对方提供的虚假过磅单多开发票,只要没法证明自身不存在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无法证实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同样会触发虚开的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