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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产业:9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略超市场预期

商贸零售2015-10-19朱家杰元大证券笑***
中国消费产业:9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略超市场预期

分析师声明及重要披露事项请参见附录A。 元大与其研究报告所载之公司行号可能于目前或未来有业务往来,投资人应了解本公司可能因此有利益冲突而影响本报告之客观性。投资人于做出投资决策时,应仅将本报告视为其中一项考虑因素。本报告原系以英文做成,并翻译为中文。若投资人对于中文译文之内容正确性有任何疑问,请参考原始英文版。 图1:中国9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比8月下滑0.1个百分点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元大 中国消费产业 9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略超市场预期 事件 今天上午中国公布9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0.9%,略高于市场预期的10.8%,但低于本中心预期11%。2015年前三季度中国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0.5%,增速较去年同期低1.5个百分点。环比来看,9月零售销售额增长1.5%,低于8月的环比增幅2.3%。 研究中心观点 ► 9月食品饮料、家电、文化/办公用品及通信产品需求加速增长: 食品饮料的强劲需求主要由中秋节时间较晚所拉动(今年为2015年9月27日,而去年为9月8日)。通信设备销售额同比增长42.2%,主要因本月iPhone 6S上市。2014年9月中国并未跻身iPhone 6首批销售名单,而是在2014年10月开始销售。 ► 10月零售总额预计将同比增长10.9%,主要得益于国庆黄金周期间销售额火爆(同比增长11%)。 ► 不利于黄金珠宝商以及服装/鞋类零售商: 我们给予达芙妮(210 HK)和利邦(891 HK)卖出评级。周大福(1929 HK,持有-超越同业)在8月迷你“抢金潮”结束后,9月产品需求亦不佳。9月黄金珠宝销售额同比增速降至6.5%,低于8月的17.4%。 图2:2015年9月食品饮料、家电、文化/办公用品及通信产品表现亮眼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元大 元大快报 中国:多元化零售 2015 年 10 月 19 日 报告分析师: 朱 家杰 CFA +852 3969 9521 peter.kk.chu@yuanta.com 中国:多元化零售 2015-10-19 中国消费产业 第2 页,共 2页 附录A:重要披露事项 分析师声明 主要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文或部分内容之分析师,兹针对本报告所载证券或证券发行机构,于此声明:(1) 文中所述观点皆准确反映其个人对各证券或证券发行机构之看法;(2) 研究部分析师于本研究报告中所提出之特定投资建议或观点,与其过去、现在、未来薪酬的任何部份皆无直接或间接关联。 目前元大研究分析个股评级分布 评级追踪个股数%买入17943%持有-超越同业10826%持有-落后同业5814%卖出123%评估中5513%限制评级51%总计:417100% 资料来源:元大 July 30, 2014 投资评级说明 买入:根据本中心对该档个股投资期间绝对或相对报酬率之预测,我们对该股持正面观点。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之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建议投资人于投资部位中增持该股。 持有-超越同业:本中心认为根据目前股价,该档个股基本面吸引力高于同业。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 持有-落后同业:本中心认为根据目前股价,该档个股基本面吸引力低于同业。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 卖出:根据本中心对该档个股投资期间绝对或相对报酬率之预测,我们对该股持负面观点。此一观点系基于本中心对该股之发展前景、财务表现、利多题材、评价信息以及风险概况之分析。建议投资人于投资部位中减持该股。 评估中:本中心之预估、评级、目标价尚在评估中,但仍积极追踪该个股。 限制评级:为遵循相关法令规章及/或元大之政策,暂不给予评级及目标价。 注:元大给予个股之目标价系依12个月投资期间计算。大中华探索系列报告并无正式之12个月目标价,其投资建议乃根据分析师报告中之指定期间分析而得。 总声明 © 2015 元大版权所有。本报告之内容取材自本公司认可之资料來源,但并不保证其完整性或正确性。报告内容并非任何证券之销售要约或邀购。报告中所有的意見及预估,皆基于本公司于特定日期所做之判断,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本报告仅提供一般信息,文中所载信息或任何意见,并不构成任何买卖证券或其他投资目标之要约或要约之引诱。报告数据之刊发仅供客户一般传阅用途,并非意欲提供专属之投资建议,亦无考虑任何可能收取本报告之人士的个别财务状况与目标。对于投资本报告所讨论或建议之任何证券、投资目标,或文中所讨论或建议之投资策略,投资人应就其是否适合本身而咨询财务顾问的意见。本报告之内容取材自据信为可靠之资料来源,但概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数据之准确性、完整性或正确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本报告并非(且不应解释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任何非依法从事证券经纪或交易之人士或公司,为于该管辖区内从事证券经纪或交易之游说。 元大研究报告于美国仅发送予美国主要投资法人(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5a-6号规则及其修正条文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诠释定义)。美国投资人若欲进行与本报告所载证券相关之交易,皆必须透过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及其修正条文登记注册之券商为之。元大研究报告在台湾由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在香港则由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发布。元大证券(香港)系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注册之券商,并获许从事受规管活动,包括第4类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非经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书面明示同意,本研究报告全文或部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转载、转寄或披露。 欲取得任何本报告所载证券详细数据之台湾人士,应透过下列方式联络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致:联络人姓名 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台北市104南京东路三段 225号4楼 欲取得任何本报告所载证券详细数据之香港人士,应透过下列方式联络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致:研究部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1座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