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境外上市試行辦法》,中國已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規範著境內企業的設立、營運和清算等各個環節。中國法律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並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國家立法權。中國證券法規規範著境內企業的股份發行及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權和責任等。中國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 宪法為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權力及義務,並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提供基礎。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及修改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並為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及修改。
- 國務院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規,並管理國家行政機構。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審計署等國家行政機構,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和規則。
- 地方政府的權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政府的權力受中國憲法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地方政府的權力受中國憲法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