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c)(1)(C)(ii)条中的消费者同意条款 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 消费者保护局 2001年6月 联邦贸易委员会 商务部 唐纳德·L·埃文斯,部长 蒂莫西·J·穆里斯,主席 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 消费者保护局 约翰·索普科,通信与信息司代理助理部长凯利·克莱格尔·列维,政策分析与发展司助理管理员凯西·史密斯,首席法律顾问 经济与统计管理局 李·普莱斯,劳伦斯·S·坎贝尔副助理国务卿,资深监管政策分析师 经济局 尼尔森·弗兰,资深计算机科学家巴尔·威廉,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安全技术经理及联邦公钥基础设施技术工作组主席 凯斯·安德森,经济学家 技术管理 凯伦·莱尼-坎明斯,科技政策分析师 目录 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执行摘要 I.电子商务的发展 ................................................ 1II. 国会授权:关于第101(c)(1)(C)(ii)条款的研究 ....................... 2 A.ESIGN’SCC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B. THEFTC/CSTUDY.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消费同意瑞视 (Ruìshì)商业 3341. 外联工作2. 联邦公报公告3. 公共论坛 III.SPCANDW.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A.B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摘要:公共的评论工坊益处消费者1.确保获取文件并提升意识 ........................................ 62. 提供明确的界限以识别合法企业 ....................................... 6 B.BBE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效益和致莱克顿尼克商业1.法律确定性与保护 ......................................... 82. 技术中立性 ............................................. 8 A.利益与负担 ............................................... 11B. 防止欺骗和欺诈 .................................... 12 V. 结论 ......................................................... 13 附录A:联邦公报通知附录B:联系人名单附录C:评论者名单和缩写词附录D:研讨会议程附录E:研讨会参与者 执行摘要 2000年6月30日,国会通过了《全球和国内商业电子签名法》(“ESIGN”或“该法案”),旨在通过确保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促进电子记录和签名在州际和对外商业中的使用。国会谨慎地保留了规范消费者获取某些书面信息的权利的 underlying 消费者保护法律,因此对希望在消费者交易中使用电子记录或签名的企业施加了特殊要求。该法案第101(c)(1)(C)(ii)条规定,企业必须从消费者处获得电子同意或确认,以接收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信息。该法案于2000年10月生效。 根据法案第105(b)条,国会指示商务部(Commerce)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第101(c)(1)(C)(ii)条中关于消费者同意的规定对产生的影响发布报告。具体而言,国会要求商务部和FTC报告该消费者同意规定给消费者带来的益处;该规定对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造成的负担;益处是否大于负担;该同意规定在预防欺诈方面的作用;以及是否需要任何法定变更。 为评估这些问题,商务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向在线商业界、技术开发者、消费者团体、执法部门和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询。为从这些群体和公众中征集意见,相关机构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份公告。相关机构还举办了一场公共研讨会,以探讨评论和意见征询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记录包括书面评论、公共研讨会讨论内容,以及轶事证据、专家意见和独立研究。参与者和评论者达成共识,认为自该法律生效以来,尚未经过足够长的时间来:a) 让消费者或企业体验该条款的全面影响;b) 发展足够的经验数据,以量化评估实施带来的收益是否超过其负担;以及c) 确定缺少消费者同意条款要求的程序类型是否会导致对消费者的欺骗和欺诈增加。 尽管参与者表达了各种观点,但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迄今为止,《电子签名法》中消费者同意条款的益处大于其实施带来的负担。 电子商务。该条款促进电子商务及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使用,同时增强消费者信心。它保障了消费者获取联邦及州法律要求书面信息的权利。该条款还通过阻止那些可能未能向消费者提供法律要求其提供的书面信息的人进行欺骗和欺诈行为,对此加以制止。 ESIGN中的消费者同意条款在法案实施现阶段似乎运行令人满意。研究中的几乎所有参与者都建议,在可预见的未来,应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州和联邦法规来解决实施问题。因此,商务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建议国会此时不要采取行动修改该法规。 I. 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代表着商业对消费者交易中一个虽小但至关重要的部分。美国人口普查局(人口普查)估计,2001年第一季度零售机构的美国电子商务销售额为70亿美元,较2000年第一季度增长了33.5%。2001年第一季度的电子商务结果占零售总额的0.91%,较2000年第一季度的0.70%有所上升,但较2000年第四季度的1.01%有所下降。2000年零售电子商务销售额为258亿美元,占零售总额的0.8%。 电子商务在B2C交易重要的其他行业扮演着显著角色。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1999年(可获取的最新年份)的估计,证券经纪行业的电子商务收入为38亿美元,占其203.7亿美元总收入的比例为1.9%。在线信息服务行业的电子商务收入为10亿美元,相当于其20.1亿美元总收入中的5.1%;而旅游服务行业的电子商务收入为53亿美元,占其250亿美元总收入的比例超过21%。 电子商务的好处不仅仅体现在商业活动所标明的美元价值上:它让消费者能够接触到触手可及、包罗万象的商品和服务市场,涵盖音乐、股票、在线书籍以及购物服务等,数量无穷。为了继续享受这项技术的成果,国内外企业及消费者都必须对这一新兴电子市场的诚信和可信度抱有信心。国会意图让ESIGN对电子商务的持续增长和消费者信心产生积极影响。 II. 国会授权:研究第101条(C)(1)(C)(II)款 A. 易签的消费同意条款 2000年6月30日,国会通过《电子签名法》(ESIGN),旨在通过确保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促进电子记录和签名在州际和对外商业中的使用。国会谨慎地保留了规范消费者获取某些书面信息的权利的现有消费者保护法律,因此对希望在消费者交易中使用电子记录或签名的企业施加了特殊要求。该法案第101(c)(1)条规定,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信息只有在消费者明确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该信息时,才能以电子方式提供给消费者,并且企业在获得其同意之前,必须向消费者明确、显著地披露特定信息。 此外,第101(c)(1)(C)(ii)条规定,消费者同意接收电子记录的同意只有在消费者“以合理证明其能够访问将用于提供该同意事项的信息的电子形式信息的电子方式同意或确认其同意”时才有效。6第101(c)(1)(C)(ii)条叠加了现有的州和联邦法律,这些法律要求将某些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消费者。它还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框架,说明企业如何在企业对消费者的交易背景下,遵守提供电子书面信息的根本法定或监管要求——无论是信息披露、通知还是权利义务声明。 B. 市场交易委员会/商务部研究 除在 101(c)(1)(C)(ii) 条款中包含消费者同意条款外,国会还寻求对该条款对消费者和企业影响的分析。具体而言,该法案的 105(b) 条款要求: 自本法案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商务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应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评估第101(c)(1)(C)(ii)条规定的程序为消费者提供的任何利益;该条款对电子商务造成的任何负担;利益是否超过负担;缺少第101(c)(1)(C)(ii)条规定的程序是否会增加针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的发生率;并建议商务部和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对该条款的任何修订。在进行此项评估时,商务部和委员会应征求公众、消费者代表和电子商务企业的意见。 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NTIA)代表商务部,并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共同开展了第105(b)条要求的这项研究。根据第105(b)条狭窄的授权范围,相关机构将研究与该报告相关的研究重点集中于第101(c)(1)(C)(ii)条,并未评估该法案的其他任何消费者保护条款。 1. 外联工作 为评估可供采用的消费者同意条款的技术,并了解企业如何实施第101(c)(1)(C)(ii)条,相关机构向在线商业界、技术开发者、消费者团体、执法部门和学术界开展了广泛的调研。行业联系人包括参与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高科技公司,以及使用或计划在消费者交易中使用电子记录的商务实体。鼓励所有相关方提交关于该要求的利弊的论文和意见,工作人员进行了研究,以确定哪些类型的企业正在使用第101(c)(1)(C)(ii)条的消费者同意程序,以电子格式向消费者提供“书面”信息。 2. 联邦公报公告 为履行第105(b)条征求公众、消费者代表和电子商务企业意见的授权,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2001年2月13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份公告。该公告征求了关于该措施带来的利益和负担的意见。 第101(c)(1)(C)(ii)条中的消费者同意条款,并宣布将举办一场公共研讨会,以讨论通知中提出的问题。7 为提高人们对该研究和研讨会 awareness,每个机构都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宣布联邦公报通知,并将通知放置在其网站的特别“ESIGN研究”部分。两个机构的员工还通过电子邮件向数百名之前对影响电子商务的问题表示过兴趣的联系人发送了通知副本。8 应《通知》要求,NTIA和FTC收到了来自消费者组织、软件和计算机公司、银行、金融服务行业成员和学者的32条意见。许多意见提交者通过一个专门的电子邮箱以电子方式进行了回复。此外,还有四位意见提交者在研讨会之后提交了补充声明。NTIA和FTC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所有书面意见,以促进公众获取。 3. 公共论坛 2001年4月3日,相关机构举办了一场公开研讨会,旨在探讨评论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公众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讨论新问题,并为分析和结论奠定全面的基础。10 研讨会议程包括讨论法律问题、技术问题、利益与负担,以及遵守第101(c)(1)(C)(ii)条消费者同意规定的最佳实践,此外还设有公众参与环节。11 共有21名个人和组织参与了圆桌讨论,还有数人在研讨会的公开环节提出了意见。12 九、所有意见均可在以下网址查阅:FTC网站 http://www.ftc.gov/bcp/workshops/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