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编写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次就推进减税降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作出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有效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力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和失信惩戒,落实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深化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多措并举精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政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服务的暖心增强企业的信心。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作为每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12年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每年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编印出版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手册发送广大企业,为企业了解和享受国家政策、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5)》是在历年政策汇编基础上,结合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编印而成。 汇编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更新了2025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18条。截至11月,汇编收录了收费减免(18条)、税收优惠(82条)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32条)、人工成本(9条)、融资成本(19条)、用能用地成本(13条)、物流成本(7条)等7个方面共计179条正在执行的政策措施,方便企业查询。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大力支持,并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承担了文件梳理和编印出版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涉及面广,难免存在蔬漏之处,敬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目录 、收费减免政策二、税收优惠政策·11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59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101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政策125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131八、政策解读说明,137 附录一: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142附录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145附录三: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42附录四: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249附录五: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253附录六: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320附录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334 一、收费减免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政策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 八、政策解读说明 本章节采取问答形式,对中小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4项定义进行解读说明,以便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了解并享受收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惠企减负政策。 1、我国是如何划分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十意见》(国发【2009136号),国家统计局印发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具体如下: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人,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人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人;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人指标。 2、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方元: 根据财税【201877号文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代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人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人占企业同期总收人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天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主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营业务须属于下述规定的技术领域: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高技术服务业、农业与农村、航空与航天、地球、空间和海洋工程及核应用技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天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具体认定标准及流程,详见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录一: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截至2021年10月1日) 附录三: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2年11日) 附录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天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弓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