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二三年八月 编写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次就推进减税降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作出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作为每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12年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每年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编印出版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手册发送广大企业,为企业了解和享受国家政策、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为加强政策时效性,联席会议办公室增加政策汇编更新频率,每季度更新一次,《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3年上半年)》是在历年政策汇编基础上,梳理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编印而成。 汇编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更新了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25条。截至上半年,汇编收录了收费减免(48条)、税收优惠(83条)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44条)、人工成本(19条)、融资成本(33条)、用能用地成本(22条)、物流成本(10条)等7个方面共计259条正在执行的政策措施,方便企业查询。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大力支持,并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承担了文件梳理和编印出版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涉及面广,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年8月 目录 一、2023年上半年新出台的减负惠企政策................................1二、正在执行的减负惠企政策..........................................22(一)收费减免政策..................................................23(二)税收优惠政策..................................................50(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96(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150(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165(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政策.....................................210(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223三、政策解读说明..................................................236附录一: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40附录二: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44附录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52附录四: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255附录五: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334附录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350 一、2023年上半年新出台的减负惠企政策 二、正在执行的减负惠企政策 (一)收费减免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二、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 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要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逾期办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同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行政许可规定数量限制的,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实施行政许可需要 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政策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 三、政策解读说明 本章节采取问答形式,对中小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4项定义进行解读说明,以便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了解并享受收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惠企减负政策。 1.我国是如何划分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家统计局印发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具体如下: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2、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根据财税﹝2018﹞77号文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