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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30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告编号:2020-07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季度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0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名。 公司董事长蔡秋全、总经理杨炯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小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小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由于金融工具投资属于本公司正常自营证券业务,故本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列举的有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取得的投资收益等视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发行证券公司次级债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 [2020]556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202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2020年9月15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的发行。本期债券简称“20华西C1”,证券代码“115120”,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4.26%。 2、发行短期融资券 根据2019年2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最高待偿还余额的通知》(银发[2019]51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定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为44亿元。 2020年第三季度,公司共计发行三期短期融资券。其中:2020年7月9日完成2020年度第五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工作,发行金额10亿元,到期日2020年9月16日,票面利率2.3%;2020年8月13日,完成2020年度第六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发行金额15亿元,到期日2020年11月13日,票面利率2.67%;2020年9月14日,完成2020年度第七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发行金额15亿元,到期日2020年12月15日,票面利率2.72%。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为30亿元。 3、诉讼事项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公告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披露了相关诉讼事项。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两项诉讼案件存在最新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与曾某某诉讼案已结案 曾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公司为其提供融资及证券交易服务。2017年5月24日曾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滥用市场地位提前强制平仓,侵害曾某某的财产权,要求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赔偿财产损失3,473,1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8月1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7年8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16314号),裁定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原注册地为青羊区,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做出裁定将本案移送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已于2018年10月10日、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书(〔2018〕川0105民初6055号),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1月29日提起上诉,二审于2019年8月2日在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收到二审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0633号),判决:①撤销成都市青羊区法院〔2018〕川0105民初6055号的一审判决;②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某某损失388,029.76元;③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相关义务,本案已结案。 (2)本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交易纠纷案 2019年7月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计向其融资10,000万元。东泰资管履约担保比例于2020年3月23日起持续低于平仓线,构成违约。公司于5月25日委托代理律师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6月1日成都市中院已完成对东泰资管质押给公司的3,233万股紫金银行限售流通股的诉前保全手续。6月8日成都市中院对本案正式立案(〔2020〕川01民初3155号),公司于7月31日收到成都中院的一审开庭传票,本案拟于9月8日开庭审理。成都中院于2020年9月8日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一审判决书。 4、分支机构新设及变更情况 (1)新设分支机构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如下: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适用√不适用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适用√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募集资金专户余额50,447.08万元(含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后续将继续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相关承诺存放、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适用√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