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思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丽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关于上海阿帕尼公司业绩承诺及重大亏损事项 根据本公司与袁荣民先生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关于阿帕尼电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之交易协议》约定,袁荣民先生向本公司作出上海阿帕尼业绩承诺:2014年保持盈利;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如上海阿帕尼上述四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不成上述承诺最低标准之净利润总额的,且非因本公司原因所致,则袁荣民应于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的三十(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就阿帕尼实际利润与本协议承诺最低标准之利润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等价现金方式补偿本公司。如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内,上海阿帕尼任何年度净利润出现亏损,则袁荣民应于审计机构就阿帕尼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之日起十五(15)日内对上海阿帕尼当年净利润亏损予以补足(补足金额为当年度净资产亏损金额以及补足过程中各方需承担的税费之和)。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上海阿帕尼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已连续三年出现了亏损,净资产为-1.28亿元。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要求袁荣民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之催告函暨<协议解除通知书>回复的公告》。本公司已经敦促其履行承诺,但袁荣民一直未予履行。本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2017年3月15日,本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17)苏0505民初1061号)。一审判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39.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450,000.00元,合计638,439.00元,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并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2019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判决如下: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2、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亏损金额1746704.09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亏损金额20906185.99元以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袁荣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由袁荣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判决生效后,袁荣民仍未履行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2019)苏0505执3142号】,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了案件执行费64.1467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19)苏民申7163号】,申请再审人袁荣民与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7163号】,驳回了袁荣民的再审申请。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公司将通过代位执行上海阿帕尼在 本案中对袁荣民享有的到期债权,加大力度督促袁荣民履行付款义务,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江苏捷登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东、汪敏夫妇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2,878.76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24%,累计质押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11,921.08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2%。 3、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事项 公司股东陈东先生于2020年11月26日与江苏捷登签署了《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公司股东陈东先生、汪敏女士于2020年11月26日与江苏捷登签署了《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陈东先生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合计27,701,714股(占公司总股本5%)转让给江苏捷登,陈东先生及汪敏女士合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1,085,894股(占公司总股本18.24%)表决权委托江苏捷登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及相关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 由于上述股份转让事宜,江苏捷登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马伟先生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会、监事会换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的任期于2020年1月6日届满,鉴于当时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三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正在筹划股权转让事项,若该事项实施完成,可能会涉及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改选,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因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于2020年12月完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21年1月及时进行了换届选举。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换届选举事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5、与瑞典阿帕尼的法律纠纷事宜 2016年9月11日,瑞典阿帕尼电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典阿帕尼”)与本公司签署了《瑞典阿帕尼电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唯一性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3年,本公司保证每年最低30套高压电极锅炉核心组件的订购量及在协议期间不低于100台高压电极锅炉核心组件的订购量,同时约定包括商标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归瑞典阿帕尼所有。本公司由此成为瑞典阿帕尼在中国境内唯一的代理商,推广瑞典阿帕尼的产品和品牌,并负有不得侵犯瑞典阿帕尼知识产权等义务。2020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瑞典阿帕尼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本公司和陈东先生提起仲裁程序通知,仲裁编号为HKIAC/A 20287,瑞典阿帕尼以公司复制瑞典阿帕尼锅炉软件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以公司销售瑞典阿帕尼锅炉与其竞争违反了《合作协议》约定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以陈东先生时任公司董事长为由,要求陈东先生对前述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收到仲裁通知后,公司聘请了由中国内地律师、中国香港律师和德国律师组成的国际律师团队,收集了大量证据,于2021年2月9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仲裁答复书,答复书中对瑞典阿帕尼的每一项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有力的抗辩,对公司未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事实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仲裁程序仍在进行当中。公司后续将积极应对本案仲裁相关事宜,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6、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年报、一季报文件签署的特别说明 张大钊先生因个人自身原因不能履职,已申请辞去原担任的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董事长的议案》,改选公司董事王思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公司将尽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张大钊先生已无法履职,公司本公告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签署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新任董事长王思淇先生签署。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适用√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适用√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六、对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