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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04-29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告编号:2020-045 证券代码:00251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丽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关于上海阿帕尼公司业绩承诺及重大亏损事项 根据本公司与袁荣民先生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关于阿帕尼电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之交易协议》约定,袁荣民先生向本公司作出上海阿帕尼业绩承诺:2014年保持盈利;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如上海阿帕尼上述四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不成上述承诺最低标准之净利润总额的,且非因本公司原因所致,则袁荣民应于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的三十(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就阿帕尼实际利润与本协议承诺最低标准之利润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等价现金方式补偿本公司。如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内,上海阿帕尼任何年度净利润出现亏损,则袁荣民应于审计机构就阿帕尼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之日起十五(15)日内对上海阿帕尼当年净利润亏损予以补足(补足金额为当年度净资产亏损金额以及补足过程中各方需承担的税费之和)。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上海阿帕尼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已连续三年出现了亏损,净资产为-1.28亿元。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要求袁荣民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之催告函暨<协议解除通知书>回复的公告》。本公司已经敦促其履行承诺,但袁荣民一直未予履行。本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2017年3月15日,本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17)苏0505民初1061号)。一审判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39.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450,000.00元,合计638,439.00元,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并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2019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判决如下: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2、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亏损金额1746704.09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亏损金额20906185.99元以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袁荣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由袁荣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判决生效后,袁荣民仍未履行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2019)苏0505执3142号】,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了案件执行费64.1467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19)苏民申7163号】,申请再审人袁荣民与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陈东、汪敏夫妇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2,878.76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24%,累计质押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12,591.25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3%。 3、公司股东筹划股权转让事宜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三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东先生、汪敏女士、第三大股东朱永福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投资”)(上述股东统称为“转让方”)于2019年12月30日与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盐高新”)签署了《陈东、汪敏、朱永福、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和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简称“股份转让框架协议”)、《陈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方拟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合计50,053,364股(占公司总股本9.03%)转让给盐高新,陈东先生及汪敏女士合计将其持有的96,590,7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7.43%)表决权不可单方撤销的无偿委托盐高新行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盐高新将持有50,053,3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9.03%),并拥有合计146,644,07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26.46%)的表决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表决权委托生效后,盐高新将成为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盐城市人民政府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年3月9日,上述转让方已与盐高新签署了《陈东、汪敏、朱永福、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和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进展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本次协议转让的生效条件需获得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取得上述批准后,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单位:万元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