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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29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报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未有董事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1.3公司负责人张佑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冏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史本良先生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适用□不适用 注3: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8,000,000股H股,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27,695,746股,占比16.46%。 注4:截至2021年3月31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除直接持有公司544,514,633股A股外,作为港股通非登记股东间接持有公司106,494,000股H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1,008,633股,占比5.04%。 注6: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注7: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3.1.1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适用□不适用 3.2.1债务融资 截至报告披露日,2021年内公司发行四期公司债券、一期次级债券和四期欧洲商业票据,其中: 2021年1月21日,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分为三个品种。其中,品种一发行期限370天,发行规模人民币22亿元,票面利率2.90%;品种二发行期限3年,发行规模人民币46亿元,票面利率3.56%;品种三发行期限10年,发行规模人民币32亿元,票面利率4.10%。已于2021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2021年2月25日,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发行期限3年,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票面利率3.60%;品种二发行期限10年,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票面利率4.10%。已于2021年3月5日在上交所上市。 2021年3月17日,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期限10年,发行规模人民币25亿元,票面利率4.10%。已于2021年3月24日在上交所上市。 2021年4月9日,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四期),发行期限10年,发行规模人民币14亿元,票面利率4.04%。已于2021年4月16日在上交所上市。 2021年2月4日,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次级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其中,品 种一发行期限3年,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票面利率3.97%;品种二未发行。已于2021年2月19日在上交所上市。 2021年1月12日,公司发行2021年第一期欧洲商业票据,发行期限364天,发行规模5,000万美元,实际利率0.95%,已于2021年1月1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2021年1月26日,公司发行2021年第二期欧洲商业票据,发行期限182天,发行规模1亿美元,实际利率0.7%,已于2021年2月01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21年1月29日,公司发行2021年第三期欧洲商业票据,发行期限181天,发行规模9,950万美元,实际利率0.65%,已于2021年2月9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21年3月4日,公司发行2021年第四期欧洲商业票据,发行期限267天,发行规模3,000万美元,实际利率0.74%,已于2021年3月8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上述各期境内债券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1-4月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3.2.2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本公司 报告期内,本公司完成3家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具体迁址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拥有32家分公司、202家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山东)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山东)拥有6家分公司、64家证券营业部。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 报告期内,中信期货完成1家分公司同城迁址。具体迁址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期货拥有44家分公司、4家期货营业部。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华南撤销1家证券营业部,完成2家分支机构同城迁址。 营业部撤销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华南拥有2家分公司、64家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际”)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国际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国际拥有4家分行。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证券”) 报告期内,金通证券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报告期末,金通证券拥有2家证券营业部。 3.2.3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本集团不存在《上交所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报告期初至本报告披露日,本集团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公司与丁晟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因丁晟与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委”)提交申请材料,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5月2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6月21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2018年8月22日,丁晟就本案向北仲委提出反请求,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损失人民币2,010万元,北仲委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本案。2018年12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1月14日,北仲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公司关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司法费用的全部仲裁请求,驳回丁晟的反请求,公司胜诉。2019年3月13日,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19日,本案指定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执行过程中,丁晟与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至2021年1月,丁晟履行完毕全部调解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案件结案。 公司与刚泰集团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纠纷仲裁案 因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股票收益互换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刚泰集团支付交易结算款项人民币14,624,409.12元、违约金人民币133,161.06元及相关费用,并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10月24日贸仲委受理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进行开庭审理。2019年4月12日,公司收到仲裁庭送达的《裁决书》,公司胜诉。2019年5月29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7月5日,本案执行工作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目前已在执行程序中(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刚泰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公司已依法申报债权。 公司与上海云峰集团债券交易纠纷案 因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峰集团”)债券交易违约,公司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上海云峰集团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09,589.04元本息及违约金人民币7,697,354.38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2018年11月2日,贸仲委受理本案。2019年8月6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3日,贸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胜诉(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本案,目前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公司与正源房地产、湖南正源、大连海汇、富彦斌合同纠纷案 因公司持有的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的人民币1.3亿元面值的“16正源02”债券存在违约风险,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起诉,要求发行人支付本金、 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汇”)、富彦斌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因大连海汇、富彦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北京三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三中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本案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处理。大连中院于2021年1月7日正式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并于2021年3月17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12日,大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与新华联控股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未能按约定履行中期票据兑付义务,公司向北京三中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华联控股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7月21日、8月13日两次开庭。2020年12月30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后新华联控股提出上诉,案件定于2021年5月10日二审开庭。 公司与森源集团、楚金甫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6年11月10日,公司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森源集团”)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后签署了《交易协议书》及其他补充协议,森源集团向公司质押森源电气股票(证券代码:002358)进行融资,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8年11月28日,楚金甫及配偶唐付君作为保证人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7月31日,杨合岭及配偶冯玉敏与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杨合岭、冯玉敏同意将杨合岭名下600万股森源电气股票质押给公司,为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森源集团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森源集团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8,429.07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并要求保证人楚金甫、唐付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质押人杨合岭、冯玉敏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过程中。 公司与孙洁晓、袁静、孙炎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6年9月10日,公司与孙洁晓、袁静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后签署了《交易协议书》及其他补充协议,孙洁晓、袁静向公司质押春兴精工股票(证券代码:002547)进行融资,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9年7月25日,孙炎午作为保证人与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为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孙洁晓、袁静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洁晓、袁静及孙炎午支付欠付的本金人民币14,757.1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苏州中院于2021年3月10日正式立案,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过程中。 公司与信业公司、金石泽信委托合同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