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天药股份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1.3公司负责人张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秀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丁晓霞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172.57%,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 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混合所有制改革事宜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通知及医药集团转发的其控股股东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国资”)出具的《关于医药集团混改信息披露的告知函》,渤海国资拟于2020年9月29日将其持有的医药集团股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转让项目信息正式披露,转让比例为67%(详见公告2020-052#); 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收到医药集团通知,在医药集团67%股权公开挂牌转让项目中,截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结束,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沪深医药”)为唯一摘牌方,津沪深医药为医药集团混改项目的最终受让方,渤海国资和津沪深医药已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详见公告2020-078#); 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津沪深医药就本次要约收购事宜出具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详见公告2020-079#); 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医药集团通知,渤海国资已收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具的《市国资委关于医药集团混改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20]47号)。市国资委同意医药集团混改涉及的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相关事项。渤海国资与津沪深医药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正式生效(详见公告2020-081#);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拟变更为津沪深医药,因津沪深医药无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市国资委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补充公告》(详见公告2020-084#); 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收到医药集团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下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62号),对收购医药集团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详见公告2021-006#);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津沪深医药送达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并于同日收到医药集团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展的通知,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津沪深医药已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且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已出具本次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医药集团由渤海国资100%控股变为津沪深医药持股67%、渤海国资持股33%(详见公告2021-020#、2021-021#); 公司于2021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之第一次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2021-025#); 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之第二次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2021-031#);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之第三次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2021-032#); 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反垄断行政处罚 公司于2021年4月2日、4月28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详见公告2021-02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详见公告2021-03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以协议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拟对公司罚没款合计44,022,561.20元。上述罚没款金额已相应减少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实质性影响,整改后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影响。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相关部门按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于本次处罚,公司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完善合规体系建设,持续守法合规经营,积极维护股东权益,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