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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20 财报 -
报告封面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朱宝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建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颜沈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应收款融资比期初减少37.5%,主要原因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所致;2、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减少72.45%,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子公司宝鼎重工留抵的增值税退税所致;3、报告期末,合同负债比期初增加64.31%,主要原因系本期冲回待转销项税额所致;4、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54.41%,主要原因系本期发放上年年末计提的年终奖金所致;5、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期初减少80.25%,主要原因系期初未交的税费本期已缴纳,同时本期的应交税费较少所致。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39.61%,主要原因系:1)上年同期因疫情影响销售减少,基数较低;2)本期销售增长,较上上年同期增加11.62%;2、报告期内,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加37.92%,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因疫情影响,停产时间较长,变动成本减少所致;3、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41.22%,主要原因系本期业务招待费增加所致;4、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912.62%,主要原因系本期外币汇兑损益增加所致;5、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56.45%,主要原因系参股公司宝鼎小额贷款公司利润减少所致;6、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减少47.9%,主要原因系本期营业收入上升,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小,坏账准备冲回的同比幅度减少所致;7、报告期内,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04.24%,主要原因系本期营业收入上升,毛利增加所致;8、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94.65%,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9、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163.65%,主要原因系本期计提诉讼赔偿案的赔偿款利息所致;10、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35.96%,主要原因系本期计提预计负债所致;11、报告期内,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84.76%,主要原因系本期营业收入上升幅度较大,毛利增加所致。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103.69%,主要原因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增加,同时营业收入上升,回款上升所致;2、报告期内,收到的税费返还比上年同期增加100%,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宝鼎重工收到增值税退税所致;3、报告期内,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59.05%,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的财政补助减少所致;4、报告期内,支付的各项税费比上年同期增加332.99%,主要原因系本期期初未交纳的税费大于上年同期期初,同时本期期初税费在报告期内已交纳;5、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611.65%,主要原因系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所致;6、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90.99%,主要原因系本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投资减少所致;7、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508.88%,主要原因系本期增加银行理财投资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8年10月19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名被告,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向原告赔付因“虎锋轮”号尾轴断裂事故而支付的保险赔款19,636,288.17元(按2018年10月19日外汇牌价1美元=6.938元人民币计算)以及检测检验费、翻译费、差旅费计人民币337,718.71元,立案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案号(2018)鄂72民初1742号。武汉海事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进行首次庭审,11月26日第二次庭审,12月27日第三次庭审。2020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保险赔款损失人民币14,982,221.9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期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人民币55,009.60元;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对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4)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44.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承担31,162.00元,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10,482.00元。财产保 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承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收到此案二审受理通知书。 2、2021年3月上旬,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346号传票:TIGER BULK NO.7 LIMITED(泰格散装7号有限公司)以海事海商纠纷为由,将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第三人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虎锋轮”停运期间的租金、燃油及员工工资等损失1,532,863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日2021年1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6.5321的利率,折合人民币10,012,814.4元;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自事故发生之日2016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0,012,814.4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宁波海事法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并立案,预定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日。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由于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定的本案开庭时间延期。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适用√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单位:万元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