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ST科林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黎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冯玮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由于公司2018年面临逾期债务及诉讼,存在大量应收账款,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短缺,且主要的在建高邮项目已经停工,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无法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收入、成本、大额往来款项的确认事项发表意见,鉴于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影响是广泛和重大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3日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8-208号)。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2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为消除相关影响,2019年度公司通过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高邮项目工程进行造价核实,并与供应商核实工程金额、签订结算或和解协议等措施,据此公司追溯调整了2018年度财务报表,主要调增营业成本24,432,128.60元,同时对预付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等科目进行了相应调整。天健会所对公司本次调整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天健审〔2020〕8-271号)。 由于2018年财务报表的更正,涉及公司2019年相关资产负债类科目的期初数据相应的调整,公司对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及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情况变动及说明 单位:元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关于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将其所持有的35,910,000股公司股份质押给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截至报告期末,相关质押手续尚未解除。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宋七棣先生于2016年11月18日将其所持有的8,928,779股公司股份质押给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截至报告期末,相关质押手续尚未解除。 [注1]: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高邮项目的议案》,鉴于高邮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经公司与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股东多次沟通后,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集达电力各方友好协商,就项目合作的终止事宜签订《关于高邮项目终止合作协议》。 [注2]: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鄂州光伏项目及麻城光伏项目的议案》,基于目前行业发展现状及各方的实际情况,各方已就该事项签订《<湖北鄂州华怡鄂城区泽林镇50MWp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湖北麻城信百200MWp(一期50MWp)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终止协议》。 3、对外担保 (1)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配合三锐电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意公司与大唐融资租赁签署《保证合同》,为三锐电力的融资租赁事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3,196,393.24元,担保期限为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锐电力的全部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配合瑞光能源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意公司与大唐融资租赁签署《保证合同》,为瑞光能源的融资租赁事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54,794,589.74元,担保期限为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瑞光能源的全部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为缓解三锐电力及瑞光能源的还款压力,经公司、瑞光能源、三锐电力与大唐融资租赁各方协商一致,三锐电力、瑞光能源分别与大唐融资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尚未支付的租赁本金部分进行展期 以及调整原还款计划,三锐电力及瑞光能源按照调整后的还款计划表向大唐融资租赁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同时,大唐融资租赁拟追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集达电力作为三锐电力及瑞光能源的保证人,向大唐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三锐电力及瑞光能源作为承租人在《补充协议》项下应向大唐融资租赁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费用。担保期限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三锐电力及瑞光能源的全部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配合邮都园科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意公司与大唐融资租赁签署《保证合同》,为邮都园科技的融资租赁事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0,337,702.00元,担保期限为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邮都园科技的全部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基于麻城光伏项目相关终止协议内容,麻城项目公司向大唐融资租赁办理的融资租赁5,000.00万元用于偿还对公司的债务,同时,由于高邮项目已终止,公司需偿还大唐融资租赁已提供的融资租赁款5,000.00万元,经大唐融资租赁与公司、麻城项目公司、高邮项目公司协商,大唐融资租赁已提供给公司的5,000.00万元由麻城项目公司进行偿还。同时,公司需对麻城项目公司还款进行担保。鉴于此,大唐融资租赁将在办理完成对麻城项目公司的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后,与公司签署对高邮项目的保证合同的终止合同时,解除高邮项目下公司对大唐融资租赁的还款及对高邮项目公司的担保义务。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宜 公司受国内宏观资金面收紧等因素影响,公司资金状况紧张,致使部分债务出现逾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累计逾期债务合计金额约13,825.21万元。 5、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事宜 因天健会所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深交所于2019年4月26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天健会所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但由于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负值、2019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将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科林”。 6、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东诚瑞业部分股份6,091,37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22%),因与重庆高玛商贸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被重庆高玛商贸有限公司提请财产保全而发生的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19年11月21日,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11月20日。 □适用√不适用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适用√不适用 注1:重大资产出售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竞争性经营活动。 (2)在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及转让完毕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后2年内,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本公司/本人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公司/本人不利用从上市公司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活动;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如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本公司/本人以及受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本公司/本人同意上市公司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本公司/本人在该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中的全部股权或其他权益,或如上市公司决定不予收购的,本公司/本人同意在合理期限内清理、注销该等同类营业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关联方;本公司/本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注2:重大资产出售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本公司/本人将继续确保上市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确保上市公司资产在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本公司/本人将杜绝其与上市公司出现资产混同使用的情形,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性。 (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本公司/本人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不存在本公司/本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中兼职;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上市公司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独立履行纳税义务。本公司/本人承诺上市公司资金使用不受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干预;同时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均系其自行聘用员工,独立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将继续确保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4)保证上市公司的治理独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