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49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马红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国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孟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拟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用于“金川区万头奶牛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A、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的申请材料,并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0128)。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目前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预案等进行了调整和修订。该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0年5月25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的政策性搬迁 1、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 为深入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夏庄园”)收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通告》和《利通区进一步做好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实施方案》,宁夏庄园所在的金银滩奶牛核心养殖区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为遵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尊重吴忠市利通区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宁夏庄园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宁夏庄园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宁夏庄园签订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宁夏庄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5日,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宁03行初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宁03行初6号),该行政起诉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于2020年4月8日开庭审理,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判决。 2、关于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07号)》,依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7〕143号)和《湟源县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划分方案》(源政办〔2016〕163号)相关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海圣源”)所在地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青海圣源收到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限期关停通知书》。为尊重西宁市湟源县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青海圣源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青海圣源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一直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青海圣源签订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青海圣源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11日,青海圣源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青01行初16号)﹞,该行政起诉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收到开庭审理通知。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20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20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正,同比下降50%以上 五、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