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一部|田野 2026年4月28日 自《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发布以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已发行十一年,债券发行管理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发行规模快速扩张并成为主力品种。2026年一季度,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实现防风险和促发展协同,发行新增专项债券1.16万亿元,同比增长20.80%,基建仍为最主要投向领域,“自审自发”试点区域新增专项债券增幅明显,重大项目建设加力提效,实物工作量加快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特殊再融资专项债券发行规模明显降低,化债仍为重点省份主要任务。2026年4月,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二季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将继续前置发力,资金投向领域存在较大扩容空间且投资方向将更加精准;为加快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特殊再融资专项债券或将提速发行。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已发行十一年,发行规模快速扩张并成为主力品种,2026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4.40万亿元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其中,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2014年完成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预算法》,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自此,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模式的制度基础和预算约束形成。 2015-202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已发行十一年,在此期间,国务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发布法规、规章,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期限、品种、资金投向、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发行规模快速扩张并成为主力品种。2015年,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额9,744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额959亿元。根据财政部债务管理司公布的《2025年1-12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2025年全国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5.38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券0.77万亿元、专项债券4.61万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4.93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84万亿元、专项债券3.09万亿元。 根据《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2025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4.40万亿元,全年支持项目超过4.8万个、用作项目资本金超过3,000亿元;开展“自审自发”试点,下放项目审核权限。推动化 解存量隐性债务,2025年用于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全部发行完毕,各地置换后债务平均利息成本降低2.5个百分点以上,指导督促地方对置换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指导地方加强隐性债务置换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转型的衔接,加快化解融资平台隐性债务。 2026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体现在扩大资金规模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扩大财政支出盘子,确保必要支出力度;二是优化政府债券工具组合,更好发挥债券效益;三是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效能,增强地方自主可用财力;四是持续用力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重点领域保障;五是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放大政策效能。其中政府债券方面,要求保持相当规模的新增政府债务,并适当调整结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4.40万亿元,支持建设重大项目、置换隐性债务、消化政府拖欠账款等;继续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1.30万亿元,持续支持“两重”建设、“两新”工作等;发行特别国债3,000亿元,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二、2026年一季度发行情况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同比减少,新增专项债券增幅较大,重大项目建设加力提效 2026年一季度,全国共发行420只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合计23,710.01亿元,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均同比有所减少;其中一月、二月、三月发行规模分别为6,758.51亿元、9,223.54亿元和7,727.95亿元。从发行地区来看,全国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发行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其中,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四川省为发行规模前五大省份,合计发行10,723.90亿元,占一季度发行总额的45.23%,占比近半;其次为河北省、湖南省和河南省,发行规模在千亿元;四个直辖市发行专项债合计2,020.80亿元。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从专项债性质来看,2026年一季度发行新增专项债券11,599.45亿元,占全年新增限额的26.36%,发行规模同比增长20.80%,占比上升9.44个百分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特殊再融资专项债发行规模及占比明显降低,资金用于置换隐债。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初步核算,2026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334,193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0%;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102,708亿元,同比增长1.7%;随着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发行使用加快,“两重”项目开工建设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投资较快增长,同比增速为8.9%,拉动全部投资增长2.7个百分点。 (二)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债发行规模大幅增长,基建仍为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最主要投向领域 从新增专项债资金投向领域来看,2026年一季度专项债资金主要投向12个领域,其中前三大投向领域为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特殊新增专项债,合计占比77.98%,占比同比上升10.36个百分点,主要受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债发行规模增至5,505.76亿元、同比增长193.44%拉动影响,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市政和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产业园区竞争力、推进城镇化进度等具有重要意义,项目收入主要来源于厂房、仓储房、科研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的租赁收入等;发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债1,820.80亿元,同比减少47.13%,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未来依托通行费、广告费等形成项目收入;发行特殊新增专项债1,718.94亿元,同比增长46.61%,资金主要投向地方政府存量投资项目,由于该领域专项债未披露“一案两书”,可能投向存量项目中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亦可能投向涉及拖欠工程款等的存量项目;其中,化债重点省份发行规模420.06亿元,占同期特殊新增专项债比重为24.44%,进一步解决项目停缓建问题。同期,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783.12亿元,同比增长130.06%,专项债成为盘活存量土地的重要工具。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三)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新增专项债券增幅明显,化债仍为重点省份主要任务 从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来看,2026年一季度,10个试点地区发行新增专项债合计8,929.47亿元,占同期全国新增专项债发行总额比重为76.98%,发行规模及占比同比分别增加32.50%、6.80个百分点;其中,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含青岛市)、浙江省(含宁波市)发行规模均超过1,000亿元,合计为6,071.02亿元,占10个试点地区发行总额比重为67.99%,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明显。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含青岛市)同为2025年一季度发行规模较大省份,发行规模同比分别增长22.01%、60.03%和8.00%,浙江省(含宁波市)新增专项债规模同比增长167.72%,为1,172.34亿元。 从化债重点省份来看,2026年一季度,重庆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发行专项债券合计3,060.36亿元,其中,再融资、特殊再融资专项债合计2,055.60亿元,占比为67.17%,较同期全国发行再融资、特殊再融资专项债占比高16.09个百分点,化债仍为重点省份主要任务。同期,已宣布退出重点省份的内蒙古自治区发行专项债573.00亿元,全部为特殊再融资债;吉林省发行专项债557.21亿元,其中,再融资、特殊再融资债合计482.21亿元。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三、展望 2026年二季度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扩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将继续前置发力,资金投向领域存在较大扩容空间,特殊再融资专项债券或将提速发行 2026年二季度财政政策将延续更加积极的总基调,地方政府债券融资需求旺盛,专项债仍是发行的主力品种。2026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得到扩充,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将向项目准备充分、资金使用效率高的区域倾斜。 发行进度方面,二季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将继续前置发力,新增专项债券继续加快发行使用,以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消化政府拖欠账款等,加快项目落地节奏,推动实物工作量的形成,带动有效投资扩大;为加快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特殊再融资专项债券或将提速发行。 资金投向领域方面,2026年一季度暂未发行旧城区改造、能源、文化旅游等领域专项债,且新型基础设施专项债规模较小,二季度资金投向领域存在较大扩容空间,投资方向将更加精准,聚焦新基建、民生短板等领域,凸显政府投资引导作用。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