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韩国投资税收指南
韩国经济概况
- 经济发展情况:韩国人均国民总收入超过3.66万美元,国家信用等级维持历史最高水平,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达346亿美元,名义GDP为2549.1万亿韩元,同比增长6.2%。
- 支柱和重点行业:制造业实力雄厚,主要行业包括信息通信技术、汽车、造船、钢铁、石化等。2023年,ICT产业出口额为1867.7亿美元,汽车产量424.4万辆,汽车出口额为709亿美元。
- 经贸合作:韩国已与59个国家签署生效了21个自贸协定,积极参与RCEP和IPEF等区域合作机制。2023年,韩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12748.0亿美元,主要贸易伙伴为中国、美国、越南、日本等。
- 投资政策:韩国政府积极鼓励利用外资,设立了各具特色、遍布全国的特殊经济区,并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和经营支持。外商投资可采取发行新股、收购旧股、并购等方式取得股份。
韩国税收制度简介
- 税制概览:韩国拥有比较完善的税收制度,透明度较高,执法较严。赋税主要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类,中央税14种,地方税包括道税和市郡税。
- 法人税:对包括财产收益在内的一切法人所得征收的税种,采用比例税率,具体税率视公司性质、所得性质、金额大小有所不同。外国法人仅就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纳税。
- 所得税:类似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所得分类计算,综合计征的课征方法。居民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经营所得、工薪所得、其他所得。非居民应纳税所得包括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不动产所得、租赁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工资所得、在韩国领取的养老金与退休津贴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其他来源于韩国所得。
- 增值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新增价值或利润征收的税种。韩国为了提高国民的福利服务和扶植弱势产业,对销售部分生活必需品或提供医疗、教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其他税(费):包括继承税和赠与税、综合不动产税、酒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交通·能源·环境税、教育税、农渔村特别税、购置税、注册许可税、休闲税、居民税、财产税、城市规划税、汽车税、烟草消费税、地域资源设施税、地方所得税、地方消费税、地方教育税、社会保险费等。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 税收管理机构:韩国负责税收征管的部门主要包括企划财政部下属的税务与海关总署、国税厅、关税厅以及地方税务机关。
-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企业需要到税务局注册营业执照,设立法人则还需要在法院登记所进行法人登记。自然人如投资成立非法人企业时,不必进行法人登记。
-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非居民纳税人可采用两种征税方式:全球征税和分类征税。全球征税适用于在韩国境内有营业场所或者有来源于韩国境内不动产的所得(不含转让土地或建筑物的资本收益)的非居民纳税人。除离职金和财产收益外,所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均应按全球征税方式纳税,与获得此类所得的居民相同。非居民的纳税地为其境内营业场所。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 关联交易:根据《国际税收调整法案》,存在下列任意一种关系,应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交易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至少50%投票权股份;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交易双方各至少50%的投票权股份;交易双方在资本投资、货物或服务购销、资金借贷等方面存在共同利益,并且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政策拥有实质决定权;交易双方在资本投资、货物或服务购销、资金借贷等方面存在共同利益,并且交易双方的经营策略决定权在实质上同时被第三方所控制。
- 同期资料: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有义务提交整体经营和转让定价情况,包括本地文档、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
- 转让定价调查:当韩国公司与其关联方的转让价格低于或高于独立交易价格时,韩国《国际税收事务协调法》授权税务机关以独立交易价格为基准调整转让价格,核定或重新计算韩国居民的应税所得。
- 预约定价安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以及纳税人与其境外关联方就未来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范围达成的协议。
- 受控外国企业:如果一个韩国公司(或个人)在税率明显偏低地区投资一家公司,并且无正当理由将利润留在受控外国企业,尽管保留在该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并未实际分配,该利润仍应视为支付给韩国公司(个人)的股息。
-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如果一个居民同意与其境外关联方共同开发无形资产并分摊开发成本、费用和风险,该居民的税基应依据独立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资本弱化:如果一个韩国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从海外控股股东借款的数额超过公司权益2倍,超出部分的借款利息将被重新定性为股息,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进行扣除。
中韩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 中韩税收协定:中韩两国于1994年3月28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于1994年9月28日生效。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施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在认定中国和韩国两国的协定适用领土范围时,条件首先要满足属于两国的领土,其次,还要满足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有效实施。
- 相互协商程序: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
在韩国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 信息报告风险:中国对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韩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韩国的部分信息报告制度与外国特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纳税人有义务提交总体管理和转让定价的相关信息。
- 纳税申报风险:在韩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以及在韩国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都存在纳税申报风险。
- 调查认定风险:包括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包括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中国对韩“走出去”企业需留意中韩税收协定有关税收饶让的相关规定,避免未享受协定待遇多缴税款或重复征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