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库曼斯坦经济概况
-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土库曼斯坦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数据公开程度较低且不规范。近年来,该国国内生产总值保持约6%的年均增速,但官方经济统计数据并未得到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评估土库曼斯坦2019年-2024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5.1%、-1.6%、9.8%、3.3%、4.2%和3%,远远低于土库曼斯坦官方宣布的数据。
- 支柱和重点行业:土库曼斯坦主要工业部门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油气加工、电力、纺织、化工、建材、机械制造和金属加工等。油气是土库曼斯坦经济的支柱产业。
- 经贸合作:土库曼斯坦经济主要依靠油气资源出口,市场主要辐射中亚各国、里海沿岸各国、阿富汗、土耳其、中国等。中土两国长期保持密切的经济贸易关系,中国是土库曼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
- 投资政策:土库曼斯坦外商投资的主管部门为该国财政和经济部。外资主要集中投向土库曼斯坦油气、电力行业领域,所有外资项目基本都需要土库曼斯坦总统和内阁批准,审批难度极大。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主要为卫生、制药、渔业、能源产品销售、危险品储藏和运输、航空、海运和内河航运、公路运输、电力、通讯、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建材生产、建筑、教育、出版和印刷、旅游、体育休闲、博彩、保险、证券、资产评估、银行、有色金属、通关服务、法律服务、涉外劳务和文化传媒等。鼓励投资的行业为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行业、化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工业、旅游业等。
第二章 土库曼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 税制综述:土库曼斯坦税制实行属人管辖原则,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核心。除地方税略有差异外,土库曼斯坦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下资源使用税、财产税和其他地方税。
- 税收法律体系:土库曼斯坦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围绕投资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展开。
- 最新税制变化:近年来,土库曼斯坦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进行了多次调整,主要涉及增加对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提供服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条款、提高消费税税率、对青年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待遇等。
-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8%,但国家持股超过50%的居民企业、信贷机构、国有保险机构,根据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资源法》开展活动的居民企业以及提供标准化、计量、认证等领域的服务和提供通信服务(不包括卫星服务)的居民企业除外。对于国有信贷机构、国有保险机构以及提供标准化、计量、认证等领域的服务和提供通信服务(不包括卫星服务)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0%。其他上文未列举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 个人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累计停留超过183天(不包括仅为过境而停留的情况)的自然人判定为土库曼斯坦的居民纳税人。居民个人应当就其从土库曼斯坦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以下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出口自产或外购的商品(天然气、石油及其加工产品除外)、为个人或者企业提供国际客运和货运服务、出口商品的运输、装卸、转运服务,以及外国货物过境运输服务、用于国际货运和客运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加油、维修服务、经过海关批准备案,在免税店销售的商品、向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同等代表机构和国际组织销售供其使用的商品、劳务和提供服务、由土库曼斯坦政府外汇储备资金支付的商品、劳务、服务、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资源法》规定的石油业务承包商和分包商为开展石油业务而销售商品、劳务或服务等。
- 消费税:消费税应税项目包括消费税应税行为和进口应税商品。消费税应税商品是指根据2.5.1.4规定的税率表确定的商品或产品。
- 关税:跨越土库曼斯坦海关边境的货物,除物品清单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相应税率外,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缴纳2%的关税,计税基础为货物的申报价值。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 税务管理机构: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包括土库曼斯坦财政和经济部税务局及其在各州、市和区的分支机构,土库曼斯坦财政和经济部税务局隶属于土库曼斯坦财政和经济部。土库曼斯坦海关负责征收关税。
-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务代理、法律责任和其他征管规定。
-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包括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和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 关联交易:关联关系的判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同期资料:尚无相关资料。
- 转让定价调查:通常土库曼斯坦可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或再销售价格法来确定转让价格。
- 预约定价安排:尚无相关资料。
- 受控外国企业:尚无相关资料。
-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尚无相关资料。
- 资本弱化:尚无相关资料。
- 法律责任:纳税人通过少计计税依据和其他非法计税行为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进行偷税为目的的,对纳税人实施经济处罚的金额为其少缴金额的40%。
第五章 中土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 中土税收协定:中土两国于2009年12月签署了《中土税收协定》及议定书,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征收的其他税收。
- 适用范围: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协定的主体是中国居民以及土库曼斯坦居民。在适用客体方面,《协定》适用于中土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 常设机构的认定:包括场所型常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和代理型常设机构。
-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围绕营业利润、国际运输、关联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不同类型收入,介绍了《协定》有关税收管辖的规定。
- 土库曼斯坦税收抵免政策: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外按照其他国家税收法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在土库曼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进行抵免。
-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中国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土库曼斯坦对从事同样活动的本国企业征收的税收。
- 在土库曼斯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交由税务机关审核。
第六章 在土库曼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 信息报告风险:包括登记注册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相关规定。
- 纳税申报风险:包括在土库曼斯坦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在土库曼斯坦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在土库曼斯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 调查认定风险:包括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利息税前扣除风险、受控外国公司风险、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包括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 其他风险:包括投资合作风险、劳务合作风险、金融外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