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刘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建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茜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单位:股 (2)无锡毓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君舜协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君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毓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协立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协立合伙”),君舜协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协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协立有限”),苏州协立合伙与苏州协立有限的实际控制人为翟刚,无锡毓立和君舜协立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翟刚亦担任君实协立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是√否 单位:股 (1)刘健,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健担任爱思达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健与爱思达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无锡毓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君舜协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君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毓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协立合伙,君舜协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协立有限,苏州协立合伙与苏州协立有限的实际控制人为翟刚,无锡毓立和君舜协立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翟刚亦担任君实协立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一、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二、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承诺人已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未履行完毕或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项或者本季度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经股东会审议新增的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林泰与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双方出于长远发展战略考虑,经过深入沟通、交流,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战略合作,拟签订《投资协议书》,拟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增加投资项目。 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与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s://www.bse.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拟与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四、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单位:元 五、其他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经股东会审议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 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2月26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s://www.bse.cn)披露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公告编号:2026-010)。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四)母公司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