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6-026 证券简称:易事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恒锐”)之股权转让事项 2020年7月21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及广东恒锐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共计41,756.86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并且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协议转让于2020年8月18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3年8月18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在本协议签署五年内继续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易事特股份(73,949.9828万股)的表决权。协议签署后,广东恒锐所持公司表决权不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发生变化。2023年10月26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原协议第六条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除此以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并于2023年10月31日完成相应的质押手续。 2024年12月26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原协议、《补充协议(一)》部分内容进行了期限延长及补充约定。次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 2025年12月8日,公司股东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与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江实业”)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荆江实业、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及东方集团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434,429,51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66%)一并转让给荆江实业;同时,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股份协议转让于2026年3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广东恒锐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19日、2023年8月18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1日、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2月8日及2026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整股权转让方案暨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续签表决权放弃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暨东方集团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及《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荆江实业之股权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 2025年12月8日,公司股东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与荆江实业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荆江实业、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荆江实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17,568,6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93%),东方集团将原质押给广东恒锐的股份中的16,860,914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2%)一并转让给荆 江实业,荆江实业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434,429,5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6%);同时,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荆江实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荆州市国资委”)作为荆江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6年1月23日,荆州市国资委向荆江实业出具《关于市城发集团战略控股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荆国资发〔2026〕5号),原则同意荆江实业以5.61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广东恒锐和东方集团合计持有易事特的434,429,514股股份,收购交易价款合计2,437,149,573元;原则同意荆江实业成为易事特控股股东,并取得控制权。 2026年1月26日,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荆江实业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6〕47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荆江实业收购易事特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2026年3月30日,该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8日、2026年1月23日、2026年1月26日及2026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关于收到荆州市国资委批复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及《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3、关于公司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 2024年7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7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公司立即采取行动,组织财务等各相关部门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就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况进行仔细梳理、研判并开始内部整顿、整改工作。 2024年8月29日,公司完成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涉及的财务报表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工作。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7号)。截止2025年12月31日,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12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公司符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条件。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当日向深交所提交申请。 2026年1月12日,公司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交易于2026年1月13日停牌一天,2026年1月14日开市起公司股票简称由“ST易事特”变更为“易事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8月2日、2025年12月31日及2026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一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公司投资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系列案件。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共计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16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材料,索赔金额合计8,698.03万元。其中,1起案件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1)判令被告易事特赔偿原告损失33,134.22元;2)判令被告何思模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25年7月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于2026年4月9日收到广东高院判决,该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除前述案件外,其余案件均处于待审理或调解阶段。在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广东省调解中心的调解下,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与1,661名投资者达成和解,调解金额合计5,803.99万元,公司依约履行赔付义务。 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01民初3178号】,涉及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34,991元,诉讼请求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2026年1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登记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5日。 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事项,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配合广州中院及广东高院推进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审理、调解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将于2026年5月到期,但不排除相关主体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公司因该等案件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最终以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结果为准。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事项 (1)公司副总经理退休离任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收到副总经理鄢银科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鄢银科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退休。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鄢银科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副总经理退休离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2)公司副总经理辞职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胡志强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