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福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2025 年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 发现报告

2025 年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报告封面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0日 案件索引来源:威科案例数据库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及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 案件数量:801件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0日共801篇裁判文书。因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上传时间问题,可能影响威科案例数据库所收集各级法院案件审理数的准确性,本部分数据分析仅供读者参考。 (一)审理法院级别可视化 经法院分类统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2025年的审理法院状况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有35件,占比为4.3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有89件,占比为11.11%;福建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有147件,占比为18.35%;福建省各基层人民法院有530件,占比为66.17%。 (二)程序分类可视化 经程序分类统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2025年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如下:一审案件有434件,占比为54.18%;二审案件有116件,占比为14.48%;再审案件有120件,占比为14.98%;据此推算出上诉率约为26.73%。 (三)裁判结果可视化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全部/部分支持的有87件,占比为20.18%;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有3件,占比为0.7%;驳回起诉的有5件,占比为1.16%;调解的有3件,占比为0.7%;撤诉的有314件,占比为72.85%;其他的有19件,占比为4.41%。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2025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的有70件,占比为60.34%;改判的有12件,占比为10.35%;发回重审的有3件,占比为2.59%;提审/指令审理的有2件,占比为1.72%;撤诉的有26件,占比为22.41%;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2.59%。 3、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2025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维持原判的有99件,占比为86.09%;改判的有2件,占比为1.74%;提审/指令审理的有9件,占比为7.82%;其他的有5件,占比为4.35%。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8件,占比为36.17%;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29件,占比为14.89%;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36件,占比为19.15%;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32件,占比为17.0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9件,占比为4.79%;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案件有15件,占比为7.98%。 (五)审理期限分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15日以内审结的案件占22.52%;16—30日审结的案件占13.13%;31—90日审结的案件最多,占47.28%;91—180日审结的占10.13%;181—365日审结的占4.5%;365日以上审结的占2.44%。 三、焦点问题分析 根据司法实务情况,编者选取了背靠背条款、工期签证申请、实际施工人的表见代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以是否实际管理判断“管理费”收取的合法性、建设工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及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发票“不合规”的工程款返还、BT合同施工完成后付款方式重新约定的效力、优先受偿权的转让等焦点问题进行案例检索及裁判趋势汇集。因本次选取焦点问题较多,而近年来上网的裁判文书较少,鉴于此,本次大数据分析在时间上扩大为近十年人民法院所出裁判文书;在地域上,编者主要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所出判例。 (一)焦点问题:不同情形下,对背靠背支付条款的突破? 裁判观点一:在大型企业作为采购方与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的情形下,双方约定以大型企业收到第三方向中小企业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参考案例】 1.入库编号:2024-08-2-084-011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约定以业主单位支付款项作为承包方向供应商付款条件的条款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2.入库编号:2024-08-2-115-001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工程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不能以业主支付工程价款为付款前提的约定条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3.入库编号:2024-08-2-115-002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约定以业主支付价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条款,不能作为总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4.【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 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 裁判观点二:在普通中小企业之间买卖合同中“背靠背”付款方式下,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付款义务人在他人处的应收债权何时得以实现需要一个过程,期限并不确定、能否实现也不确定。但是,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即二者并不构成对价关系或条件关系。因此,“背靠背”付款方式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权利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4-08-2-084-002吴某平、夏某华诉刘某浪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方式条款的性质认定。 (二)焦点问题:承包人未按约申请工期顺延签证的,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 裁判观点:没有按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并不能得出相关工期延误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应审查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形,以及对工期是否有影响,而不能仅以施工单位未提交延期签证为由不予审查认定。 【参考案例】 1.(2019)最高法民申5645号 2.(2020)最高法民申4963号 (三)焦点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 裁判观点一:实际施工人不构成表见代理。主要理由是: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善意、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 【参考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2345号 裁判观点二:实际施工人构成表见代理。主要理由是:行为人是项目部代表人、被代理人对交易相对人履行义务默认、被代理人通过付款行为对行为人签署的文件追认等情况,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981号 裁判观点三:相对人就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责任,而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相对人是符合善意且无过失。 【参考案例】 (2023)浙10民终3402号 (四)焦点问题: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一:支持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连带责任。主要理由为:因挂靠行为违法,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实施违法行为,其存在过错,被挂靠人应对其不利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或因被挂靠人是形式上的合同主体,挂靠人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故应共同对合同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案例】 1.(2021)最高法民申6478号 2.(2020)最高法民申6760号 裁判观点二:不支持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连带责任。主要理由为:连带责任需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无连带责任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挂靠人或被挂靠人单独承担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 1.(2020)最高法民申4454号 2.(2020)最高法民再365号 裁判观点三:最高法民一庭于2021年4月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认为:(1)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2)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实际履行人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五)焦点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以是否实际管理判断“管理费”的返还或抵扣争议 裁判观点一:无权收取管理费。主要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转包、挂靠等情形无效时,管理费的合法性以承包人实际履行管理义务为核心前提。若承包人仅以“合同约定”为由收取管理费,却未实际履行任何管理义务(如未派驻项目管理人员、未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未协调进度管控或解决施工纠纷),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理费比例,因合同本身无效,且承包人无“对价给付”行为,法院将认定管理费收取无合法依据。 【参考案例】 1.(2019)最高法民申763号 2.(2021)最高法民申321号 裁判观点二:酌情支持管理费。主要理由:若承包人能提供充分证据(如项目管理日志、监理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管理人员工资发放记录、资料审核报告等),证明其已为案涉工程实际支出管理成本,或者确实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 义务的(如对案涉工程制定投标文件组织进行投标后设立施工项目部、施工过程中通过派驻项目经理等人员参与施工管理、实际参与了代付材料款、监督工程质量问题等施工组织管理),法院会根据“管理行为关联性、成本支出真实性、贡献度合理性”等酌情支持管理费。 【参考案例】 1.(2021)最高法民申4973号 2.(2021)最高法民终663号 3.(2021)最高法民终842号 4.(2021)最高法民申6760号 (六)焦点问题:建设工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观点一:建设工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合法有效。主要理由:“以房抵款”协议签订于工程款金额已明确结算后(非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预先约定),且未约定“发包人未付款则房屋直接归承包人所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禁止的“流质条款”,而是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参考案例】 1.(2017)赣民终209号 2.(2025)新民申4375号 裁判观点二:建设工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无效。主要理由:若协议签订于工程款未结算前,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协议约定“发包人未按期付款则房屋直接归承包人所有”,可能构成流质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参考案例】 1.(2020)最高法民申6153号 2.(2018)赣05民终103号 (七)焦点问题:建设工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观点一:支持排除强制执行。主要理由:“以房抵款”协议合法有效,且满足“协议签订于房屋查封前、承包人已实际占有房屋、未过户非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三大要件,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保护)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精神,支持承包人排除第三人强制执行。 【参考案例】 1.(2023)最高法民终174号 2.(2020)最高法民申6346号 裁判观点二:不支持排除强制执行。主要理由:若承包人仅基于“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主张排除第三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未满足“物权期待权”或“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定要件——如未实际占有房屋、未举证证明“未过户非因自身原因”,或“以房抵款”本质为“代物清偿”,在房屋过户前承包人享有的仍为普通债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