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5日 技术研究部李喆 摘要: 2026年3月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科创债优化新政,自3月9日起施行。政策针对当前市场资金期限错配、民企参与度低、硬科技支持不足等问题,从主体认定、资金用途、债券期限、配套机制、市场培育五方面优化:扩容科创主体范围,强化硬科技属性;按研发强度分层管理募资用途,民企豁免比例限制;明确发债最低期限,完善增发、常发行等机制;推动指数产品与投研考核优化。新政旨在引导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助力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债市“科技板”高质量发展。 正文: 2026年3月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机制的通知(中市协发〔2026〕4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宣布自3月9日起施行。本次通知是在2025年5月债市“科技板”推出的基础上,围绕主体认定、资金用途、债券期限、配套机制等核心环节推出一系列优化措施,进一步细化科创债发行规则,降低融资门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一、政策优化背景 自2025年5月7日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以来,科创债市场提质扩容,发行规模高速增长。2025年,科创债发行数量激增至2,086只、发行规模达2.27万亿元,与2024年(1,228只,1.22万亿元)相比,发行数量与规模同比分别大幅增长69.87%和86.57%,体现了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大力支持。其中,银行间市场发行科创债1,086只,规模1.25万亿元,与2024年(689只,0.60万亿元)相比,发行数量、发行规模分别同比增长57.62%、106.65%。 然而,市场仍存在结构性失衡:资金期限错配;发行主体高度集中于国有企业(含中央与地方),民企占比不足8%;超17%的科创债集中于建筑、装饰业“升级改造”,而真正代表“硬科技”核心的计算机、通信、生物医药行业融资占比不足3%。本次优化正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的精准修补。 二、核心优化措施 《通知》的核心目标是落实人民银行关于“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债券市场‘科技板’”的工作部署,引导金融资源“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问题,完善科创债市场生态。《通知》在原有科创债机制及《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文)》(以下简称“86号文”)基础上,进行了多维度修订和优化,具体内容涵盖主体认定、资金用途、期限要求、配套机制及市场培育等关键环节。 一是主体认定标准上进行了实质性扩容。在86号文所涵盖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七类称号基础上,新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科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优秀场景)、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世界一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六类称号”。这一调整扩大了发行主体覆盖面,聚焦硬科技企业,确保科创债资金精准流向具备核心技术的创新主体。 强化专利型科技企业认定标准,突出核心技术实力。明确专利型科技企业需满足“近两年平均科技相关产业收入占比最高”且“与主营业务关联专利不少于30项”的双重标准。 通过主承销,鼓励关键领域、硬科技企业发行科创债。明确提到要求“鼓励主承销商积极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企业,引入独角兽、瞪羚等硬科技企业发行”。 二是规范募集资金用途。《通知》引导资金精准流向科技创新核心环节,兼顾民营企业融资灵活性与资金监管规范性,并且明确负面禁止事项。《通知》要求按研发强度实行分层管理:近两年平均研发支出超10亿元或研发强度超3%的企业,募资可灵活使用;未达标者以及通过母公司发行科创债的,需至少30%投向科创领域。民营企业则完全豁免比例限制,可灵活使用募集资金。同时明确要求,募集资金不得新增或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是强制拉长期限,解决科技创新领域期限错配问题。86号文中,未对资金使用期限进行要求,本次《通知》明确规定科技型企业发债期限应为270天及以上,股权投资机构期限应为3年及以上。这一改变有助于解决科创企业研发周期长、资金需求期限长的难题,避免短期资金与长期研发需求错配,降低企业再融资压力。 四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86号文对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便利性不足,缺乏灵活增发机制。《通知》从四个主要方面完善配套机制:1.推广“常发行计划”以减少重复披露;2.允许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及存续期内“增发”机制;3.鼓励设置附认股权、知识产权质押、投资者保护等特殊条款;4.探索将主承销商引入科创债首次发行主体情况,纳入主承销商执业评价;将评级机构在科技创新债券领域的执业表现纳入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这一改变既提升发行效率,降低发行成本,又增强科创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将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在科创债发行过程中的表现纳入相应评价体系中的探索,有助于引导中介机构强化责任,通过执业质量与市场声誉挂钩的机制,推动其提升对科创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与风险甄别水平。 五是加强市场培育。一方面引导投资机构优化考核体系,鼓励组合投资、不以单项目或单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另一方面推动科创债指数及指数化产品发展。《通知》同时提到鼓励评级机构完善评级方法,关注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投资业绩等“软实力”。这有助于提升科创债二级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引导更多资金进入科创债市场,完善科创债风险定价体系。 从上述修订内容可以看出,本次《通知》的核心逻辑是“扩围、提质、增效”:“扩围”体现在发行主体范围的拓宽,尤其体现在独角兽、瞪羚企业的纳入;“提质”体现在对科创属性的强化,通过细化认定标准、分层管理资金用途,确保资金流向硬科技领域;“增效”体现在发行流程的优化、中长期期限的引导及投资端机制的完善,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和融资便利性。 三、实施展望 《通知》自2026年3月9日起正式实施,预计短期内将在多个方面呈现显著变化,推动科创债市场实现新一轮高质量发展。从发行主体来看,重点领域科技创新企业得到扩充。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设备制造等国家重点支持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企业,将借助政策便利加快发债节奏,发债规模和数量有望实现快速增长。从主体结构来看,逐步从央企、地方国企向优质民营企业梯度延伸。此前未大规模参与银行间市场的独角兽、瞪羚等硬科技企业,能够在政策引导和主承销商培育下首次进入银行间市场发行科创债,同时民营企业发行占比有望提升,逐步改变当前科创债市场“国企主导”的格局。从机构参与来看,股权投资机构将继续作为重要发行主体,通过科创债募集长期资金投向战略领域。股权投资机构将享受类似金融债的发行模式,借助“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常 发行计划”等便利政策,发债规模将实现显著增长,进一步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对科创企业的培育和支持作用,推动资本与技术深度融合。从投资端来看,二级市场流动性有望得到提升。银行间市场科创债指数建设将加速推进,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机构将逐步推出科创债指数化投资产品,进一步丰富投资工具,提升科创债二级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吸引更多长期资金入市,为科创债市场持续发展注入动力。 长期来看,随着政策的协同发力,科创债市场将逐步实现规模扩容、结构优化、生态完善,成为支持硬科技企业融资、推动科技创新战略落地的主要债券品种,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