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香港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新规解读及国际实践比较 - 发现报告

香港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新规解读及国际实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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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新规解读及国际实践比较 阅读摘要 2026年1月1日,香港正式实施基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标准的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成为亚洲首个全面接轨该国际框架的主要金融中心。新规通过建立四层加密资产分类体系,对不同风险特性的加密资产制定了差异化的资本要求及其他审慎监管措施。简单看,加密资产的具体分类影响银行持有该等资产所需满足的资本金水平、敞口限额、信息披露标准及风险管理要求。相比美国、英国及新加坡的加密资产监管路径和制度,香港采取了“标准化+本地化”的平衡策略,通过实施巴塞尔标准、推出《稳定币条例》、实施Ensemble项目等举措,积极构建既维护金融稳定又鼓励负责任创新的监管框架。 欢迎扫码关注工银亚洲研究 新规前瞻影响香港银行参与加密资产的资本配置、投资策略、风险管理体系,业务探索创新获得了更明晰的监管指引,预计后续优先持有第1组资产、减少对第2b组高风险资产的敞口将是普遍的战略选择。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东南亚研究中心李卢霞徐麒钧文晨宇祝修业 香港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新规解读及国际实践比较 一、稳慎先行:香港落地巴塞尔加密资产监管资本新规的背景及历程 加密资产风险事件频发推动国际监管框架加快建立。自2022年底起,加密资产市场的一些非预期事件,例如Terra稳定币崩盘、FTX破产、xUSD稳定币脱锚等促使全球监管机构达成共识,即必须为银行的加密资产风险敞口建立一个稳健的审慎监管框架。在此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2022年12月发布《加密资产风险敞口的审慎监管处理》标准,为全球银行系统处理加密资产提供统一监管框架,确立风险分类、资本要求、信息披露等指标体系。随后于2024年7月、11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该标准旨在确保银行在参与加密资产相关业务时充分覆盖所承担风险,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基本原则,防止监管套利,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巴塞尔委员会为成员司法管辖区设定了2026年1月1日的统一实施日期。 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和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积极推动实施国际银行监管标准。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以下简称香港金管局)于2024年2月就实施巴塞尔加密资产标准发布咨询文件,2025年1月发布拟议规则,2025年7 月11日正式刊宪三项修订条例,包括《2025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2025年银行业(披露)(修订)规则》及《2025年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修订)规则》等3项《银行业条例》的附属法例,并于同月16日将该3项规则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2025年9月8日,香港金管局向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工会等机构就加密资产标准--新制定及经修订的监管政策手册单元与实务守则向银行业界进行咨询。11月27日,香港金管局公布了监管政策手册《加密资产分类》单元(CRP-1)、《银行业(披露)规则》的应用指引(CA-D-1),并于2025年12月19日正式刊宪加密资产标准相关的其他8项经修订的监管政策手册单元及《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守则》1。2026年1月1日,香港正式实施基于巴塞尔委员会标准的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成为亚洲首个全面接轨该国际框架的主要金融中心。 通过意见征询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手册。CRP-1在谘询期届满后,香港金管局根据银行业界的反馈,进行了两处修订。其一,厘清了中央银行数码货币的范畴。明确“通常而言,央行数字货币(CBDC)应被视为等同于相关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但须视乎每种CBDC的具体特征及其法律地位而定”。其二,为代币化传统资产的分类评估程序提供简 化处理程序。CRP-1规定,对于通过同一平台发行、使用相同的区块链基础设施和运营安排的同类型代币化传统资产,每家认可机构仅需进行一次分类条件评估。若香港金管局对认可机构的评估感到满意,通过该平台发行的所有同类型代币化传统资产均可基于该次单一评估进行归类。认可机构仍有责任监控平台的任何重大变更,变更可能会影响相关分类条件认定的持续合规性。 二、分类而治:加密资产分类体系与资本要求解读 香港金管局通过修订一系列银行监管规则,建立了基于“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的分类监管框架,其核心在于将加密资产划分为两大组别、四个细分类别,并据此实施不同的资本、披露及风险承担限度要求,反映了审慎监管与鼓励合规创新的平衡立场。 (一)加密资产的定义与本地化调整 香港金管局对加密资产的定义基本与巴塞尔委员会保持一致,但做出了重要的本地化调整。根据香港金管局新规,加密资产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资产:1.价值的数字表征: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而非实物资产。2.技术基础:主要依赖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或类似技术。3.功能属性:能够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或用于获取商品或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金管局删除了巴塞尔定义中的“私有”一词,表明无论是私营部门还是公共部门发行的加密资 产都将纳入监管范围。此外,通过DLT或类似技术发行的非实物化证券属于加密资产标准的范围,但仅使用中央管理传统登记册和数据库的电子版本的非实物化证券则不属此范围。 (二)加密资产的四级分类框架 基于“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加密资产根据是否满足特定的分类条件和对冲认定标准,被细分为两组四个子类别。第1组加密资产(包括代币化传统资产第1a组和合规稳定币第1b组)必须同时满足四个严格的分类条件:1.作为合格资产或具有有效稳定机制;2.法律权利明确且结算具有最终性;3.技术基础架构的风险得到充分缓解;4.所有相关实体受到监管并具备健全治理。未能满足任一条件的则归为第2组,并需适用更保守的资本要求,其中满足特定对冲标准的可列为第2a组、否则为第2b组(见图表1)。 (三)无许可区块链的特殊处理机制 针对无许可区块链(如公链)所带来的治理、技术、结算、AML/CFT等风险,香港金管局在CRP-1中引入额外缓释措施,为公链上RWA与稳定币纳入第1组加密资产打开制度空间。新规对无许可区块链(permissionlessblockchain,即公链)上的加密资产做出了特殊规定,若采取额外措施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无许可区块链上的加密资产仍有可能被分类为第1组,比如大多数发行于以太坊等公链的主流稳定币(如USDC、USDT等)以及RWA资产。 额外措施包括:1.治理风险缓解措施:识别产品周期中的所有操作,为每个关键操作分配合适的授权级别;防止任何单一方能够单方面执行任何高风险操作;对第三方安排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控。2.技术与结算风险缓解措施:建立技术风险管理框架,确保信息技术控制的充分性;制定有效的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3.AML/CFT风 险 缓 解 措 施 :为 发 行 和 赎 回 环 节 的 客户onboarding制定充足政策和程序;建立机制验证每个个人持有者的身份;通过持续监控交易和相关钱包地址,防范非法使用风险;在与非托管钱包之间的转账时实施额外控制措施。 (四)资本要求的具体计算 新规对不同类别加密资产的资本要求规定见图表2: 可以看出,新规通过引入巴塞尔委员会标准,有利于降低潜在风险向传统银行体系传导的可能性。对于风险最高的第2b组加密资产,新规不仅赋予其1250%的风险权重,还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包括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及本地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设定了更为严苛的风险敞口限制。其第2组加密资产的总风险敞口一般不应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1%,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2%的硬性上限。一旦超过1%的“软”限额,超出部分将被施加惩罚性的资本附加额,从而严格限制银行体系对高风险、无储备支持的加密资产的整体风险暴露。 同时,也有利于引导资源流向合规、可控的创新领域,为银行探索如代币化存款、债券等业务提供了明确的合规路径和资本激励,有利于引导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香 港目前的实践中,第1组别中的代币化传统资产主要是代币化证券(《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股份、债券证、集体投资计划等),比如香港特区政府已发行的代币化绿债等。新规上述资产的资本要求与其传统形式无异,银行可按相同资本要求持有该类资产。 三、全球进展: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进展与立场分化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设定了统一的实施路线图,但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在接纳和实施加密资产资本标准方面步调不一,其中美国和英国对现行标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推动修订,新加坡选择推迟实施,而香港则成为全球首个全面落地该标准的主要金融中心,凸显了国际监管协调的复杂性。 (一)美国:政策转向与标准探索 美国在加密资产监管方面经历了显著的政策转变。拜登政府任期内采取了严监管立场,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曾表示,在开放、公共和去中心化网络上发行、存储或转移的加密资产极有可能与安全稳健的银行业务实践不一致。 2025年1月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强调推动开放型公有区块链网络的发展。同年7月,美国总统数字资产市场工作小组发布报告《加强美国在数字金融技术领域的领导地位》,其中提及当前巴塞尔监管标准在处理无许可区块链资产时过于保守,并呼吁对其进行系统性优化,以更好地兼顾风险控制与金融创新。美联储官员亦公开表示,拒绝按既定方案实施该标准。具体建议包括: 1.明确代币化资产的分类标准:建议巴塞尔标准应明确代币化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视为传统资产,并适用相同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 2.认可符合要求的稳定币:推动巴塞尔标准中适用于第1b组的加密资产2定义,与《美国稳定币创新法案》(GENIUS法案)中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3.强调技术解决方案:强调正在积极开发和实施技术解决方案,以缓解与无许可区块链3相关的风险。 此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计划于2026年探讨某些加密货币资产是否可被认定为现金等价物。加州将于2026年7月1日启动新的加密监管法规《数字金融资产法》,要求任何与加州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机构都必须从加州金融保护部获得许可。 (二)英国:渐进式监管(推迟实施)与建立全面监管框架 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在其2025/26年度业务计划中表示,将在该财年内“制定”实施巴塞尔加密资产标准的政策,但并未给出明确的时间表,且已将巴塞尔协议III的整体实施时间推迟。英国央行同样认为,对稳定币施加1250%的风险权重是“不现实的”。 2025年12月15日,英国财政部正式发布加密资产监管框架,根据英国财政部草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2000(加密资产)条例2025》,加密资产活动将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由FCA负责全面监管,覆盖交易平台、质押、借贷等主要业务领域。该监管制度预计于2027年10月25日正式生效。监管重点包括: 1.明确监管范围:框架明确将加密资产相关核心活动纳入FCA监管范畴,所有市场主体需在获得FCA正式授权后方可开展业务。纳入监管范围的活动包括:加密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包括中心化平台与符合条件的去中心化平台)、中介服务、借贷与质押、托管服务(如冷热钱包)以及稳定币的发行与流通,全面覆盖加密资产业务链条。 2.明确资产分类:加密资产将按是否具备金融属性进行分类监管,实现规则精准适配。具备投资属性的证券型代币纳入现行证券监管体系,非证券型加密资产将适用专项加密监管规则,但同样需满足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稳定币因其支付功能和潜在系统性影响,被纳入额外审慎监管范畴,英国境内稳定币发行人需满足储备金足额覆盖、实时赎回、定期审计等严格监管要求,英镑计价的系统性稳定币4另需接受英格兰银行的专项监督。 3.准入许可机制:框架正式生效后,将以FCA“监管授权”机制取代现行“反洗钱注册”,成为加密资产机构在英国合法运营的必要条件。申请者需满足主体资质、合规治理和审慎资本三项核心要求,相关标准将与FCA发布的《加密资产企业审慎监管框架》(CP25/42)衔接。 (三)新加坡:严格持牌制度与竞争区域枢纽地位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虽在2025年3月发布了咨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