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税犯罪刑事司法最新动态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作出实质性限缩,明确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的虚开行为排除在该罪之外,同时引发发票类犯罪罪名适用的调整。
- 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发布涉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关键问题进行解读,但存在部分观点分歧。
- 最高法编撰出版《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册),进一步细化涉税犯罪认定标准,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的区分界限。
-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披露,2025年虚开发票罪案件量增长32%,罪名分流趋势明显。
二、发票类案件司法裁判趋势观察
- 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显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量仍居主导,但罪名分流案件占比逐渐增加,预计未来几年将呈倍数级增长。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分流至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等罪名的案件数量占比分别为7.3%、83%、100%、23%。
- 虚开发票罪、逃税罪分流案件数量将持续增长,呈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发展态势。
三、涉税犯罪典型案例解析
- 最高法典型案例“郭某、刘某逃税案”明确了以逃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逃税罪,并强调应纳税义务范围的计算单位应以“一整个纳税年度”为准。
- 最高法典型案例“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纳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制范围,引发对立法原意的争议。
- 新疆莫某虚开发票罪案((2024)兵刑终2号)明确了非骗税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并指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限于“来者不拒型”的开票平台。
- 崔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2024)鲁0523刑初310号)指出受票方非法购买发票用于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强调开票方与受票方的定罪关系应区别看待。
四、涉税刑事案件辩护策略要点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逃税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主张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以逃税罪为辩护思路,并利用追诉时效的辩护应用。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从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论证犯罪对象仅限于空白发票,从定罪量刑规则的历史沿革论证犯罪对象仅限于空白发票,从最高法最新观点切入论证犯罪对象仅限于空白发票,以及论证开票方与受票方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 重罪变轻罪一一优先选择虚开发票罪的辩护要点包括:正确理解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并结合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将不具备骗税目的、也未造成增值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五、企业涉税刑事风险防范与应对
- 事前合规:构建针对性风险防控体系,聚焦高风险领域,强化发票管理合规,积极引入专业支持。
- 事中应对:分阶段施策有效行使权利,在税务自查与协查阶段主动配合调查,在税务稽查阶段重视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在刑事程序中迅速把握行刑衔接的关键节点。
- 事后救济:善用法律程序争取有利结果,主动制定并及时调整辩护策略,争取在一审阶段获得有利结果,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则通过启动二审、再审等程序,积极争取定性或量刑上的有利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