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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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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白皮书

White Paper on the Legal Profession System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指导单位: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 主办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华商律师事务所 支持单位:香港大律师公会、港澳律师(福田)人才服务站、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会 指导委员会 主席:陈冰副主席:曾铁山 编写组 主编:齐梦林副主编:雷蕾、蔡梓帆、李岚、邬榀、王城宾、任菲菲成员:区兆康(中国香港)、钱超、陈东妮、叶嘉仪、刘之璿(中国香港)、龚静仪(中国香港)、湛楚莹、孟浩青、谢佳明、蒋淑伊、蒋其芳、邱丹虹、李泽铭、眭元鸿、梁宝贤、张圳伟 审核校对组 组长:任菲菲组员:梁宝贤、张圳伟、李诗诗、马依虹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白皮书 一、摘要 在国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框架下,如何在“一国两制、三法域”格局中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律师制度创新路径,已成为提升大湾区治理现代化水平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课题。自《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深化法律服务合作以来,特别是《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内地九市执业试点办法》)实施之后,大湾区律师制度逐步形成了以“执业考试+内地律所聘用”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在打破港澳律师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制度壁垒、丰富区域法律服务供给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本报告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为研究对象,聚焦其制度设计逻辑、运行成效与结构性瓶颈,旨在系统揭示三法域规则差异如何在具体业务场景中转化为可感知的执业痛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优化路径。研究通过文献梳理与比较研究,勾勒国内外区域律师制度的发展脉络与经验边界;通过政策文本与典型案例分析,评估现行“大湾区律师”制度在规则衔接、资格互认、执业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制度供给状况;通过半结构化深度访谈与问卷调查,构建涵 盖大湾区律师、律所管理者和企业客户等多元主体的立体证据链,对制度运行的真实感受与市场反馈进行实证分析。 实证结果表明,大湾区律师制度在“平台搭建”层面已实现从“无到有”的关键跨越——一方面,为港澳法律人才合法进入内地市场提供了清晰稳定的制度通道;另一方面,为律所构建跨域服务网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提供了重要抓手。但从“打通入口”到“做实价值”,制度红利在转化为可持续的案源、可复制的服务产品和可量化的市场竞争力方面仍存在明显断层:经济系统不匹配(收费模式与收入预期差异)、实体与程序规则冲突(法律体系与诉讼文化差异)、律所管理与风险控制制度脱节(利益冲突、执业责任与合规标准不一致)、市场认知与制度目标错位(资格导向与能力需求之间的张力),共同构成当前制约大湾区律师制度进一步深化的结构性瓶颈。 针对上述问题,本报告从“精准定位、精细衔接、生态构建”三条主线提出政策建议:一是明确大湾区律师、联营律所、代表处及注册港澳法律顾问等不同制度载体的功能边界和比较优势,推动差异化布局和专业化分工;二是围绕跨境诉讼、家事继承、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高频业务场景,推动三地协同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程序指引与规则对接手册,将宏观衔接原则细化为可执行的操作标准;三是从律所治理、行业自律与公共平台建设等层面,完善跨法域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统一或协同的执业保险安排、跨境法律信息与案例共享平台及联合培训机制,培育支撑人才流动、知识整合和业务协同的区域法律 服务生态。通过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良性互动,有望将“大湾区律师制度”的资格红利,逐步转化为可持续的法治供给能力与国际竞争优势。 二、引言 (一)研究背景 1.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意义及其对法律服务一体化的需求。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重大战略布局中被赋予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使命。随着区域内要素自由流动、产业深度联动和制度型开放不断推进,跨境投资、贸易、金融与科技合作快速发展,迫切需要与之相匹配的高水平法治保障和专业化法律服务体系。《纲要》明确提出,要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推动法律服务合作,探索建立大湾区法律服务机制,预示着大湾区建设已从“硬联通”的基础设施阶段迈向“软联通”的规则对接和制度协同阶段,法律服务一体化成为推动区域深度融合的关键支撑。 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基本格局下,内地、香港、澳门分别适用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法律渊源、司法理念、程序规则及职业伦理上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多元法域共存既是大湾区的制度优势,也是法律服务一体化的现实难题。一方面,三地法律规则的差异为跨境交易结构设计、风险分散与制度创新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也在合 同适用、争议解决、资产执行、数据跨境流动等关键环节制造出大量不确定性和制度缝隙。如何在保持法域多元的前提下实现规则衔接、机制互认和程序协同,是大湾区法治建设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 2.律师制度在大湾区协同发展中的重要性。律师是法律制度运行和法律服务供给的核心主体。区域一体化程度越高,越需要以制度化的律师资格互认框架、统一或协同的职业规范以及高效的跨域监管机制,来支撑法律服务的自由流动和高质量供给。对于粤港澳大湾区而言,律师制度既是推动规则衔接的关键抓手,也是连接不同法域、不同市场和不同主体的制度纽带。通过制度创新,赋予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的合法路径,鼓励内地律师与港澳律师共同为区域内企业和居民提供跨境法律服务,有助于将三地的法治资源从“物理叠加”转化为“功能整合”。 3.自《内地九市执业试点办法》实施以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以“考试+聘用”模式为核心,构建起港澳律师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专门通道,在制度层面实现了从“局部试点”到“区域制度”的跃迁。与此同时,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注册法律顾问等多种制度安排并行发展,共同形成了大湾区律师制度的“多元载体”。在这一背景下,系统研究大湾区律师制度的运行成效与优化方向,不仅关乎律师群体的职业发展,也直接影响区域法治一体化和营商环境的整体水平。 (二)研究目的 在上述背景下,本报告立足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与法治一体化要求,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为切入点,力图实现三个层面的研究目标:一是从制度供给角度系统梳理大湾区律师制度的形成脉络、核心架构与配套政策,分析其在资格互认、执业范围、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制度特色与内在逻辑;二是从实践运行角度,围绕规则衔接与执业痛点,揭示三法域实体规则、程序机制和监管伦理差异如何在具体业务场景中转化为律师和律所的现实困境;三是从政策优化角度,结合访谈与问卷形成的实证证据,对接国家与地方政策导向与市场真实需求,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创新建议,推动三地律师行业在更高水平上协同发展。 (三)研究方法 为避免单一视角和单一工具的局限,本报告在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交叉印证的综合路径:一是在文献研究方面,系统梳理国内外区域律师制度(包括欧盟、北美、澳新等)以及大湾区律师制度相关研究成果,归纳其制度模式、运行经验与适用边界;二是在案例分析方面,选取典型的跨境商事、家事继承、数据合规与争议解决案例,对规则冲突、程序协作与职业监管中的关键节点开展“问题式”分析;三是在实地调研方面,采用半结构化深度访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大湾区律师、律所管理者、香港大律师、跨境法律实务专家及企业法务负责人等主体,构建涵盖制度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多元样本,通过文本编码与统计分析 提炼共性问题与趋势判断,在“个案经验—群体感知”“内部观察—外部评价”之间搭建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四)研究意义 本报告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在政策层面,通过对大湾区律师制度运行成效与结构性瓶颈的系统梳理,为中央及粤港澳三地在完善律师制度安排、优化规则衔接机制、健全跨境执业权利保障体系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决策参考,增强政策设计的现实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二是在行业层面,通过呈现大湾区律师、律所管理者与企业客户等多元主体的真实感受与实践经验,帮助律师行业更精准地认识制度优势与短板,促进律师、律所与行业组织在业务布局、人才培养、风控体系和合作模式上的协同创新,推动形成更加成熟、理性和可持续的跨境法律服务生态;三是在学术与实践结合层面,通过引入混合方法和交叉学科视角,丰富区域律师制度与法治一体化领域的研究,为后续围绕大湾区法治治理、法律服务国际化和制度型开放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通过上述设定,本报告力图在宏观战略与微观实践之间、制度设计与市场逻辑之间搭建起一条沟通路径,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一体化、提升区域法治软实力提供具有实践支撑的分析框架与政策建议。 三、文献综述与制度创新需求 (一)区域律师制度研究现状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律师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已成为推进区域法治一体化和法律服务市场深度融合的重要支撑力量。自 2019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纲要》以来,围绕律师资格互认、执业协作、规则衔接等议题的理论与实务探索不断深入,但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制度格局下,三地分别适用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仍然面临法律体系差异、文凭认可障碍、执业资格壁垒、监管机制不统一等结构性挑战。现有关于大湾区律师制度与法律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制度与规则衔接、资格互认机制设计、律师执业现状与挑战以及国外区域一体化经验借鉴等方面。总体来看,相关研究为制度创新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理论储备,但在问题呈现的细致程度、经验提炼的系统性以及与制度设计的直接对接方面仍有进一步深化空间。 1. 研究现状与成果 目前,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的学术研究,主要可从制度与规则衔接、资格互认机制、律师执业现状与挑战以及国外区域一体化经验四个维度加以梳理。 (1)制度与规则的衔接 从制度与规则衔接视角看,学界普遍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制 度与规则的有序贯通视为打通三地律师服务市场的关键前提。荆洪文(2019)在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中,提出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总体思路,主张通过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等多元软法工具推动规则衔接,以逐步缓解区际法律冲突、化解区际法律纠纷。1 围绕区际司法协助与争议解决机制,张淑钿(2020)以澳门参与大湾区法律事务合作为切入点,建议进一步完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在民商事与刑事司法领域拓展与内地的协助与合作范围,探索形成共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以仲裁业为突破口,推动跨区域争议解决合作机制的制度化与常态化。2 针对“一国、两制、三法域”框架下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和统筹性公权力机构的问题,朱国斌(2024)指出,粤港澳三地存在不容忽视的法律冲突与整体法制困境,提出通过机制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予以破解:在机制层面,主张设立中央主导的常设行政机关、建立长期立法协作机制、创设新的冲突解决机制、搭建法律服务业深度整合机制;在制度层面,则强调实施软硬法兼施的治理模式、正式授权三地立法、灵活适用以法制为基础的制度衔接方式、构建系统化的法律冲突规范体系。3 在规则衔接理念与路径方面,卞飞、谢雯、叶春蜜(2024)提出,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应当秉持“求同存异”的基本理念,在尊重各自法律制度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先程序、后实体”的总体思路,循序渐进地推动规则衔接,以此提升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水平与综合竞争力。4 (2)资格互认机制研究 在律师执业资格互认方面,相关研究普遍将其视为衡量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尺。莫然、李峥(2019)指出,粤港澳法律专业人才的执业资格互认是制约三地法律服务交流的重要瓶颈,建议依托法律服务集聚区的资源优势,推动地市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争取更大开放空间,放宽香港和澳门法律专业人士资质互认条件并简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