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实施指南(试行) - 发现报告

广东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实施指南(试行)

AI智能总结
查看更多
广东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实施指南(试行)

1目的 本指南旨在加强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竣工备案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开展相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规范地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通建办”)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备案及信源接入全生命周期管理中规范履行质量监督、验收备案等职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广东铁塔(以下统称“基础电信企业”)共享利用并确保通信信号按时保质接入,切实发挥通信基础设施在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方面的关键性支撑作用。 在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旨在通过与建筑物同步规划、设计和施工,确保通信设施的规范性和兼容性,避免后期改造产生资源浪费和安全隐患,实现建筑物内通信信号的全覆盖和容量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对光纤宽带、移动通信等网络服务的基础需求。 2编制依据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16)、《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GB 51433-2020)、《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工程技术标准》(GB 51456-2023)、《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3〕59号)、《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256号)、《 广 东 省 建 筑 物 移 动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技 术 规 范 》 (DBJ/T15-190-2020)、《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粤建规范〔202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 3适用范围与定义 3.1本指南适用于以下主体及活动:广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物代建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实施、验收、报备活动;参建单位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审查、性能测量活动;通建办履行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等职责;基础电信企业开展信源接入工作等。 3.2本指南建筑物指有可供人居住、工作或活动的内部空间的场所,按使用性质分为以下类别: - 4 -3.2.1居住建筑:供家庭或个人居住的场所,如住宅、公寓、 别墅、宿舍等。 3.2.2公共建筑:供非居住用途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办公楼、商业楼宇、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旅馆、交通枢纽楼等。 3.3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指在建筑物建设红线内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过程中,配套建设的通信用机房、设备间、机柜(架)、通信路由(如管道、槽道、管井等)、通信线缆、外市电引入、防雷与接地装置及相关支承设施等,按通信设施功能分为以下类别: 3.3.1光通信类(光纤到户)基础设施:通信机房(含基础电源、照明、通风设施、走线架等)、光缆配线架、通信路由(如管道、槽道、管井等)、防雷与接地装置、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配线设备、用户光缆、户内家居配线箱、终端盒、信息插座等。 3.3.2移动通信类基础设施 (1)基站基础设施:基站机房、支承设施(如天线支撑结构)、通信用外市电引入、防雷与接地装置等。 (2)室内覆盖系统基础设施:信源设备机房、远端设备间、机柜、布线桥架、防雷与接地装置、无源室内分布系统(包含天线、馈线、功分器、耦合器、合路器)等,以及连接上述设施的线缆(交流/直流电缆、信号电缆、光缆)与配套设施(光纤配线架、分纤箱、配电箱)。 3.3.3外联路由:建设红线内建筑物(群)间的配套通信用路由,及建筑物配建机房至红线边缘通信用路由,以便后期基 础电信企业相关通信信源引入。 4平等接入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为基础电信企业使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提供免费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含照明、配套机柜用电等通用电源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基础电信企业不得通过签订排他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基础电信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 5建设实施 5.1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应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通过检测合格后按要求提交资料办理“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备案。 5.2建设单位选择参建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 6 -(1)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指建设单位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由该单位对此专业工程设计施工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对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专业 工程自行施工。 (2)专业分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专业工程分别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实施方式。 (3)代建模式:是指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出资,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购等工作,对项目设计与设计送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与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报备等事项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的模式。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计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5.3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参建单位通常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则上不得拆分光通信类基础设施和移动通信类基础设施分别实施,参建单位按对应标准与要求开展工作。 5.3.1从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2)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资质; (3)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 (4)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有线通信、 无线通信、通信铁塔)〕专业设计资质,采用该资质时应按照建设项目内容同时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 (5)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 (6)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5.3.2从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资质等级体现其施工能力和承担对应项目规模。 5.3.3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可沿用在建建筑项目监理单位。若对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独采购监理单位的,该监理单位资质应具备综合资质或通信工程专业资质。 5.3.4参建单位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4设计与图审 5.4.1设计单位应详细了解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区分布、各类通信场景需求等情况,编制合理的设计方案。相关使用场景和建设标准参考“附表1光通信应用场景与建设标准”“附表2移动通信应用场景与建设标准”、附件《广东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技术指引》。 - 8 -5.4.2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交由建设单位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从建筑物使用性质角度出发,审核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内容、主要工程量等,确保资金满足建设需求。审核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与地方基础电信企业或相关专业单位咨询、协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评审通过后,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施工。 5.4.3图审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标准与要求对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5.4.4各地市通建办应配合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对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设计、图审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地市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机构应及时报送地市住建局、省通信管理局,由上述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同一单位或机构一年内累计被通报3次及以上的,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5.5施工与竣工验收 5.5.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器材检验,并应记录器材检验的结果。所用器材的程式、规格、数量、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无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证明材料、质量文件或与设计要求不符的器材,不得使用。器材外包装应完整,不得有破损、凹陷、受潮等现象。 5.5.2设备、器件和线缆应有明确标识,标识应正确、清晰、齐全,并如实记录在竣工图纸中。 设备、器件标识宜贴在正面明显位置;线缆标签在首尾两端宜采用吊挂式。并排有多个设备或多条走线时,标签应标示 在同一水平线上。室外标签或标识应采取防水、防脱落处理。 5.5.3线缆、线管进出墙孔应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室外墙孔应做防水处理。 5.5.4设备、器件、线缆、走线管、槽道或管道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安装高度(埋深)、安装路由等,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通信用线缆与其他设施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在梯架、托盘及槽盒内线缆布放应保持平直,不得产生扭绞、交叉、打圈等现象,且不应有接头。 5.5.5隐蔽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随工检查与签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 5.5.6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保持设备、器件和现场环境整洁。 5.5.7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根据标准工序工艺要求及设计要求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通过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组织验收。 5.5.8建设单位按相应的实施模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竣工材料编制。通建办不组织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工程竣工验收。 5.6性能检测与竣工验收报备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进行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 10 -5.6.1从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实验室认可证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通信类检验检测资质能力范围应覆盖《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16)或《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中的光纤链路性能测试,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移动通信类检验检测资质能力范围应覆盖《无线通信室内信号分布系统 第5部分:无源器件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 2740.5-2014)、《无线通信室内信号分布系统 第6部分:网络验收方法》(YD/T 2740.6-2014),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5.6.2检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相应计量认定或校准有效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科学的检验检测方法,开展通信基础设施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检测项目概况、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