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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联邦通信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授权地方广播电视台履行其公共利益义务的意见(英)

信息技术 2025-12-01 ITIF four_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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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评论 Before the 联邦通信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 )关于: 2025年12月10日 目录 引言和摘要 ............................................................................................................................ 2公开展示错误陈述法律 ............................................................................................................. 2通信法第307条对委员会施加公共利益义务,而非对许可证持有人 公共告示依赖于NBC v. 美国和红狮公司诉联邦通信委员会哪些是错误的已决定且不太可能代表当前第一修正案法律状态的声明......................................... 3公共告示所假定的“公共利益”概念缺乏明晰性原理 ..................................................................................................................................................... 5委员会在编程谈判中不应偏袒一方................................ 5结论 ..................................................................................................................................................... 6 引言与摘要 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感谢有机会就关于授权地方广播电视台履行公共利益公示进行评论1委员会寻求消除阻碍被许可人义务。遵守许可证并服务消费者,但公共通知基于有缺陷的前提,导致其提出不明智且无效的政策。 公共告示歪曲了法律 公共告示中关于广播牌照持有者负有开放式公共利益义务的前提,与通讯法案、第一修正案以及不委托原则的文本相悖。 第307条通信法对委员会施加公共利益义务,而非对许可证持有人 公告声称,未经引证,“广播者受《通信法》要求”2它接着引用了第307节并且他们在公共利益的条款下运营的FCC颁发的许可证的条款。”通信法提出了“运营广播电视台的义务”这一主张。 3但前三个参考文献中的公众利益是持有委员会许可的基础。” “公共利益”在该部分中,义务的对象是委 员会,而不是被许可人。具体而言,该法规规定,“如果公共便利、利益或必要性,委员会4 该条款的明文内容由此服务…应当向任何申请人发放该电台执照。”表明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是委员会的发放许可证的决定,而不是许可方所做任何事。 事实上,该法规将履行公共利益的义务置于委员会而非其授予许可的当事人身上,这一点既影响了义务的内容,也影响了其发生的时间。这对...意味着...佣金发现其发放许可证将服务于公共利益,实质上不同于委员会强加公共利益义务会意味着什么被许可人委员会和被许可人处于不同地位,因此拥有不同的权力和行使这些权力的范围。委员会可以设定技术限制和许可的基本条款,以防止有害干扰。被许可人可以在这些技术限制范围内决定要广播(或不广播)什么内容。因此,国会决定向委员会施加公共利益义务,反映的是其决定委员会的决策应受公共利益义务约束,而不是被许可人独有的不同决策。 第307节设想公共利益评估在许可证发放时进行,而不是持续的义务。在强制性公共利益评估完成之前,许可证不得发放,申请人直到FCC向其发放许可证时才成为许可证持有人。在义务产生时,法律强加给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尚不存在,这是不合逻辑的。 公示随后援引“联邦通信委员会先例”来支持其确保牌照持有者“满足其 5但事实是,FCC 传统上一直将公共利益标准作为公共利益义务。”被许可人的义务,并未改变法规中明确无误的条款。实际上,即使法规被认为是模糊的,在后切弗龙世界,FCC再也指望不上服从,来挽救其非文本交换法案公共利益义务的对象。6 NBC v. 美国与红狮公司诉联邦通信委员会哪些是错误的公共告示依赖于既有且不太可能代表第一修正案法的当前状态 就委员会利用其许可权对许可施加基于内容的条件而言,其行为是违宪的。虽然最高法院过去允许委员会规避第一修正案审查,但这些案件的潜在逻辑现已被认为是错误的,现实世界的考量即使在旧逻辑下也使它们的判决不正确。 关键前提红狮公司诉联邦通信委员会,及其前作NBC v. 美国, 是稀缺性理由。该理由可概括如下: 1. 频谱是稀缺的。 因此,如果没有协调机制,干扰将破坏频谱的有用性。 3. 唯一可行的协调机制是基于内容的政府监管。 有此理由存在缺陷,因为结论(编号3)并未从前提中得出。面对频谱稀缺,存在其他可行的管理干扰机制。让市场而非FCC的审美竞赛来分配频谱权利就是其中一个例子。存在无需政府就通过无线电波传输的内容做出政策决策的替代分配方法,这破坏了逻辑。NBC和红狮. 此外,那些案例是依据二十世纪中叶的媒体格局作出的,当时少数广播电台是全国新闻和娱乐的主要来源。当前的媒体格局截然不同。互联网带来了新媒介的爆炸式增长,包括更多地方新闻,使得制定广播特殊规则需要不切实际的市埸定义。 虽然最高法院尚未推翻稀缺性理由案件(红狮和NBC), 那些情况满足脱离的因素遵循先例.8 首先,由于上述原因,稀缺性理由案件是荒谬的。它们既与理论现实相矛盾,也与实践现实相矛盾。 其次,稀缺性理由案件论证不充分。如前所述,稀缺性理由的核心是一个无效的三段论。罗纳德·科斯在1959年的一篇文章中详细批判了其逻辑,该文章成为他获得诺贝尔奖的基础之一。近来,托马斯大法官已经指出,公共通知所依赖的案例在教义上是不一致的。9 第三,稀缺理由案例所赋予政策的不可行性,以FCC红狮10其他内容-已废止法院曾用以证明稀缺理由的那项政策.根据规则,例如新闻扭曲政策甚至法定相等时间规则,都已废弃,其根本的无用性就在于此。 第四,推翻稀缺性理由案件并非扰乱其他法律领域,而是将第一修正案法中的异常予以纠正。基于内容的规则除使用广播频谱的情况外,均面临严格审查;因此,推翻稀缺性理由案件将使这一不协调领域与第一修正案法学其他部分达成和谐。11 第五,推翻稀缺性理由案件不会颠覆具体的信赖利益。对FCC监管的稀缺性理由的强有力主张早已不再使用。事实上,现任FCC主席已经对此事表示遗憾,并将他的政策议程定为重振这一法律领域的衰落部分。12 这种回归基于内容的监管的努力之所以引起了惊讶,恰恰是因为公众和被监管实体并没有依赖于稀缺理由案例的政策框架。 总而言之,《公告》对其所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的陈述是基于不再可能代表第一修正案法现状的缺陷先例,委员会应该抽身,而不是加大力度。 公共通知所假定的“公共利益”概念缺乏一个可理解的原理 独立地或在替代方案中,公共告示以模糊和开放式的方式陈述公共利益标准,未提及法定限制,因此其应用可能超出国会授予委员会的权力。13 尽管最高法院支持使用“公共利益”说法的国会授权,但它这样做时只根据法定界限缩小了该术语的含义。“公告”对“公共利益”的援引并未遵循任何此类界限。它假设了广播公司的公共利益义务,并声称要寻求让它们履行该义务的方法,却从未根据委员会标准,更不用说法定标准,来定义该义务。 委员会不能在没有行使比国会授予的权力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使用非立法政策判断来确定广播者是否履行了任何假想公共利益义务。 委员会在项目谈判中不应偏袒 独立于《公告》有缺陷的法律基础,该公告所设想的大部分企业将有害于消费者。 公共告示寻求在谈判附属协议中“恢复平衡”的方法。就市场状况和技术发展(如流媒体平台的兴起)造成的感知不平衡而言,委员会不应寻求改变这些市场动态。使用旧技术的各方在面对新技术时不喜欢他们得到的交易,这并不是一个政策问题。 相反,转向旧技术的转变是消费者选择变化的结果,而委员会试图通过监管协议来推翻这些选择,以便旧技术能获得更好的待遇。就委员会对被许可人执行公共利益义务而言,该义务是向公众而非委员会、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公共子集的利益履行的。 将许可方对其谈判的内容交易所持的厌恶视为违反其假设的公共利益义务,无异于将此义务扩展到网络和节目制作方。此举比发明针对委员会许可方自身的基于内容的义务更为牵强。如果在任何程度上存在此类义务,那么许可方不喜合同必要条款中的财务条款不能成为其不履行的辩护。例如,许可方应有权拒绝播放其不想播放的任何内容,但如果其签订了一份要求其播放该内容(或若不播放则需赔偿损失)的合同,委员会就不应干预。 委员会应考虑其自身规则可能过度监管广播的方式,尤其是相对于 与其试图修复流媒体服务,以及放松管制以使所有各方处于公平竞争的市场。陈旧的法规问题和附加的监管杂技,委员会应该让路,让市场发挥作用。 结论 委员会应让由消费者选择驱动的自由市场来决定广播决策。委员会没有监管该内容的法律权限,即使它有,让各方自由协商也比支持或反对任何一方更有利于消费者。 感谢您的考虑。 乔·凯恩 宽带与频谱政策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