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产业基金会评论 在...之前 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伦敦,英国 2025年11月21日 itif.org 目录 引言...................................................................................................................................................2企业生命周期中的规模化发展..............................................................................................................3竞争政策作为产业政策支持规模化发展的工具.........................................................3应对特定行业壁垒....................................................................................................................4更强的竞争支持规模化发展:释放横向赋能者......................................................4支持规模扩大的其他潜在杠杆:商业合作与并购活动 ............................................5结论.....................................................................................................................................................5 简介 2025年9月11日,英国(UK)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发布了一份关于规模扩张和竞争政策的讨论文件(“讨论文件”),旨在鼓励在这一涉及竞争、创新和产业政策交叉的复杂领域中的参与和利益相关者反馈。1讨论文件得到了CMA微观经济学部门发表的一篇关于竞争与关系研究的广泛文献综述的补充(“文献综述”)。2讨论文件是英国政府更广泛的工业战略的一部分,该战略旨在帮助“初创企业转型为规模化企业,然后成为全球超级明星”,这一过程在英国鲜有公司采取,”包括通过“一套综合支持措施,将我们的创新和研发干预措施与更广泛政府政策相结合”。3它也与英国《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DMCCA)的持续推进相一致,该法案是一项广泛的预先反垄断监管措施,将对苹果和谷歌等大型美国科技公司施加严格限制。4 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是一个非营利、无党派的科研和教育机构,屡次被认定为世界领先的科技政策智库。5尽管ITIF对CMA询问竞争政策是否与更广泛的增长和竞争力目标保持一致表示赞赏,但在几个方面,讨论文件似乎纵容那些与—而不是确保 —更快速增长和更具全球竞争力的英国背道而驰的政策。 事实上,英国与其保护小公司,不如重新评估法规例如DMCCA,并微调其竞争政策,以确保其不会阻碍英国的竞争力和创新。 公司生命周期内的规模化扩张 itif认同讨论文件中的观点,即“如果市场力量源于规模报酬递增,即使市场变得更为集中,总投资也可能上升”以一种帮助企业从初创公司转变为规模化公司的方式;相比之下,“反竞争行为产生的市场力量通常与后续较低的投资水平相关联”,这表明应加强执行英国的竞争法,以保护竞争、消费者和创新能力。6然而,itif对讨论文件中的主张提出异议,即“大量的实证证据表明,水平竞争(同一层级企业之间的竞争)通常会提高创新”,以至于它暗示了非集中化市场结构与创新能力之间存在单调的和阿罗式的(Arrowian)关系。7 事实上,CMA自身的调查结果也明确了这并非如此。正如文献综述所述,关于竞争和“倒U”关系之间存在“大量支持证据”。创新:例如,一个寡头垄断产业可能比一个由垄断竞争或被垄断主导且勒纳指数接近1的产业更具创新性。8更重要的是,文献综述正确地指出了发现集中市场结构与创新能力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的研究。9从根本上说,尽管市场结构与创新之间可能仍然难以捉摸一般的理论或经验因果关系,但存在充分的证据可以概率性地得出结论,即较低的产品市场竞争往往意味着更多的创新。 竞争政策作为产业政策支持初创企业的工具 一般来说,竞争法的有效实施促进创新将进一步实现与竞争力提升相关的产业政策目标。相比之下,产业政策的实施可能或不可能通常进一步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这需要决策者在竞争力、创新和竞争之间做出艰难的权衡。在这方面,ITIF并不完全同意讨论文件中关于“当产业政策是‘s’”这一建议。成功部署以支持规模扩大,现有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创新压力以保持领先。”10 正如约瑟夫·熊彼特很早就认识到的那样,市场力量往往可以成为创新的关键驱动力。事实上,研究表明,大多数生产率增长都来自现有企业的渐进式创新。11因此,竞争和产业政策应原则上采取对规模中性的方式来实施,而不是寻求保护特定规模或发展阶段的企业—包括规模化扩大。事实上,大型西方公司不仅有更大的创新激励和能力,还可以 在竞争大型全球对手的最佳位置上——尤其是那些比单纯依靠实力竞争更热衷于主导全球市场的国家支持的中国公司。 应对行业特定壁垒 itif认为,在政府采购中,英国政府可以采取更广泛的方式,这种方式超越了反垄断政策所关注的竞争和创新目标,并考虑产业政策以支持企业扩大规模——例如,从规模较小且潜在效率较低英国国防企业采购服务,而不是从规模较大且可能效率更高的中国竞争对手那里采购。此外,虽然itif同意“法规往往不成比例地给小型企业带来负担,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监管设计可能嵌入只有成熟企业才能满足的要求”耶尔斯可以现实地满足,”针对大型外国企业的法规也可能有害于创新,并最终对新进入者造成损害。12 确实,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案(DMA)和英国的DMCCA等法规展示了这种类型的监管如何出错。例如,虽然DMA试图限制大型美国科技公司的业务活动,但研究表明,在欧洲运营的美国科技公司为欧盟GDP贡献了大约1万亿欧元,产生了积极的溢出效应,这使得“欧洲公司能够适应和创新”。13此外,最近的研究证实,在中国引入类似的强硬反垄断平台规则并未增加企业家精神,反而使其降温。14 更强的竞争以支持扩展:解锁横向赋能者 itif同意数据和互操作性在数字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尽管“这些使能因素可以被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以保护其地位,阻碍较小参与者的扩展,”拒绝共享数据或提供互操作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反竞争。15确实,数字市场的强制共享可能通过减少隐私和安全,对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害。它还可能抑制创新激励,不仅对被迫共享而投资获取能力降低的企业,也对那些选择搭便车而非创新来获取自身数据和平台竞争优势的第三方。 数据保护与透明度管理局已经使这些风险更加明确。正如ITIF所解释的:“在执行第6(7)条规定的有效互操作性义务时,委员会正在……实施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将通过增加隐私和安全风险来损害消费者和开发者——其中许多人是小企业——。对于第6(9)条规定的DMA数据可移植性要求也存在类似的隐私减少问题,评论员指出研究结果表明超过75%的申请人位于欧盟之外,那里的隐私政策通常更为宽松。创新也受到了损害:苹果公司不仅被迫 推迟苹果智能的推出,但欧洲同样扣留了AirPods Pro3的新功能发布。”16 支持规模扩大的其他潜在杠杆:商业合作与并购活动 _itif 非常赞同cma 的观点,即“商业合作可以支持规模化并带来更广泛的经济效益(例如生产率或创新效益),而这些效益在其他情况下无法实现。””并且某些交易“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仍然“可能对支持关键国家政策目标很重要。”17当然,当涉及监管损害消费者和创新的反竞争行为时,产业政策目标“不属于CMA的管辖范围”,但“竞争法制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在某些情况下并根据所追求成果带来的利益进行合作。”18 例如,在市场界定方面,竞争管理局应确保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界定得足够广泛,以囊括初创(以及非初创)中国企业的竞争,从而减轻可能因为这些企业受益而被判定为有罪、在英国可能形成规模的交易所产生的误判。此外,在评估竞争影响时,竞争管理局应避免采用双重标准例如,在评估所谓的“杀手级收购”时,证明潜在竞争损害的证据标准在实践中低于证明交易动态效率收益所要求的标准。最后,在战略性产业中补救反竞争合并时——例如,美国和英国关键国防供应商之间的合并,与一家主要的中国竞争对手竞争——竞争当局可能会发现,适用更广泛的公共利益标准表明,结构性救济将损害英国的竞争力,因此不适当。相比之下,在一家中国公司试图收购一家关键英国人工智能公司的案件中,即使竞争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行为手段解决,竞争考虑因素也可能建议采取结构性救济。 结论 在全球技术和经济主导权方面,西方和中国之间竞争日益激烈,英国——因其与美国长期的特殊关系——是西方创新未来所依赖的重要支柱。因此,ITIF赞赏CMA为使其竞争政策与英国更广泛的产业政策目标保持一致所做的努力,确保其反垄断体系在英国培育一个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使领先的英国和西方科技企业在面对中国和其他竞争对手时能够获得全球影响力。通过设计竞争政策以推动英国创新,促进美国公司之间的战略交易而不是监管它们,并利用竞争法的灵活性以确保其不会削弱相对于中国等竞争对手的竞争力目标,英国可以巩固其在21世纪创新领导者的地位。st世纪。 感谢您的考虑。 约瑟夫·V·康利奥董事,熊彼特竞争政策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