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J协定》的通过标志着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综合性机制的雏形显现。现有国际法制度在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方面存在供给不足,无法有效应对海洋生态危机。《BBNJ协定》围绕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四大议题,填补了UNCLOS在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方面的空白,拓展了海洋法的调整范围,为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国际海底区域规则制定及推进全球海洋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
《BBNJ协定》谈判过程中,各方在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等议题上存在分歧,反映了国家或利益集团个体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交织。代表性国家行为体普遍以塑造“领导力声誉”和维护“传统经济利益”为核心诉求;代表性非国家行为体则更聚焦参与“国际制度建设”。
驱动行为体利益关切的主要动因在于自然因素的客观约束、发展需求的阶段性演进与目标角色的战略定位。中国在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方面的关键利益为发展利益,包括传统经济利益与非传统利益,属于物质利益范畴;国际影响力与领导力为次要利益,在具备物质基础的同时,还取决于自身意愿与国际社会的认同,属于身份利益范畴。
中国应利用《BBNJ协定》机制,实现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统一;处理好与现有机制的关系,实现参与路径的多元化;完善国内履约机制,协调国内与国际海洋法治;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